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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0 16: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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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21-3-20 18:05 编辑
其实,就此题而言,如果说击球员从自由区击球到开球区不犯规,那么,在开球区直接开球,也未尝不可。因为击进开球区的球的位置,不影响进一门的话,完全可以直接击球进一门,何必要击球员再用手拿放一次!
我一直在想,裁判员执裁的真理:“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到底怎样体现?
我认为:事实,就是击球员的具体行为;依据,就是规则中的条款规定。
有人归纳出规则有明确犯规规定的达38种。
还有根据规则精神推论出无明确规定的犯规若干种。如本帖案例,“未用手放球犯规”就是推论出来的!因为规则并没有“不用手放球犯规”的规定。
我倒认为:本文作者就是根据“以规则为准绳”得出的不犯规的结论!
我还认为:裁判员不能离开 规则说事,什么“文明和谐、体育道德、人性化”等,绝不能与竞赛规则相提并论;规范竞赛的正常进行,与口号的要求,是两码事;体育竞赛,讲的是“依规行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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