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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2 11: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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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21-3-22 17:10 编辑
反复看《门苑》的文章,有一句“这两条规则都没有阐明待进一门的球,进入开球区的方式方法”。
不知道作者这句话是怎么得出来的。
因为在文章前一个自然段他刚刚引用了《2015规则》规定(规则P22),“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于开球区内”。
难道“开球时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于开球区内”,不是阐明的进入开球区的方式方法?
我们说规则有很多地方表述不清楚,有歧义,但这句(规则P22),“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于开球区内”,这么清晰明了的句子,难道不是排除了“用手放”以外的任何方式?
毫无逻辑可言!
文章还扯了很多的什么“属性”、“无效移动”、“有效移动”。
谁规定待进一门的球可以在自由区的地上“脚踩棒拖”了?难道在比赛时待进一门的球不应该由队员手持在开球区附近列队等候吗?是不是未进场队员还可以在场边坐一会抽颗烟啊?
“5号队员从二角跑来”?干什么去了?赛场还是菜市场?
《门苑》的文章,描述出这样的混乱场景,讨论一本正经的规则问题?天天讨论门球要进全运会、进奥运会,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还有这种句子,“在外力的作用下5自行进入,经在自由区的无效移动进入开球区,其属性随之转变成特殊的有效球,其移动也顺理成章的变为有效移动......”
——真不知道什么叫“特殊的有效球”?还没有进入到场内的球,哪里来的什么“有效移动、无效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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