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讨 论 裁 判 员 宣 判 的 重 要 性
任何体育比赛,都少不了裁判员的存在。裁判员是公正执法、正义的化身。
特别是门球比赛,击球员的一举一动都必须得到裁判员的认可才行。
击球员击出去的球是否有效撞击、是否成功过门、是否成功撞柱、是否出界、是否犯规?裁判员都必须逐一进行及时、仔细、准确的宣判,此后的比赛才能公平、有序的进行下去。
有效撞击不及时宣判,就意味着该击球员没有进行成功撞击。就没有获得闪击权与续击权,就意味着该击球员击球权结束。
有效进门不及时宣判,就说明该进门不符合法定的进门程序与要求。即使进门也不能得分、获得续击权。
成功撞柱不及时宣判,只能说明撞柱并不符合门球竞赛规则规定的得分条件。
出界球不及时宣判,就说明该球并未出界。如果反弹回来留在界内、或压在线上就应该视为界内球。
解说:在门球运动中,裁判员及时宣判,是击球员一环紧接一环的行动阶梯;也是击球员之间互相交接的必要手段。
裁判员不及时宣判比赛过程中出现的状况,允许、容忍、怂恿裁判员肆意放纵自己不及时宣判的行为,才是造成如今比赛场上是非不分、浑浑噩噩、小人得志、认识混乱局面产生的根源。
关键时刻界外球进场,有意拖到10秒击球,只要不判超时犯规,这完全是击球员的合法击球,不应该予以排斥与谴责。该界外球进场后、又出界,裁判员执法完全不应该抱有成见、抱有偏见:在不宣判球出界的情况下,就提前呼号。这绝不属于及时呼号的应有范畴。
学习规则,必须全面理解规则。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第18页有一句话叫做:击球权即告结束。
须知:它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这些都需要由裁判员进行认真、仔细的鉴定与把关。如果有以上各种情况出现,击球权即使存在事实上的结束,也只有得到裁判员及时宣判后,击球权才合法结束。
不能出现不宣判、就判刑的做法。
结论:击打界外球进场后、又出界,不应该不宣判球出界,就呼叫下一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