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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17: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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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个案,因为引出了关于击球员身份值的讨论。
第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一)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三)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击球员的身份从获得击球权开始,到击球权结束。在击球权结束的标志中,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比较容易判断,自球有无撞击应以界内球球停稳时无撞击为标志。
1、这样做既与规则一致,是依据规则来认定,又比较容易判断。如果自球不停稳,谁又能百分之百判断会没有撞击。
2、“最后一击说”是站不住脚的,这一击之后,还可能会有很多事情发生。
3、有资深网友主张,以裁判的呼号为界定标准与规则不相符合,也多了些人为的因素,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4、慎用妨碍比赛的规定,比赛中犯规是很正常的事,妨碍比赛就是素质和道德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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