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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去掉這一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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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0: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裁判法与竞赛手册p18页[九]球出界2球出界的处理[2]在裁判员.己经做了出界手势后.将滾向界外的球挡在了界内.仍应按出界球处理。就這一条.执行了三次.出三次问题。第一次是在山东荷泽邀請赛.第一塲看打门球的人多旳很.还有10分钟时.闪击的2号球当裁判喊出2号球出界並举手示意.付裁看人多把球挡在了界内.這时付裁说;你己举手示意球出界.按规则应出界.枣庄还不是当埸裁判马上提出挡那放那。为了不使事态扩大.影响整体.付裁把2号球放到界内。第二次是在河南商丘市.门球赛.与上情况相似.同样是付裁挡在了界内.這时红方队员不叫红球拿到界外.约2分钟才平息.后红方又找裁判长?説。第三次是友谊赛也是同样情况.就不叫球拿到界外。各位球友老师.你看看這一条执行多不易.因此我建议在下次新规则中去掉這一条。因为這一条有无没啥大影响.請老师.专家權威人士考虑如不对請指正。
发表于 2012-8-24 21: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一条是划蛇添足。
发表于 2012-8-24 21: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条不釆用为好,减少争执。
发表于 2012-8-24 21: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观点不是删去裁判法的这一条而是删去规则8-24-4-3 (P.41)的后半段。
“  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
遇到触及移动球时,属于裁判员无法完全恢复的 情形,可由规则8-24-4-1“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 执行。
闪击出去的球球速很大,裁判员不小心阻挡了,裁判的错误,难道要球队承担后果吗?太不合理!该给裁判对被裁判无意阻挡的球据球速判出界与否的权力。
去了这一条,裁判法里,先示意出界(用口即可)同时挡球,是使比赛顺利进行,减少裁判用时,多好!楼主的难题也解决了。
发表于 2012-8-24 21: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规则没有作出修改以前,还是应以付裁的手势为主,一旦付裁举手示意,就应该判该球为界外球。否则,就要乱套了,无法可依。
发表于 2012-8-25 06: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渔翁 于 2012-8-25 06:43 编辑

在裁判员己经做了出界手势后,将滾向界外的球挡在了界内,仍应按出界球处理。
既然是规则,那就得执行啊,不然就可能乱套。我有一点不明白,例子中将要出界的球被副裁判挡住。这三个副裁判在哪里考的级,他干嘛要挡住将要出界的球?挡球是他的职责范围吗?如果他不挡球,哪里还会有这三次争执。

点评

三位副裁按裁判法执裁有错吗?  发表于 2012-8-25 07:18
朋友实际情况有的地方球场外限制区比较小,如果观看的人多,裁判员在界外挡球确实还比较有点不是太方便。这一条应该去掉。支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8-25 07:17
小学生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8-25 07: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渔翁 发表于 2012-8-25 06:43
在裁判员己经做了出界手势后,将滾向界外的球挡在了界内,仍应按出界球处理。
既然是规则,那就得执行啊, ...

朋友实际情况有的地方球场外限制区比较小,如果观看的人多,裁判员在界外挡球确实还比较有点不是太方便。这一条应该去掉。支持!
发表于 2012-8-25 07: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过这样一场赛事,5号闪击6号球出界,结果恰巧被付裁无心挡住停在7.9号球附近.......出现这事种如何处理,按规则肯定不合理.....。
发表于 2012-8-25 10:5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渔翁 于 2012-8-25 10:58 编辑
渔翁 发表于 2012-8-25 06:43
在裁判员己经做了出界手势后,将滾向界外的球挡在了界内,仍应按出界球处理。
既然是规则,那就得执行啊, ...

我没说裁判有错,是说副裁判不该把将要出界的球挡在界内,从而引起三次争执。在上文里我说得很清楚,如果副裁判不挡球,哪来这三次争执。既然球即将出界,我们何必要挡住它呢!
发表于 2012-8-25 10: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2011裁判法,只要在裁判员已经做了出界手势后,将滚向界外的球挡在界内,仍按出界球处理。
发表于 2012-8-25 11: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学生 发表于 2012-8-25 07:17
朋友实际情况有的地方球场外限制区比较小,如果观看的人多,裁判员在界外挡球确实还比较有点不是太方便。 ...

是否能去掉这一条,要有国家门协决定,去掉不去掉我都没意见。
发表于 2012-8-25 11: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裁判员己经做了出界手势后,将滾向界外的球挡在了界内,仍应按出界球处理。
发表于 2012-8-25 13: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坚信不是规则裁判法问题,而是执裁的问题。既然规则有明文规定,就坚决执行!不服从裁判,就判他“妨碍比赛”。楼主的三个案例,又重新判为界内球是极大的错误。同时,也说明执场裁判员对规则条文记忆模糊,所以不敢坚持。

点评

赞同老师的观点。  发表于 2012-8-25 17:37
发表于 2012-8-25 16:5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裁判员己经做了出界手势后,将滾向界外的球挡在了界内,仍应按出界球处理”。裁判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有时被闪击的球速度过大,如不及时拦截可能会伤人或捡拾球时费时间。在及时拦截中可能会出现拦在界内的情况,所以这一规定是必要的。至于楼主所列举的例子,不属于裁判法的本身问题,不能因噎废食。
发表于 2012-8-25 19: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条规则没有毛病,裁判员应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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