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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 裁 判 员 用 时 “ 三 及 时 ” 原 则
任何体育比赛项目,都少不了裁判员,裁判员可以说是比赛中的灵魂。
灵魂刚正不阿,比赛才得以有序进行。
灵魂刚正不阿,还得严格执行裁判法。
裁判员一切执裁工作的好与坏,核心则体现在裁判员用时“三及时”上。即: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
裁判员用时“三及时”的顺序是如此排列,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能否改变顺序?一直持有争议。
按照常理,门球裁判员在击球员击球后,首要任务是判断有无发生:撞击、过门、出界、撞柱、犯规等五种特定状况。便于及时宣判后,有利于后面比赛继续进行。
及时宣判后,在一些情况下无需进行处理,便可以进行及时呼号,转换成下一位击球员上场击球。
及时宣判后,有许多情况、必须等裁判员及时处理后,才可以进行及时呼号,转换成下一位击球员上场击球。否则及时击球员上了场,也不具备击球的条件。
比如:被呼号击球员的球,是刚被撞击出界很远的界外球。裁判员如果不把球捡拾过来、放置好,击球员是无法进行击球。
再比如:场上出现犯规现象,裁判员及时宣判犯规后,场上球不复位,即使裁判员及时呼号,击球员立即进场,也是不具备击球条件的。
所以说:击球员击球后,裁判员第一首要工作是:观察、判断有无出现必须宣判的五种特定现象。
判断无,就证明该击球员的击球权即告结束,才可以实施“及时呼号”的权利。否则就
是违规操作。
如果有五种特定内容之一出现,都必须及时宣判。宣判后、获有续击权的,可以继续比赛;宣判后、成为死球,应该及时处理的,必须及时处理;无需处理的,裁判员才可以及时呼号。
有人就是不信邪。
说:宣判最重要我们懂,但是及时处理、与及时呼号两顺序颠倒一下,好像并没有什么问题,好像会更好一些。
会更好一些的目的:是不让有意拖延比赛时间击球员的企图得逞,会更好地保护下一位击球员的击球权力。
实践的结果其实则不然。
因为规则规定: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10秒钟,但算在该场比赛时间以内。即:裁判员及时处理好现场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击球员10秒钟击球时间之内的。
但是只要裁判员进行及时宣判、立即进行及时呼号后,再去处理现场。那么裁判员处理现场的时间,就会纳入到击球员10秒计时时间。
只要裁判员处理现场的时间,达到或超过10秒钟时间,及时呼号必定就会葬送下一号击球员可能有的击球一线希望。这一线希望来自于:裁判员处理现场所需的十多秒时间,少于比赛最后剩余的时间。哪怕只少一、两秒时间,及时呼号还有希望,击球才有希望。
有人又会认为:及时宣判后,在及时处理过程中,比赛结束锣声已经敲响,裁判员已经丧失及时呼号的权利,下一号击球员根本谈不上有击球权。
如果在及时宣判后,裁判员进行及时呼号,然后再去处理现场,此时虽然比赛结束的锣声敲响,由于裁判员已经呼过号了,虽然比赛已经结束,但是被呼过号的击球员,应该是合法击球员,应该还有击球权。
门球竞赛规则关于比赛结束有这样的规定。请见2015规则一书第13页
四、比赛结束
1、比赛时间到,应遵循以下方式结束比赛。
(1)如先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下一号后攻方队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2)如后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其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只要比赛时间到,如何结束比赛?上面两点内容规定、交代得再清楚不过了。节外生枝的观点、内容都是多余的。
所以说:裁判员执裁严格按照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的三原则去办,绝对不会错。
裁判员严格执裁,对于击球员击球用时,只有合理用时与超时犯规之分。千万不要被场上一些人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的议论干扰或左右。
裁判员严格执裁,一定要认清无意犯规与有意犯规,都是击球员的有效比赛行为。切不可动怒!切不可有异样想法!切不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试图去保护谁或去制裁谁?
因为裁判员是比赛过程中的法官,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都需要您去维护、都需要您去保护。手心手背都是肉,就看您们如何进行不偏不倚的去执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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