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门球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版主专区我要改网名

社区广播台

查看: 3777|回复: 12

“新规新题”再学习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9-8 20: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规则》执行一年多了,由于普及程度还不够,一些新的规定,在基层不少地方,执行的并不是很好。有的被错误理解、错误执行,有的仍按老规则执行。因此,经常出现纠纷。笔者选取其中四个方面的问题,谈点学习体会,肯定存在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新规则规定:“与门柱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为无效移动”。这一新的规定,在比赛中带来哪些具体改变呢。一是减少了间接移动球犯规,如球槌触及了有贴靠球的球门或中柱,过去规定是犯规的,现在不犯规了,只需将被移动球的恢复原位;二是减少了两种得分的规定:(从门前来的)卡在门柱、压在球门线上的球,后经有效移动的球撞击门柱震动越过球门线的,过门无效,放回原位;已经进三门的球贴靠中柱,后经没进三门的球,从贴靠球的另一侧撞击中柱(没撞到球),贴靠中柱的球不得分,而是要恢复原位。
(二)裁判员如何执行“据实判定”?新规则规定,有的事项(如两球是否接触、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闪击时他球是否压球门线或与中柱接触、成功撞击和过门的球号等)虽然击球员没请求确认,但裁判员可以“据实判定”。例如,3球闪击9球进二门,放球后9球距离球门线很近,击球员可以在击球前申请确认是否压线,申请了,则如实回答,击球员没申请就击球,裁判员也要“据实判定”过门是否有效;撞击后产生的自、他球,他他球的接触,不必非要申请确认,只管捡球,捡球造成与自球或他球接触的球移动,不判犯规,因为裁判员应该“据实判定”。但是,击球前的两球是否接触,不在不在此列,必须申请确认,没经确认的,裁判员不得“据实判定”。如1球撞击3球送给5球,停稳后35两球接触,3号击球员上场后,没经裁判员确认两球接触,就朝白球方向击打自球,结果5球没有产生动态,此时裁判员就不能“据实判定”为撞击5号,3球如果没有撞击其他球,击球权结束,就应该呼4号进场。
(三)如何理解和执行新规则中关于超时判罚的规定?2011裁判法》是这样规定的:默记到8秒时,“必须报8秒、9秒、10秒,报时结束后,若击球员还没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我的理解是,因为默记时间的方法落后、不科学,做出的判罚可信度低,也确有“黑哨”存在,在一些赛中,常常因此引发纠纷,时下又没有更好的替代办法,为了让默记更“精确”些,判罚更准确,比原来多出了三个警告“点”:9秒、10秒和“10秒后”,就是说,报出10秒后,若击出球,就不判犯规,这好像比原来宽松了些。但是绝不能对此理解为消极的放宽,更不是“尽量不判”,而是要求更积极、更准确的执行10秒超时判罚的规定。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过宽,只喊8秒,不喊9秒、10秒。“8秒晚 9秒延,10秒宽无边” 。有的甚至根本不默记10秒,所谓“默而不计”,10秒都超了,连个8秒提示也没有,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不仅基层有的地方是这样,看全国大赛的视频,由国家级裁判员执裁,超过1415秒不判的,并不少见。可见严格执行超时判罚的规定,任重道远。
(四)、如何记录双杆次数。新规则规定:“每场比赛只限双方个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此后若再打成双杆时,只有一次续击权”。这一规定,本来并不难执行,可是实践中,却问题多多,主要是什么情况下,记一次双杆,意见不一。规则明明规定了明确的“判定标准”,他却死抠“打成”,只要“打成”一次,就要记一次。而且“打成”的标准也过低,凡是出现进门(得分)、撞击或撞击得分的情况,就是把他球顶出界外,并没有取得对该球的闪击权,在只有一次续击权的情况下,也得记录一次“双”杆。其实,双杆“记次”,不是以“打出”几次为准,只是“打出”了双杆,还不能记录一次,如在闪击时犯规了,就不能记录一次了。也不能等“使用”了以后再记录一次,而是到“闪击成功时”,就记录一次。如没进二门的3球,进二门后撞击了门后的1球,闪击1球离开自球10厘米以上,即可宣布“红方记双杆一次”,假如3号击球员在抬脚时,球脱离脚犯规,这次双杆根本没有使用,也同样记录双杆一次。
另外,因为记录不准、记分牌标示不清、裁判员没看记分牌的标示而使某方使用了三次以上双杆,从而闹纠纷的也不少见。建议双杆“记次”,由主裁判员宣布——记录员记录——记分牌明确标示,以确保记录准确,也引起裁判员的重视,少出错误。

