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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实例引发对规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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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22: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个真实的个例。一次市里正规比赛。甲队因故只有5人参加。双方递交击球顺序表后。检录时,甲队1号球员的手机铃响,他急忙离队接电话。直到记录台宣布''比赛开始'',主裁呼叫1号时,1号球员还未归队。甲队队长忙答:''放弃''。主裁接着呼2号,此时乙队教练发话:''甲队在比赛开始时不足5名队员,应视为该队弃权,判我队15:0胜。''甲队辨称:''1号会回来的,(其实1号球员因家里出了大事而不辞而别),在他未回之前1号过一门均放弃,或者按缺员比赛,让我们4个人打你们5人可否?你们又不吃亏。''双方争执不休。最后仲裁决定:按规则规定取消甲队比赛资格,判乙队15:0胜。甲队队员个个哑言!无奈高高兴兴来打球,一杆球都没打,就败下阵来,你说冤不冤?我当时同情之心由然而生。联想到门球规则这一条:比赛开始时不足5名队员按弃权处理,是否可改为:按缺员比赛论。如此不是更人性!更康乐!如乙队如愿15:0获胜,真有点''胜之不武''也!网友老师们,您们看法如何?

点评

此案例按规则应判白队15:0胜  发表于 2014-2-7 23:29
改错:确改缺。  发表于 2014-2-7 22:05
临比赛确人的事很多。缺一空一,4打5完全可以,不应按弃权!  发表于 2014-2-7 22:02
有道理  发表于 2012-12-7 21:02
你同情咋办?咱能改规则吗?  发表于 2012-12-5 11:21
发表于 2012-12-4 22: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按缺员比赛处理,因为这刚刚是开始比赛,记录台刚宣布比赛开始,而不是在比赛期间的缺员,心情可以理解,但规则就是规则,它是球场上的''法''。

点评

“规则就是规则”。水都人同志说得好1  发表于 2012-12-10 14:46
这就是规则!  发表于 2012-12-5 11:29
规则还没改,谁说了都不能算。  发表于 2012-12-5 11:23
谢谢您!  发表于 2012-12-4 22:24
说的对,支持  发表于 2012-12-4 22:22
 楼主| 发表于 2012-12-4 22: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水都人 发表于 2012-12-4 22:16
不能按缺员比赛处理,因为这刚刚是开始比赛,记录台刚宣布比赛开始,而不是在比赛期间的缺员,心情可以理解 ...

       谢谢水都人老师点评。我意是对此条规定提修改意见仅供参考。
发表于 2012-12-4 23: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已经检录,并且比赛已经开始,那么就不应该以对方不足5 人论处,而应该以连续地(从比赛开始直至这局比赛完) 1 号放弃而继续进行为妥.

点评

个人之见:填写击球顺序名单、检录过程属于赛前工作,【比赛开始】是由主裁判员(或记录台裁判员)发出口令,方为比赛开始。此例不为缺员比赛(比赛中),实为弃权比赛(比赛前)。  发表于 2014-2-8 20:24
支持!  发表于 2012-12-5 06:30
发表于 2012-12-4 23: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则执行是对的!如果开了先河,以后就可能一个人对五人团体了。一般情况,可由替补上。
发表于 2012-12-4 23: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要看多大规摸的比赛,几个场地同一掌握时间,记时台呼叫个场准备情况时,一般小型(地方)比赛,缺员场地的主裁不应举手示意,而后商意是串一串队呀还是按弃 权。若大型比赛死定“不按时就按弃权论”就讲不了啦。

点评

老师说的很人性!  发表于 2012-12-5 11:32
有悖于规则。  发表于 2012-12-5 11:23
发表于 2012-12-5 00: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水都人 发表于 2012-12-4 22:16
不能按缺员比赛处理,因为这刚刚是开始比赛,记录台刚宣布比赛开始,而不是在比赛期间的缺员,心情可以理解 ...

赞同老师的看法!
发表于 2012-12-5 01: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杆子没打就把分白白送给人家,有点憋屈。
发表于 2012-12-5 06: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录时1号在场,是上场队员,不能按开赛时不足5人处理,应是缺员比赛。

点评

检录只是比赛准备,并非比赛开始。  发表于 2012-12-7 07:43
发表于 2012-12-5 06: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比赛以门球规则为准绳。
发表于 2012-12-5 07: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赤马老师说的对。
发表于 2012-12-5 07: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第一次呼号1号队员已说放弃,就证明比赛正常进行,下一轮他不在就按缺员处理,比赛继续进行,乙队五打四又不吃亏何尝不可,还是要人性化一点好,参加比赛就是想打球,以球会友提高自己的球技,如果都以15比0获胜又有什么意议呢?
发表于 2012-12-5 08: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楼主说明是讨论规则,说”要按规则处理”是文不对题了。我支持对此处有关规则的讨论。
发表于 2012-12-5 08: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曾经教练过这么一场球.三号球第一轮第二轮放弃结果后几轮都因压力大过不了一门至赛终告输.跟据这一案例我认为比赛可以继续.与規則条款不对应.
发表于 2012-12-5 10: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属同一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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