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规则》执行一年多了,由于普及程度还不够,一些新的规定,在基层不少地方,执行的并不是很好。有的被错误理解、错误执行,有的仍按老规则执行。因此,经常出现纠纷。笔者选取其中四个方面的问题,谈点学习体会,肯定存在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新规则规定:“与门柱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为无效移动”。这一新的规定,在比赛中带来哪些具体改变呢。一是减少了间接移动球犯规,如球槌触及了有贴靠球的球门或中柱,过去规定是犯规的,现在不犯规了,只需将被移动球的恢复原位;二是减少了两种得分的规定:(从门前来的)卡在门柱、压在球门线上的球,后经有效移动的球撞击门柱震动越过球门线的,过门无效,放回原位;已经进三门的球贴靠中柱,后经没进三门的球,从贴靠球的另一侧撞击中柱(没撞到球),贴靠中柱的球不得分,而是要恢复原位。 (二)裁判员如何执行“据实判定”?新规则规定,有的事项(如两球是否接触、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闪击时他球是否压球门线或与中柱接触、成功撞击和过门的球号等)虽然击球员没请求确认,但裁判员可以“据实判定”。例如,3球闪击9球进二门,放球后9球距离球门线很近,击球员可以在击球前申请确认是否压线,申请了,则如实回答,击球员没申请就击球,裁判员也要“据实判定”过门是否有效;撞击后产生的自、他球,他他球的接触,不必非要申请确认,只管捡球,捡球造成与自球或他球接触的球移动,不判犯规,因为裁判员应该“据实判定”。但是,击球前的两球是否接触,不在不在此列,必须申请确认,没经确认的,裁判员不得“据实判定”。如1球撞击3球送给5球,停稳后3、5两球接触,3号击球员上场后,没经裁判员确认两球接触,就朝白球方向击打自球,结果5球没有产生动态,此时裁判员就不能“据实判定”为撞击5号,3球如果没有撞击其他球,击球权结束,就应该呼4号进场。 (三)如何理解和执行新规则中关于超时判罚的规定?《2011裁判法》是这样规定的:默记到8秒时,“必须报8秒、9秒、10秒,报时结束后,若击球员还没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我的理解是,因为默记时间的方法落后、不科学,做出的判罚可信度低,也确有“黑哨”存在,在一些赛中,常常因此引发纠纷,时下又没有更好的替代办法,为了让默记更“精确”些,判罚更准确,比原来多出了三个警告“点”:9秒、10秒和“10秒后”,就是说,报出10秒后,若击出球,就不判犯规,这好像比原来宽松了些。但是绝不能对此理解为消极的放宽,更不是“尽量不判”,而是要求更积极、更准确的执行10秒超时判罚的规定。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过宽,只喊8秒,不喊9秒、10秒。“8秒晚 ,9秒延,10秒宽无边” 。有的甚至根本不默记10秒,所谓“默而不计”,10秒都超了,连个8秒提示也没有,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不仅基层有的地方是这样,看全国大赛的视频,由国家级裁判员执裁,超过14、15秒不判的,并不少见。可见严格执行超时判罚的规定,任重道远。 (四)、如何记录双杆次数。新规则规定:“每场比赛只限双方个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此后若再打成双杆时,只有一次续击权”。这一规定,本来并不难执行,可是实践中,却问题多多,主要是什么情况下,记一次双杆,意见不一。规则明明规定了明确的“判定标准”,他却死抠“打成”,只要“打成”一次,就要记一次。而且“打成”的标准也过低,凡是出现进门(得分)、撞击或撞击得分的情况,就是把他球顶出界外,并没有取得对该球的闪击权,在只有一次续击权的情况下,也得记录一次“双”杆。其实,双杆“记次”,不是以“打出”几次为准,只是“打出”了双杆,还不能记录一次,如在闪击时犯规了,就不能记录一次了。也不能等“使用”了以后再记录一次,而是到“闪击成功时”,就记录一次。如没进二门的3球,进二门后撞击了门后的1球,闪击1球离开自球10厘米以上,即可宣布“红方记双杆一次”,假如3号击球员在抬脚时,球脱离脚犯规,这次双杆根本没有使用,也同样记录双杆一次。 另外,因为记录不准、记分牌标示不清、裁判员没看记分牌的标示而使某方使用了三次以上双杆,从而闹纠纷的也不少见。建议双杆“记次”,由主裁判员宣布——记录员记录——记分牌明确标示,以确保记录准确,也引起裁判员的重视,少出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