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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从零开始

一个实例引发对规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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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7 21: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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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7 21: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则执行是对的!如果开了先河,以后就可能一个人对五人团体了。一般情况,可由替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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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7 21: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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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7 22: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西瓜圆圆 发表于 2014-2-7 21:42
按规则执行是对的!如果开了先河,以后就可能一个人对五人团体了。一般情况,可由替补上。

此例甲队只有5人,没有替补,所以才发生缺员。一人对五人是不可能的,放他一马四打五总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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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7 22: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球场轻风 发表于 2012-12-5 15:59
这里有个临界点问题,如果发生在比赛开始后,裁判喊一号并答“到”,再说放弃,就不算缺员比赛了,也不会 ...

谢谢你的点评。裁判员喊一号,一号球员未在场也就无法答“到"。是队长说“放弃"。按规则此例裁判按弃权处理没错。但不少网友
都建议规则改为“比赛开始是也可申请缺员比赛”。如此比较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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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7 22: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例如果是打着玩的可以缺员打,正式比赛就不行啦。没有替补,只能算放弃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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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8 12: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常德一男人 发表于 2012-12-4 23:06
既然已经检录,并且比赛已经开始,那么就不应该以对方不足5 人论处,而应该以连续地(从比赛开始直至这局比赛完 ...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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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8 16: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仅是个人观点。
   严格执行规则:应该符号缺员比赛条件。
   下面对《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仔细剖析。

《 规则》一书第17页
    第八条  取消比赛资格
    一、弃权
   (二)比赛开始时球队不足5名队员。
   说明:开始比赛:指双方队长到比赛场地裁判处报到、挑币、选攻、填表、直至检录完毕。为开始比赛前、后认定的关键节点。
   解说:只要检录完毕,凡是符合比赛条件的,比赛场地裁判已经经过验证、认定与批准双方均符合比赛条件,在场地只是等待比赛开始号令。
   此时再出现意外、不足5人,均不能以不足5名队员、以弃权论处。
   何况该案例出现在已到比赛开始、呼号、比赛阶段。

《规则》一书第13——15页
   第六条  比赛方法
   六、缺员比赛
   (一)比赛期间、比赛一方因故出现缺员时,比赛可继续进行,但教练员或队长须及时报告裁判员。
   说明:该案例主裁判已开始叫号了,完全可以认定是比赛期间。该案例特殊特殊在问题是出在1号球员身上。(来不及判定特殊案例真实结果)情急之下队长见1号队员有急事不能回应裁判,代为回答:放弃!也是情理之事,完全应该予以理解。此时即使:无人应答,裁判员最终也只能以超时犯规论处。然后呼叫2号。此时裁判员是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宣布红方是放弃比赛。
   解说:比较妥当、比较正确的做法是:在队长应答以后,或是出现争执以后,红方在了解1号队员确实不能参加比赛、又苦无替补队员时,红方教练员或队长应该主动、及时报告裁判员。(按规则要求办理合法缺员比赛手续)
   继续进行下面的缺员比赛。

   小结:裁判员对于白方提出应以15:0、终止比赛的询问,不予支持。




点评

你说得有根有据,同意萤火虫老师意见,不予支持白方提议!  发表于 2014-2-8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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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8 17: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萤火虫老师意见,不予支持白方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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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8 21: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千里独行牛 发表于 2014-2-7 22:58
此案例如果是打着玩的可以缺员打,正式比赛就不行啦。没有替补,只能算放弃比赛。

     谢谢您的点评。规则可否改成:比赛开始时不足五人可申请缺员比赛。
按弃权不利比赛进行,也不人性化。

点评

缺员时是不能比赛的,否则岂不乱套。三人赛等是另当别论,因为大家都要服从赛制规定。  发表于 2014-2-9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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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8 21: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 发表于 2014-2-8 16:44
以下仅是个人观点。
   严格执行规则:应该符号缺员比赛条件。
   下面对《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仔细剖析。 ...

     老师的点评足以说明原规则的不合理!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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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9 10: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已经检录,并且比赛已经开始,那么就不应该以对方不足5 人论处,而应该以连续地(从比赛开始直至这局比赛完) 1 号放弃而继续进行为妥. 既然第一次呼号1号队员已说放弃,就证明比赛正常进行,下一轮他不在就按缺员处理,比赛继续进行,乙队五打四又不吃亏何尝不可,还是要人性化一点好,参加比赛就是想打球,以球会友提高自己的球技,如果都以15比0获胜又有什么意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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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9 14: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秋天枫叶 发表于 2014-2-9 10:09
既然已经检录,并且比赛已经开始,那么就不应该以对方不足5 人论处,而应该以连续地(从比赛开始直至这局比赛完 ...

老师的看法对修规?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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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0 10: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康乐比赛,大家不必讨论,康乐比赛要人性化,怎么人性化大家都知道。如果是正式比赛,按规则规定。一个连队员都凑不齐的队伍参加不了比赛,还觉得惋惜?那对于认真组队参赛,认真执行规则的队伍是不是不公平?体育比赛讲究的是遵守规则、尊重对手,连队员都凑不齐(一个队5-8名队员)就参赛,是不是对组委会的不尊重?组委会同意其参赛是不是对自己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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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0 11: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则,纪录台或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时的时间点,应作为比赛分界点。所以,在这个时间点之前,裁判发现有一方不足五名队员时,就应判该方弃权,办理弃权手续。在这个时间点之后,裁判发现有队员不在场上,而该方教练或队长提出缺员比赛时,可按相关规则进行缺员比赛。所以两方的分歧就应是,什么才是比赛前和比赛期间的分界点上。
       在该案例中,在宣布“比赛开始”之前,裁判未能及时发现有一方不足五名队员。一个明显的证据就是主裁呼叫了”1号“。这时主裁才发现1号队员不在场。而队长答”弃权“,主裁又呼”2号“。说明裁判同意了红方”缺员比赛“。之后发生了,白方提出询问:''甲队在比赛开始时不足5名队员,应视为该队弃权,判我队15:0胜。''。裁判本应以:比赛已经开始,可以缺员比赛。来答复白方的询问。接着又发生了,白方进行追问式争执。裁判本应给以警告式阻止并立即宣布:比赛继续。综上所述,以上经过如果是事实,应是裁判未能坚持原先判定,执法不严、态度不坚定。而白方则存在,违犯关于询问时不得向裁判追问的规定的嫌疑。
       当然,如果白方在赛前,发现红方少一人时,就应在“比赛开始”口令发出前提出询问。这时进行追究,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

      在比赛中,裁判才是执法官,遵守比赛规则,尊重裁判判决,是比赛进行的前提和保证。当然裁判不是神,有可能误判,但一个好的裁判,就应该执法严谨,做到严格执法,不容违犯。


点评

一场比赛,如同一场游戏,其进行有二个前提条件,一是规则,二是执行规则的裁判,二者缺一不可。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只是从规则出发,不考虑裁判执裁的因素,是很不现实的。那就不会有马拉多纳的“上帝之手“了。  发表于 2014-2-11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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