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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 《裁判法》名称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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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18: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裁判法》名称之辩
《裁判法》名称除与国际规则不一致、名不副实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重视:我国《立法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称作“法”!《立法法》颁布之前称《裁判法》尚情有可原,现在如此,难免有违法之嫌,在封建社会这是十恶不赦之罪。今天,虽无杀头之虞,但从法律角度看,显然本末倒置,属于法盲之类的笑话!?
而且,修订组的理由也自相矛盾:前面取消“撞击双杆球”时,理由是“要尽量和国际规则接轨”,到了这儿就不“尽量接轨”了,而要“约定俗成”不当“另类”了!用老百姓的话说—你嘴大!
本人认为:国内规则应有独立性。国际规则也好,约定俗成也罢,可以参考,而不能成为羁绊。如因尊崇法律而成“另类”也当坦然,正所谓“领异标新二月花”!其实,凡亊总要有人带头作出样子,别人看后自当三思,自不会因约定俗成而甘当法盲!正如农民,率先播种新粮种者,可能被视为另类,新粮丰收了,农民争当另类,则另类不另了!
本人考虑:将《裁判法》改为《裁判规程》较为妥贴。

结束时间: 2012-7-31 18:26 裁判: 军旗

正方观点 (0)

“约定俗成”不当“另类,”所以还是叫《裁判法》。

反方观点 (0)

《裁判法》名称有违法之嫌,属于法盲之类的笑话!
将《裁判法》改为《裁判规程》较为妥贴。

辩手:1 ( 加入 )
 
辩手:0 ( 加入 )
    发表于 2012-5-3 16: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必须遵守,叫“法”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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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3 19: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球场轻风 支持正方所作的“辩论”,其实不能称为辩论,充其量不过是“投票”——投正方一票。辩论则要有理有据有法地论述证明。既称“有法可依”是何法何条总该明确提出;辩手当然有立场,但更重要的是论证;本人持反方观点,依据是《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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