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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5 19: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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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21-10-5 19:36 编辑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我的观点是:
一、不管什么球,都应该给予一个准确的名称,即有其特定的属性。
否则发现问题,就无法给予一个准确的解释标准。出现问题、一定要依据性质界定的范围,才能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临时移开的球,属于什么性质的球?一定要、也必须给予直观的界定标准。 否则发生问题,无效正确、公正去解决。
我个人认为:临时移开的球,是在特定环境、条件下,合法允许临时移开的有效球。
1、既然是有效球,击球员就不能随意的再次去触碰。
说明:随意触碰、应该判触球犯规。
但是:按照规则规定,临时移开的球虽然是有效球,但是轮到再次捡拾、拿起合法进行闪击时,就不属于随意触碰球的范畴。所以允许、不应该判犯规。
2、临时移开的球,只有通过再次合法闪击、使其移动,才算是有效。
3、临时移开的球,通过闪带、使其移动。则违背了闪击、移动的基本规则。应该视为不合法,应该予以杜绝、绝对不能允许。
说明:闪带移动(不该移动、而移动):应该视为与重复撞击一样(不该撞击、而撞击)、判犯规才更为合理。
4、临时移开球时,要求击球员能够考虑一次性移开到位。
说明:否则出现的任何后果与问题,责任只能由击球员自己去承担。
5、如果临时移开球的性质被定性为:无效球,那麻烦就大了。
(1)、如今在门球竞赛规则中,还从来没有出现过无效球的说法。
实践中:这样给学习、理解、解释、处理无效球,都会很难取得一致意见。
必须先给无效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才好方便执行。
(2)、如果新增添了无效球,那么未被放置好的界外球,属于不属于无效球?
(3)、如果随意触碰无效球都不犯规,只要重新放回原位就行了。
那么一次闪击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同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的规则条例,就必须重新修改。
(4)、如今的门球竞赛规则,就是对一些球的属性,界定不清楚。才会导致门球运动一些解释不清的问题和现象发生。
比如:未被放置好的界外球是什么性质的球?击球员能不能随意触碰?
比如:其他场地飞到自己场地的球,是什么性质的球?击球员能不能随意去触碰?
再比如:临时移开的球,是什么性质的球?击球员能不能随意去触碰?
说明:触球犯规:原规则规定: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
在这里的界外球:应该包含被裁判员放置好的界外球,也应该包含裁判员未放置好的界外球,更应该包含种种特殊原因、留在自己场地上的界外球。
这样处置才能保证击球员严格按照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去击球!缺口一旦允许打开,五花八门的案例,便会运用而生。费时、烦心,门球运动将不得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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