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规则10. 语言文字之议 《规则》中多处语言文字表述不妥,择要评议如下: 一.“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这里“震动”一词有误。《物理学》告诉我们这一现象叫作“力的传递”。 二. “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
“放他球与自球贴靠”。 “自他球呈接触或贴靠状态时”, 同一事实用了三种词汇表述——接触、贴靠、接触或贴靠,如果是小说,可以说是语言丰富。但作为规则就不允许了——应使用统一规范语言。其实原本有“密贴”一亇术语,用作这种情况很合适,“密贴”——场内两球静止时呈接触状态。却被弃之不用。甚是可惜。术语用几个字涵盖一件亊物,使文字短小精悍。各专业都有自己的术语,有的编成了词典!门球发展也应该不断丰富门球术语。 三.“撞击后,他球未停稳时而击打自球。”
“闪击完成后,有效移动的球尚未静止而击球。” 相同的事实用了两种表述方式。可以统一表述为:“……,球未停稳而击自球”。 四.1.“闪击成功后,所产生的球的移动均为有效移动。” 2.“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自球拿出界外” 3.“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4..闪击完成后,有效移动的球尚未静止而击球
本人以为:1.“闪击成功”的用法不符合国人语言习惯,有岐义。 闪击成功应理解为闪击程序全部结束,並且没有出问题,可以进入下面的续击程序了。——如卫星发射成功,不是仅指上天了,而是要准确无误的进入运行轨道。——“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自球拿出界外”,就是功亏一篑 。算不得成功。 应当重新界定“闪击成功”——闪击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未脱离脚下;他球停稳。——整个闪击程序完全结束,可以进入续击阶段了。 2.“闪击完成”的概念不准确、增加麻烦。“闪击完成”后到续击,还有亇时间段,说完成实未完成;且可能出现犯规,而处罚又有变,以为将这一概念归入“闪击后”——“从 击打自球至闪击成功”为宜。 ——依此,第2句话“闪击成功后”改为“闪击后”;第3句话“闪击成功后”改为“闪击后”;“踩球脚抬起为止”改为“踩球脚抬起时,自球未脱离脚下;他球停稳为止。”;“闪击完成”改为“闪击成功”;第4句话“闪击完成后”改为“闪击后”。 如能这样:1.就符合语言习惯,无岐义了;2.闪击的时间段就完整了;3.对自球的处罚可以统一了——放到界外;4.上面第4句话就可以从“击球犯规”条下移到“闪击犯规”条下——条文理顺了。 五“自球拿出界外”与“自球放到界外”统一用“放到”为好。 六.“无效移动是指被移动的静止球须恢复原位的移动。……” 这样解词,以果为因,不可取。以为解成:“因过错行为或意外情况造成的球体移动,是无效移动”。——因果关系明确——较准确。 七.“自出版之日起在全国施行”, 出版之日起在全国施行,是空话,根本作不到的。与其说了作不到,不如实事求是,——畄下一段学习、熟悉的时间,——办培训班、网上宣传、发行《规则》——至少裁判员、指挥员熟悉《规则》了——然后再全国施行不迟。如写为11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更实际些。 建议 :1.《规则》语言文字进一步科学、统一、规范,符合中国语言习惯,准确无岐义。 2.在《规则》附录中增加词汇释义,并丰富门球术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