评分

参与人数 1票数 +2 收起 理由
新疆.红柳 + 2 赞一个!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2-9-8 21: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2-9-8 22:01 编辑

讨论楼主的体会一。
09规则关于间接移动的定义是:
**击球员身体触及球门或 终点柱而造成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22页)
** (击球犯规)9,间接移动球。 26页)
说明:●间接移动球犯规是指……,以及当球与球门、终点柱接触时球槌触及该球门、终点柱。
11规则关于间接移动的定义是:
与门柱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为无效移动。(20页)
说明:●
指击球员身体、球槌及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

这里带来的变化除了楼主指出的两点外,就是
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引起和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移动。也是无效的。这是新规和老规的重大区别,过去合法移动的球不产生间接移动的。现在的裁判要随时注意间接移动的复位。
由此会带来很多麻烦。例如,如果
A球靠左门柱内侧,B球撞右门柱过门,引起A移动,并和B相撞,撞击无效,A复位。这里潜伏了两大裁判难题:
1,假如B本来就要撞A,因间接移动在先一点点,撞击被判无效,合理吗?
   假如B本来就要撞A,而且是重复撞击,因间接移动在先一点点,撞击被判无效,逃过了拿界外的处罚,合理吗?
2A要复位,但是原地被B占据,怎么办?(规则没说!任何人想的办法都是没有根据的。)

发表于 2012-9-8 22: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word贴过来的内容的格式一直没搞好,上一帖字太小,再重发一下)

讨论楼主的体会一。

09规则关于间接移动的定义是:
**击球员身体触及球门或 终点柱而造成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22页)
** (击球犯规)9,间接移动球。 (26页)
说明:●间接移动球犯规是指……,以及当球与球门、终点柱接触时球槌触及该球门、终点柱。
11规则关于间接移动的定义是:
与门柱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为无效移动 。(20页)
说明:●指击球员身体、球槌及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
这里带来的变化除了楼主指出的两点外,就是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引起和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移动。也是无效的。

这是新规和老规的重大区别,过去合法移动的球不产生间接移动的。现在的裁判要随时注意间接移动的复位。

由此增加很多麻烦。例如,如果A球靠左门柱内侧,B球撞右门柱过门,引起A移动,并和B相撞,撞击无效,A复位。这里潜伏了两大裁判难题:
1,假如B本来就要撞A,因间接移动在先一点点,撞击被判无效,合理吗?
   假如B本来就要撞A,而且是重复撞击,因间接移动在先一点点,撞击被判无效,逃过了拿界外的处罚,合理吗?
2,A要复位,但是原地被B占据,怎么办?(规则没说!任何人想的办法都是没有根据的。)
发表于 2012-9-9 07: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楼主的体会二
楼主认为:击球前的两球是否接触,不在不在据实判定之列,必须申请确认,没经确认的,裁判员不得“据实判定”。
首先,裁判员不得“据实判定”。是奇怪的说法,不得“据实” ,据什么?据自己的爱好?
楼主此话的根据肯定是(28页)6-15-1的说明:
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

同一事件,前面说未申请确认要据实判定,后面又变成只有确认才可以认定接触。规则明显地 自相矛盾。由于没有说未确认如何办,又因为据实判定是规则的精神,所以我们只能把后面的话看成编写者抄自09规则,未加注意形成的一句废话!
发表于 2012-9-9 12: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9-9 07:25
讨论楼主的体会二
楼主认为:击球前的两球是否接触,不在不在据实判定之列,必须申请确认,没经确认的,裁 ...

