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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托娅老师出的题目发表一点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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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4: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11规则精神理解,我觉得已撞柱待重新过一门的球可视为已成功过一门获得继续比赛的有效球,因此不能放弃击球。白方教练指挥队员放弃击球是不对的。但是裁判员不能判罚对方放弃比赛,裁判员可用“计时”并判超时犯规,再呼下一号,使比赛继续进行。不知对否,请指教。
发表于 2013-5-8 14:5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了解前文内容是什么,所以不知道怎么回答。
发表于 2013-5-8 15: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了解前文内容是什么,所以不知道怎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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