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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条处罚最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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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9 14: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网上常见有关''球场文明''之帖。球场不文明之举,轻则影晌团结、和谐。重可挫伤门球人打球的积极性、不利门球发展。说点往事,以飨网友。
       那是2003年的事。我地一女球员,门球技战术不错,但球品极差,球场上唯我独尊,与球员争吵是家常便饭,搞得球场鸡犬不宁。更有甚者,先出手伤人(轻伤)。对此门球协会忍无可忍,对她作出严厉处罚。我想先听听网友们对此事的看法,并请
在如下处罚中选出一条或数条您认为是较合理的处罚。
1、送派出所处理。
2、责她作书面检讨,张贴于各门球场。
3、赔偿受伤者医药费,罚款100元。
4、取消她门球协会会员资格,停止她一年的门球活动
    请网友先作答,我择机再公布标准答案。'请看清题意再表态,谢谢!

点评

2·3条比较合适  发表于 2014-8-4 05:48
停打半年,以观后效。也够他受的。  发表于 2013-2-20 21:27
我认为采用2、4条处罚最好。  发表于 2013-2-19 20:05
皖闽网友答对两条。谢谢  发表于 2013-2-19 17:23
哈哈一笑答得对,门协里面应有你。  发表于 2013-2-19 17:21
最给力:停止她一年的门球活动。  发表于 2013-2-19 17:05
小陈言之有理。谢谢!  发表于 2013-2-19 16:57
第3和4条并罚。  发表于 2013-2-19 16:56
第二条看似轻罚.实是长期告诫.也明示他人  发表于 2013-2-19 15:01
发表于 2013-2-19 14:3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灿烂 于 2013-2-19 14:37 编辑

我个人认为:第三,四条最给力!(我单位门协处理过类似问题,因为打伤了人,付医药费,停赛两年。)
发表于 2013-2-19 14: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轻伤已属触犯法律了,伤者有权起诉.最恰当是第1条.
发表于 2013-2-19 14: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派出所处理比较合适。

点评

谢谢点评,但没做得过火。  发表于 2013-2-19 17:06
发表于 2013-2-19 15: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首先执行第三条给人家看病。之后再说!
发表于 2013-2-19 16: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是第三条好点,教训一下就可以了,她也是老人对吧,
发表于 2013-2-19 16: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一)不能急着按1. 2条的方法处理,否则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二)先按3条的方法处理比较合理。(三)4条:下一步执行(闹事的人不适合做这项工作)。
发表于 2013-2-19 16: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打门球的人很多是一个单位的,碍着面子不好说又不能报警。又不得不处理,第三条为主,第四条是不得以而为之。
发表于 2013-2-19 16: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有点过,第二条会对老同志人格上造成一定的伤害,第三条和第四条比较恰如其分。还是以帮助教育为主。处罚只是一种手段。
 楼主| 发表于 2013-2-19 17: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夕韵风采 发表于 2013-2-19 14:43
轻伤已属触犯法律了,伤者有权起诉.最恰当是第1条.

谢谢点评,受伤者放弃起诉,未送派出所,作私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2-19 17: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灿烂 发表于 2013-2-19 14:36
我个人认为:第三,四条最给力!(我单位门协处理过类似问题,因为打伤了人,付医药费,停赛两年。)

老师是过来人,答得极对!
发表于 2013-2-19 17: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不靠谱的人那里都有,我县就有一位男的,都说他有神经病,你能和神经病一样吗?
我认为第三条好点,教训一下就可以了,只要她知错改了就行,她毕竟是热爱门球的门球人…。

点评

同意老师的处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2-19 20:20
 楼主| 发表于 2013-2-19 17: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罗珊 发表于 2013-2-19 15:17
我想首先执行第三条给人家看病。之后再说!

谢谢点评。出钱治伤,理所当然!
 楼主| 发表于 2013-2-19 17: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语 发表于 2013-2-19 16:10
我看是第三条好点,教训一下就可以了,她也是老人对吧,

谢谢点评,她当年大约55岁,你的处罚过轻!
发表于 2013-2-19 17: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不讲理的人很少见 , 请 110 来解决之后 , 根据情况怎作再处理 。

点评

谢谢点评。  发表于 2013-2-19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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