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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号,江西新余市门球等级赛,在一场乙级保级赛中, 某队1号球员进二门后,续击了门后4号球,完成闪击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被裁判判罚闪击犯规,自球被拿出界外,4号球放回原位。1号球员(队长兼教练,大权独揽)提出申诉,裁判才将4号球重新拿出界外,但1号球还是拿出了界外。裁判接着呼叫下一号,比赛继续进行。比赛结束后,该队有队员找到裁判组,指出刚才比赛1号球员犯规裁判判 罚错误,按照2015规则,应判击球犯规,自球恢复原位,不必拿出界外。当时裁判组有4、5位裁判在场,都承认是判罚错了,但说应该判触球犯规,队员说是击球犯规,裁判们硬说是触球犯规。该队员怀疑是不是自己学习不好记错了,因为当时在场的几位裁判都是国家一级裁判。中午饭前,该队员打开手机,找到2015规则,第12条第4款第九点清楚规定是“击球犯规”,处理方法是取消续击权,被移动的球恢复原位。看完这个规定,想到裁判们的答复,该队员心里一片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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