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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21: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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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2-12-27 21:41 编辑
和大家共同讨论:
有关闪击方面的问题,现《规则》中的确有些矛盾(以后再说)。
关于闪击过程的开始时间如何界定,根据楼主的意见,谈点想法,请网友们指正。
1、现规则规定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
此规定最大的问题,是将击球员“获得闪击权”与击球员实施的“闪击过程”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在一起了,胡子头发一把抓。《规则》第十五条已明确规定闪击权的获得,在于撞击后场上的自他球都停稳,即球停稳后,击球员才能获得闪击权,并不是获得闪击过程。什么是闪击过程?按文字理解,击球员要有行动,才能算进入闪击过程,而且《规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六道“闪击行为顺序”——捡、踩、放、移、击、抬。据此,我认为“闪击过程”的开始时间应定在“捡拾他球开始”。
2、有网友提出闪击过程的开始应该以“捡拾他球后开始”来界定。(此规定的利弊是什么)?
我们要看《规则》前后的连惯规定:10秒计时起于闪击权的获得,撞击后球停稳,击球员即获得闪击权并开始计10秒,10秒内不把球闪击出去,判“超时犯规”。怎么会出现像哈哈一笑老师说的“击球员迟迟不捡球(甚至根本就不想捡球,以达到拖时的目的),裁判员又不能判其超时犯规,无可奈何的看着比赛僵在这里”的情况?怎么会“铸成天大笑话”!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闪击过程”并不在一个10秒计时过程之内,闪击过程对10秒有跨越性(捡拾他球到抬脚),10秒起于球停稳(获得闪击权)、止于击自球(击球之时)使他球离开。
可能我未讲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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