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击球 四、击球犯规 1.出现下列行为时, 判击球犯规: (1)开球时,自球未放置在开球区内。 (2)用脚踢槌柄或槌头、或手握槌头击球。 (3)推球、连击或使用槌头击球面以外的部位击球。 (4)撞击后,他球未停稳时击打自球。 说明:●推球是指击球面与球体接触呈同步伴送状态推进。 ●连击是指一次击球动作中,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 (5)击球时,错击了他球。 (6)闪击成功后,他球尚未静止而击打自球。 (7)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 (8)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 (9)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 可能有人会说“判击球犯规无依据”,因为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款“击球犯规”中,的确找不到“场上球未停稳”判“击球犯规”的规定。所以我找了个第十八条“触球犯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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