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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 议规则7. 进一门后撞球之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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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09: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议规则7.          进一门后撞球之议
《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目规定:“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后7.5厘米外的他球,他球移动有效,但不算有效撞击,若他球停在界内,自球在续击时可以撞击该球。”
这一规定和《规则》的另两个规定自相矛盾,而且是人为的搞复杂化。:
  1.“他球移动有效,但不算有效撞击。”这句话本身就矛盾:不算有效撞击,何来移动有效?没因何来果?已是既成事实,还许不算的?也太随意了,以为这是小朋友过家家呢!?
  2.再者,撞击后本该闪击,未闪击而击自球就是犯规!这是大家都懂的规则,却又来不算,不闪击不但不算犯规,反而合法,两处一样情况,却两样处理。逻辑上如何讲的通?
    3.重复撞击同一他球是犯规行为——人人皆知,“但自球在续击时可以撞击该球”。又使“重复撞击”的犯规行为变得合法化,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岂不是自相矛盾?
  4.本来很简单的问题被人为搞得复杂化。格言说:“把复杂的问题变成简单是聪明;把简单的问题搞得复杂是……?”其实,一门不设双杆实行已久,“进一门后撞击他球,闪击成功后,只有一次续击权”一句话足矣!
    建议:明确一门不设双杆权;进一门后撞球,按普遍规则办理,不要另搞一套。
  
发表于 2012-6-4 10: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次帖甚好!好就好在他指出了规则中存在的A款与B款自相矛盾的问题,且这一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其根源一是逻辑混乱,前后不一;其二是理念不清,随意性太强。
     我接触了99,04,09,11四个版本的规则,其中撞柱一款就多次变动。为甚么?那么有必要变吗?变来变去,变的更高?更好?更有特色?有趣吗?
发表于 2012-6-4 10: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进一门后撞击他球,闪击成功后,只有一次续击权”一句话足矣!
此建议好!
 楼主| 发表于 2012-6-4 10: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次帖甚好!好就好在他指出了规则中存在的A款与B款自相矛盾的问题,且这一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其根源一是逻辑混乱,前后不一;其二是理念不清,随意性太强。
承奖。刚才还和一网友讨论逻辑问题,逻辑上自相矛盾的情况不少,这是规则中不应出现的。
发表于 2012-6-4 11: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建议好.规则不要太复杂容易记.
发表于 2012-6-4 11: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鼎力支持,建议尽快修改。
发表于 2012-6-4 11: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soso_e179:}规则要简,明,易懂,好执行。
发表于 2012-6-4 11: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指出了规则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的确是人为“复杂化”。
支持!支持!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2-6-4 12: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支持!看来我们的想法是一样的。请继续赐教!
发表于 2012-6-4 12: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为,这条规则并不复杂也无歧义嘛,也与其它条文并不矛盾.况且它还解决了以前一个重大困难的恢复他球原位问题(以前复位常发纷争).
如果按楼主的修改:“进一门后撞击他球,闪击成功后,只有一次续击权”一句话足矣!  其逻辑和复杂程度不也是和原文一样?原文是不算撞击,可以再撞击.而楼主修改为:算撞击,只有一次续击(没有双杆).
以上不能算作规则有问题,只能算是观点不同而己.
发表于 2012-6-4 12: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改动是为了被碰撞的球不再由裁判员复位,以减少场上争议。既然规定明确,不产生歧义,并能解释唯一,我看也无可厚非。
 楼主| 发表于 2012-6-4 12: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为,这条规则并不复杂也无歧义嘛,也与其它条文并不矛盾.况且它还解决了以前一个重大困难的恢复他球原位问题(以前复位常发纷争).
如果按楼主的修改:“进一门后撞击他球,闪击成功后,只有一次续击权”一句话足矣!  其逻辑和复杂程度不也是和原文一样?原文是不算撞击,可以再撞击.而楼主修改为:算撞击,只有一次续击(没有双杆).
以上不能算作规则有问题,只能算是观点不同而己.

      单看这孤立的一条,怎么规定都可以。但从整个规则看,各条是有相互联系的,应相互一致的,不能自相矛盾—违反逻辑!而且“进一门后撞击他球,闪击成功后,只有一次续击权”。是和相关条款规定一致的,也已为门球人接受。
     本人这是探索,有不同观点很正常,很喜欢和你一起讨论。
 楼主| 发表于 2012-6-4 13: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改动是为了被碰撞的球不再由裁判员复位,以减少场上争议。既然规定明确,不产生歧义,并能解释唯一,我看也无可厚非。
      关键还是逻辑问题,规定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能有一亇既不自相矛盾,又不再由裁判员复位,场上无争议,大家能接受的方法,不是更好吗。本人就是希望规则更成熟更完善嘛!
发表于 2012-6-4 14: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舰载f20 于 2012-6-4 14:10 编辑
给大爷吃 发表于 2012-6-4 12:58
我以为,这条规则并不复杂也无歧义嘛,也与其它条文并不矛盾.况且它还解决了以前一个重大困难的恢复他球原位问 ...


你对规则的观点是:但从整个规则看,各条是有相互联系的,应相互一致的,不能自相矛盾—违反逻辑!
而我对规则的观点不完全是这样,我认为:门球规则不是科学,规则条文与图示之间可以有联糸,但可以不完全一一对上,也可以不完全相互一致.这就是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对于本条规则只要规则有明确规定,那它就并无矛盾和逻辑上的问题,当然不能出现一个事情同时两种判罚都可以的情况.我们不能拿一门后的他球是有效移动就算撞击有效,这只是一个撞击无效约定,如果按你的观点都要一致的话,就会带来新的问题:1.过一门前的撞击也是有效的,也可对其闪击.2.不允许一门前后临时移开他球,3.过一门前后的撞击成功应都为双杆等等.
我并无意图想说服你,我只是就事论事,说明这个规则在某些地方就采用了矛盾的特殊性处理方式,我们不能以一概全.举个例吧:开球时,自球大部分可以压在界内.他就是这么规定的,没有任何矛盾.
发表于 2012-6-4 14: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过一门碰撞到一门后的球”的情况,规则改过多次,在《99规则》之前的规则规定,过一门后碰撞门后的球为有效撞击,闪击后获得两次续击权;99规则就改成不算有效撞击(无对该球的闪击权了),要将球恢复原位,仍可以撞击该球(一直到04规则都是这样规定的),就因为这“恢复原位”带来了许多问题,于是从《09规则》开始改为现在的规定。
    对于过一门,与过二、三门情况不同,所以作了一些“特殊规定”,这必然要带来复杂,当然我们可以建议修改。如果按照楼主的意见改为“进一门后撞击他球,闪击成功后,只有一次续击权”的话,承认撞击(不再是碰撞)也不是不可以,但其逻辑和复杂关系似乎并未改变。    我赞成楼主的这种探索精神,追求规则既简单又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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