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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09: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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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哈哈一笑 于 2011-5-14 18:54 编辑
正常击球进门,球整体越过球门线后,滚回又压球门线,为进门得分。我们一直是这样执行的。可是翻遍09规则,第13条的7款规定,和后边的说明、图示,都找不到这样执行的条款,也看不出哪里有此“精神”。哪个对,那个错?
据前辈们说,99及以前的规则,对此都有具体条款,04规则删掉了。果真如此,既然删掉了,为何还执行?
军旗老师你好,对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理解的不知对否?我认为 “正常击球进门,球整体越过球门线后,滚回又压球门线,为进门得分。”
理由是 09规则 对球过门是有专门的定义的(第27页):“球过门是以通过球门线为基准,经过正常击球或闪击后使球的整体由球门线的前方越过球门到达球门线的后方。” 据此可以认为,正常击球进门,球整体越过球门线后即为进门得分,之后又滚回压到球门线不影响该球过门有效。
裁判员此时执裁应跟球到球门近处仔细观察球体的运动轨迹,以确切判断该球是否已经整体越过了球门线,后又滚回的。如果是该球是已经整体越过了球门线,后又滚回的,即应及时宣报该球过门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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