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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击过程开始如何界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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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11: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网上对有关闪击方面提出不少研究的话题。在研究闪击过程结束如何界定时,又引出了闪击过程开始如何界定的问题。
请网友们讨论一下以下问题:
1、现规则规定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此规定有何问题,在比赛中是否出现争议)?
2、有网友提出闪击过程的开始应该以“捡拾他球后开始”来界定。(此规定的利弊是什么)?
泰虎衷心感谢感兴趣的网友参与讨论。

点评

按现行规则最好。  发表于 2013-1-5 21:24
发表于 2012-12-27 11: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闪击过程的开始应该从自球撞击他球后,球均停稳即是闪击的开始。

点评

合理.因为起步去捡球时可能犯規  发表于 2012-12-27 15:58
发表于 2012-12-27 11: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喜欢门球的灵性 发表于 2012-12-27 11:46
本人认为:闪击过程的开始应该从自球撞击他球后,球均停稳即是闪击的开始。

说的好!.gif
顶.jpg
发表于 2012-12-27 12: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灵性老师说的对,我支持.{:soso__16984349925490629196_1:}
发表于 2012-12-27 12: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将闪击过程定为从自球撞击他球后,场内球均停稳开始,至闪击成功后场内球均停稳时结束。
这样,裁判员好判罚,击球员好理解,对于闪击过程犯规出现的所有争论都可以迎刃而解了。

点评

支持老师的意见!  发表于 2012-12-28 07:56
赞成您的观点!  发表于 2012-12-27 12:50
发表于 2012-12-27 13: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灵性老师说的对,我支持.{:soso__16984349925490629196_1:}
发表于 2012-12-27 13: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看第一点,我认为将闪击过程开始界定为“自球撞击他球后、场内球均停稳时”为好。这样,裁判员好判罚,击球员好理解,对于闪击过程犯规出现的所有争论都可以迎刃而解。此举我赞同。
      其次看第二点,我认为将闪击过程的开始界定为“捡拾他球时”,我以为不妥。因为,若击球员10秒内完成击球、且撞击后各球皆已静止,击球员迟迟不捡球(甚至根本就不想捡球,以达到拖时的目的),裁判员又不能判其超时犯规,无可奈何的看着比赛僵在这里,岂不铸成天大笑话。所以、若仅仅如此界定,我看是断断不行的。
发表于 2012-12-27 13: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喜欢门球的灵性说的对,闪击过程的开始应该从自球撞击他球后,球均停稳即是闪击的开始。
发表于 2012-12-27 13: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一笑 发表于 2012-12-27 13:26
首先看第一点,我认为将闪击过程开始界定为“自球撞击他球后、场内球均停稳时”为好。这样,裁判员好 ...

      我认为从自球撞击他球后、场内球均停稳时起,至被闪击的球出界或停稳后为闪击过程结束!这样裁判员好裁,记时好记!
发表于 2012-12-27 13: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从撞击之后移动球停稳开始,但有的裁判是按捡拾起被闪击的球开始。
发表于 2012-12-27 15: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规则规定的精神可看出,击球员在场上只有两种行为过程,击球或闪击。10秒计时开始即进入行为过程,如:呼号后击球员进场和一系列准备工作都是过程的一部分,直到击球结束,不再计时,但整个过程的结束则是场上球停稳。对闪击也是如此,行走去捡球已是在闪击过程中,不应改变。如计时规定不变,只改捡球为开始点,只是捡球前的犯规不按闪击阶段处理,没有必要改。如计时也改为捡球开始,则何时捡球就失去时间控制,成为新问题。
发表于 2012-12-27 16: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从自球撞击他球后、场内球均停稳时起,至被闪击的球出界或停稳后为闪击过程结束!这样裁判员好裁,记时好记!同意倔老头老师的判断。
发表于 2012-12-27 16: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球场轻风 于 2012-12-28 13:36 编辑

规则规定,球停稳后进入闪击阶段,闪击的六个过程却是从捡球开始。我们认识规则不能只图好记,应看其是否符合门球规律。往往闪击犯规的人大都新手,一犯规自球就拿出界外,从停球开始判,是否太严?而且也无道理。
发表于 2012-12-27 21: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2-12-27 21:41 编辑

              
          和大家共同讨论:
      
有关闪击方面的问题,现《规则》中的确有些矛盾(以后再说)。
       关于闪击过程的开始时间如何界定,根据楼主的意见,谈点想法,请网友们指正。
       1、现规则规定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     
       此规定最大的问题,是将击球员“获得闪击权”与击球员实施的“闪击过程”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在一起了,胡子头发一把抓。《规则》第十五条已明确规定闪击权的获得,在于撞击后场上的自他球都停稳,即球停稳后,击球员才能获得闪击权,并不是获得闪击过程。什么是闪击过程?按文字理解,击球员要有行动,才能算进入闪击过程,而且《规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六道“闪击行为顺序”——捡、踩、放、移、击、抬。据此,我认为“闪击过程”的开始时间应定在“捡拾他球开始”。
      
        2、有网友提出闪击过程的开始应该以“捡拾他球后开始”来界定。
(此规定的利弊是什么)?
      我们要看《规则》前后的连惯规定:10秒计时起于闪击权的获得,撞击后球停稳,击球员即获得闪击权并开始计10秒,10秒内不把球闪击出去,判“超时犯规”。怎么会出现像哈哈一笑老师说的“
击球员迟迟不捡球(甚至根本就不想捡球,以达到拖时的目的),裁判员又不能判其超时犯规,无可奈何的看着比赛僵在这里”的情况?怎么会“铸成天大笑话”!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闪击过程”并不在一个10秒计时过程之内,闪击过程对10秒有跨越性(捡拾他球到抬脚),10秒起于球停稳(获得闪击权)、止于击自球(击球之时)使他球离开。
        可能我未讲明白。
发表于 2012-12-28 05: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闪击过程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规则的规定)没有问题,不必修改。其一,时间分界很明确;其二,可避免故意拖延时间。如果从捡拾球开始,击球员可以迟迟不捡球也能判犯规,势必放慢比赛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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