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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11: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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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7-5-25 11:53 编辑
初看这个问题,没觉得是问题。因为当初开发坡面槌头最主要的动力之一,就是本主题帖说的这种情况,也叫“倒过门”。
后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倒过门在实际中成功率百无其一。因为要达到强烈回旋,必须要大力击球,被撞击球往往跑到了界外。所以坡面槌头这项功能已经基本被废弃(虽如此,不排除偶然的成功),反而开发出了不少其他的功能,比如撞顶边线球、调位、加力击球等。
了解了坡面槌头的“前世今生”,这个问题应该不是问题了吧。
但是,看了中山明老师的说法,我有茅塞顿开之感。我承认,中山明老师比我,甚至比很多高级的门球大咖考虑得更加深刻,语文学的更好。
中山明老师完整引用了规则有关过门的定义的前一句:“球从球门前方,经有效移动后”
可能为了说明问题,中山明老师把这一句话进行了断句,“球从球门前方经有效移动后“,变成了“球从球门前方,经有效移动后”。
中山明老师强调的是,必须看到,规则是强调了球有效移动的起始点的,就是“从球门前方”而不是“从球门后方”。
“从门球前方”正确的解读应该为“球从球门前方开始”,而不能解读为“移动到门球前方”。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把定义换一个表述方法,把:“球从球门前方,经有效移动后,整体通过球门线移动至球门后方”,变成:“经有效移动后,球从球门前方,整体通过球门线移动至球门后方”。
前一种表述,强调了球移动的“起始点”,也就是“球必须从球门前方开始移动”;后一种表述则没有强调移动的“起始点”,承认无论球从哪里开始移动,只要球是从球门线前方整体通过球门都可以。
所以说,严格按照规则解读,通过球门得分的球,必须是在球门前停留的球。合理与否不说,但我和中山明老师认为这是唯一正确的解读。规则文字表述很不严谨,这几乎是“爱挑毛病”的门球人的共识。也许规则的编写者没有注意到这种表述上的区别。所以才有了早些年对这个问题的认可。
但是,规则既然是中文写成的,就必须要严格遵守中文的表词达意的规矩,不能模糊,更不能文字是一个意思,解释起来又一个意思。
支持中山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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