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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9 11: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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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7-8-19 11:57 编辑
这可不是 “有人就是不信邪 ”,是有依据的, 请老师看一下裁判法68页:(6)乙裁是主裁时应先呼号,然后再处理界外球。
裁判法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我无权解释。
硒都门球先生以上 所说的68页内容,上次我已与他说过,是指67页(三) 闪击时的配合,共有8小条的,他所举的68页(6),是与(5)内容相连接的:即:(5)“如果出界球未被拦截,裁判员则应先做出界手势并宣判,然后再去捡拾出界球”。(6)“乙裁是主裁时,应先呼号,然后再处理出界球”。
要明白, 以上8小条内容,全是指规则中67页至68页(三)闪击时甲乙裁的配合内容,绝不是指平时击球员击球,更不是指界外球击球的内容,两者要分清楚,不可混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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