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规则7. 进一门后撞球之议 《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目规定:“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后7.5厘米外的他球,他球移动有效,但不算有效撞击,若他球停在界内,自球在续击时可以撞击该球。” 这一规定和《规则》的另两个规定自相矛盾,而且是人为的搞复杂化。: 1.“他球移动有效,但不算有效撞击。”这句话本身就矛盾:不算有效撞击,何来移动有效?没因何来果?已是既成事实,还许不算的?也太随意了,以为这是小朋友过家家呢!? 2.再者,撞击后本该闪击,未闪击而击自球就是犯规!这是大家都懂的规则,却又来不算,不闪击不但不算犯规,反而合法,两处一样情况,却两样处理。逻辑上如何讲的通? 3.重复撞击同一他球是犯规行为——人人皆知,“但自球在续击时可以撞击该球”。又使“重复撞击”的犯规行为变得合法化,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岂不是自相矛盾? 4.本来很简单的问题被人为搞得复杂化。格言说:“把复杂的问题变成简单是聪明;把简单的问题搞得复杂是……?”其实,一门不设双杆实行已久,“进一门后撞击他球,闪击成功后,只有一次续击权”一句话足矣! 建议:明确一门不设双杆权;进一门后撞球,按普遍规则办理,不要另搞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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