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fw359 于 2015-4-24 03:24 编辑
这是2011年新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对妨碍比赛言行的处理 当裁判员判定某队妨碍比赛言行成立,应按《规则》第六章第十九条予以判罚。 (一)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的处理:第一次违规给予警告;再次违规,应当即停止犯规方的击球权(若行为发生在闪击过程中,按闪击犯规方式处理);若无法当即处罚时,则停止犯规方下一号队员的击球权。 1.非佩戴教练员标志的人指挥。 2.非击球员进入比赛场内。 3.询问经解答后再次追问或指责裁判员。 4.在场边大声喧哗、喝倒彩等。 5.由裁判员认定的其它违规言行。 (二)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可以不给予警告而直接判罚。 1.用言行干扰对方击球员击球。 2.在场地内划沟、砸坑或损坏场地。 3.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 4.使用污言秽语嘲讽、谩骂球员和裁判员,或有人身攻击行为。 5.由裁判员认定的其它违规言行。
第十九条 妨碍比赛 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迸行的行为均视为妨碍比赛。当教练员或队员出现妨碍比赛的行为时,主裁判员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 (二)取消击球权(含闪击权)。 (三)自球放到界外。 (四)取消过门、撞柱的得分。 (五)取消教练员或队员的比赛资格。被取消资格队员的球拿到场外,但该球此前所得分有效。 (六)取消该队的比赛资格。
全 国 门 球 竟 赛 纪 律 规 定
八、如对比赛结果有疑义,可通过领队以书面形式在本项目比赛结束后勤部30分钟内向仲裁结果。如因领队、教练管理不严,纵容或不及时制止而导致寻衅闹事、打架斗殴、以消极行为参赛或拒绝领奖等行为者,组委会将对肇事队伍和个人予以制止、可劝其离开赛场、直至取消比赛资格并逐出赛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