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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5 13: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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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主题帖子的理解:
1、此例产生的情况处理过程是否正确?
2、应该如何处理。
3、规则规定的相应条款可否更改?
我的看法:
此例情况处理得不妥。检录时,1号球员是在场,但是比赛开始前1号球员不在场,裁判员在列队时应该清点队员,1号球员不在,就不能向总记录台示意,查明原因后,当即宣布红队弃权,判白队15:0胜;其实,退一步来说,裁判员呼叫1号!队长说:放弃!裁判员不能认可,必须击球员说,才是有效的。更不能接着呼叫2号。当对方质疑,裁判员应该立即纠正,不能所谓人性化协商,规则有明文规定,应该严格执行!
我看原来的规则没有什么不妥,不必修改。
一己之见,敬请斧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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