执行修订新规则  两个问题分开说  敬请烨鹤新版主   求您千万别搅合

点评

规则自身矛盾,你按哪个执行?只能分析哪个合理,而后执行。我没有在此讨论新规则。只讨论按哪条做合理。  发表于 2012-9-9 12:36
发表于 2012-9-9 13: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10秒问题真的很难判,本人觉得现在的双贴打法如果认真执行10秒犯规,就起码有一半人会超10秒,本人觉得如果竞技赛就应该执行,如果康乐型比赛或者年龄大的运动员,又或者身体原因不是特意拖时间的可以放宽点。。
 楼主| 发表于 2012-9-9 14: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裁判员不得“据实判定”。是奇怪的说法,不得“据实” ,据什么?据自己的爱好?
楼主此话的根据肯定是(28页)6-15-1的说明:

“据实”判定没错,应该据“实”。但没经裁判员确认,不能认为情况属“实”,对方可能有异议。

点评

任何时候“据实”判定都是对的。但撞击前两球是否接触这个“实”,必须先确认,不确认不承其认为“实”,这是规则在第12条击球中明确规定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9-10 19:24
请说明你是否同意任何时候都要“据实判定”?  发表于 2012-9-10 18:15
发表于 2012-9-10 15: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2-9-10 15:33 编辑

军旗老师对11规则学习的体会深刻,并提出击球员、裁判员如何贯彻的规则的经验和体会,让我们实践中注意,受益匪浅!
10秒问题是老大难。但是,不应该放宽!
烨鹤提的问题,我认为确实是修改规则利弊侧重点分析的问题,您提的2个问题,看来是不合理。可是,反过来:按照旧规则,本来撞击不上,可是由于震动而撞上了!那么也不合理啊。另外,如果不产生震动,肯定重复撞击,可是把它震跑了,该犯规而逃过了,不也是不合理吗?所以,还是按照规则明确的条文判定,不要管他合理还是不合理为好。
关于据实判定的问题,我认为适合所有情况,不能此、彼不一。但是,易引起争议的情况,还是击球员提出确认为好。
关于双杆记次,按照规则,“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但是,规则的条文是: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所以,脚抬起时犯规,双杆还是不能记次!抬脚后,还没有续击时(比如,触球犯规了)犯规。双杆就要记次。
专家说,只要续击了,才记次。我不能苟同!

点评

“闪击完成”是指“闪击成功”还是整个闪击过程结束呢。我原来理解是前者,仔细想想,好像后者更贴切吧。这样,确切的记次时段,应该是“获得”续击权时,我也不同意“使用”为准,那不符合规则的条文。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9-10 18:03
 楼主| 发表于 2012-9-10 18: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2-9-10 15:13
军旗老师对11规则学习的体会深刻,并提出击球员、裁判员如何贯彻的规则的经验和体会,让我们实践中注意,受 ...

“闪击完成”是指“闪击成功”还是整个闪击过程结束呢。我原来理解是前者,仔细想想,好像后者更贴切吧。这样,确切的记次时段,应该是“获得”续击权时,我也不同意“使用”为准,那不符合规则的条文。
 楼主| 发表于 2012-9-10 19: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2-9-9 14:32
首先,裁判员不得“据实判定”。是奇怪的说法,不得“据实” ,据什么?据自己的爱好?
楼主此话的根据肯定 ...

任何时候“据实”判定都是对的。但撞击前两球是否接触这个“实”,必须先确认,不确认不承其认为“实”,这是规则在第12条击球中明确规定的。

点评

任何时候“据实”判定都是对的。但撞击前两球是否接触这个“实”,必须先确认,不确认不承其认为“实”,这是规则在第12条击球中明确规定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7 07:02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7 07: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2-9-10 19:24
任何时候“据实”判定都是对的。但撞击前两球是否接触这个“实”,必须先确认,不确认不承其认为“实”, ...

任何时候“据实”判定都是对的。但撞击前两球是否接触这个“实”,必须先确认,不确认不承其认为“实”,这是规则在第12条击球中明确规定的。
发表于 2012-12-27 07: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指教!让我们再学规则,加深对规则理解,以后在执裁中少误判,错判.老师辛苦啦!向你学习!
发表于 2012-12-27 16: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老师说的对,确实存在这些问题,基层大部分同志手上没有規则, 只是参加一下配训或者听别人讲,一知半觧,根本就沒好好学习,所以关键还是要学习好规则, 理解好規则, 才能正确执行規则.谢谢您.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