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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花甲子

《2015规则》解读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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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05: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虽有二级裁判证,却很少参与裁判的实践,2015规则依然是我的所爱,因为它指导着门球运动的发展。下面的材料业内之人一看便知出自行家之手,但是我学习之后,感到很实用,故愿意提供给网友学习参考,仅此而已。----花甲子
               2015规则》解读 (五)
      本期解读第12~14个问题。
      十二、关于确认和自他球接触时的撞击问题
修规组在讨论时,收集到各地 “关于确认事项”问题的反映,即在执行《2011规则》中的“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罚”时,经常会发生一些争议。
      其实,《2011规则》中的“据实判定”这句话没有问题,但执行起来为什么会发生矛盾呢?究其原因还是理解上的问题。即有人错误地认为,“据实”,不能全由裁判员说了算。比如,笔者在一次全国比赛中就看到过这样一件事,某球员自认为从门后方向过来的自球是门前球,没让裁判员确认就击球过门,而裁判员认定此球的投影压在球门线上,属于门后球,没有宣判过门得分。球队说裁判员没有据实判罚,矛盾由此产生。
      新规则强调,执裁要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对事实的认定不得询问,就是要进一步树立裁判员权威,即由裁判员说了算(当然裁判员要据实判罚),否则就会没完没了。总之,新、旧规则在制定“确认”的问题上其实没有大的改变,只是说在没有确认的情况下,由裁判员说了算,希望球队服从裁判,不去干扰。
      关于自、他球接触时的撞击,新、旧规则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2011规则》是:“经裁判确认自、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而未经裁判员确认,应据实判罚”。
      《2015规则》与《2011规则》相比较,前一句保持不变,而后一句修改为: “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不难看出,这一修改,既和《2011规则》规定保持了一致,又可以有效解决因为“据实判定”而带来的麻烦。因为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又对裁判员的“据实”持怀疑态度,那么,就依据是否有动感来判定,这是大家都能看得见的情形,争论自然会消除了。可见,修改的后一句话虽属无奈之举,但却也起到了避免矛盾,简化操作以及增加透明度的作用。
      十三、关于增设“10秒计时员”的问题
      门球运动在我国开展30多年,主要对象是老年群体,其定位也属于群众体育的范畴,即以健康休闲和愉悦身心为宗旨。但是,随着门球运动的发展,不少年轻的同志介入进来,。加之我国不少门球赛事的奖金数量增多,对于这些竞技参与者来说,现有的10秒计时方式(由裁判员默计)一直受到质疑,要求改革计时方式,使之准确、公开、公正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适应门球的这种需求,减少目前“10秒”计时随意性而引发的争议。经过研究,在这次新规附则中增加“根据比赛需要,可增设10秒计时员”的规定。
      此外,这次新规中增加了对10秒起、止点的详细说明,即(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起至该号击球时止;(2)获得闪击权时起(撞球后各球静止),至闪击击球止;(3)获得续击权时起(进门后球停稳,以及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至续击击球时止。这样一来,既有利于裁判员操作,也便于大家共同监督。
      关于设置“10秒计时员”的操作问题,最理想的方法当然是设置一块大屏幕,并按规则规定,将击球员的每一个10秒起点、止点的时间都显示在上面,让全场观众一目了然,另一种办法是设专人按秒表,但不管采用什么方式,都需要有熟悉规则的人操作。即在10秒超时时,应由大屏幕播报,或10秒计时员宣告(包括提示8秒、9秒)。但是,专职计时员只是负责计时和提示、宣告,其并没有宣判权,当宣告“10秒”后,应由裁判(一般为甲裁)来宣判超时犯规。
设立10秒专职计时员,会使比赛变得激烈精彩,从而增强比赛的观赏性。但此事不适用以康乐为主的老年人比赛。今年的中国门球联赛采用在每场比赛最后10分钟开始计10秒,收到较好的效果。大家反映,比赛节奏明显加快,观赏性更强了。
      十四、出现特殊情况的判罚及简化条款的说明:
      自1985年我国诞生第一部门球规则起,就以国际规则为蓝本。但实践也告诉我们,照抄照搬并不适应国情,需要在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做些调整,才能适应我国门球的发展需要。所以,从1990年起,我们就在国际规则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如,针对不准跨越击球方向线的规定,我国坚持“中国式跨打”;随后,针对进一门放弃过多现象,规定了“三杆不过门取消其比赛资格”;此后,限制双杆球次数、得分不封顶、闪击犯规不分阶段、只允许一人指挥、平分决胜等规定应运而生。尽管我们的规则与国际规则在某些方面已有明显差别,但总的原则没有背离国际规则的大框架,即门球的基本属性没有改变,也没有影响到我国与境外的比赛与交流。     
      基于此,在这次修规中对一些“百年不遇”的特殊情况,原则上按国际规则执行,不再另搞一套,。否则会使我们与国际规则不同之处太多。此外,对旧规则中有重复表述的条款等问题,也一并作了修改。主要内容有:
      1、连续进一门、二门得分问题。即开球时,球碰到一门右柱后折射直接进了二门,问二门是否得分?从进一门后自球为有效移动的理论来说,二门得分也有其道理。但如果承认一门、二门均得分,就应该有2次续击权,这与规则中获得双杆的概念不同,会让规则越弄越复杂。我国代表曾就此咨询过国际门联技术专家,得到明确地答复:二门不得分。既然有出处,那就照此执行吧。
      2、闪击犯规之一。即如果被闪击的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同时又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这一规定的理由是此后若续击就是重复撞击。所以,规则(含国际规则)将未发生的犯规提前来处理。可是,《2015规则》是允许“放弃续击”的,所以有人认为此条可以去除,即若发生情况时,选择放弃续击,就不犯规了吗?这种想法不是没有道理。但是,考虑到不拉大差距的因素,我们还是保留了这一规定。
      3、“贴柱球”(指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与中柱接触),被另一个已过三门的球反向撞柱(该球得分),造成“贴柱球”的间接移动,不得分。为什么呢?首先,从球性来讲,未过三门的球碰柱,因该球仍处于有效移动中,造成“贴柱球”的间接移动是有效移动,所以“贴柱球”得分;反之,已过三门的球撞柱,因该球即刻成“死球”,造成“贴柱球”的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不得分。其次,从规则上讲“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该贴柱球得分”同时规定“球撞中柱后的移动及其造成的他球移动,为无效移动”。请注意,规则用词中“碰柱”与“撞柱”的区别。显然,“碰柱”是指未过三门的球,“撞柱”则是指已过三门的球。
      4、精简重复内容。为贯彻“简单易懂,便于操作”的原则,在这次修规中,对规则中多次出现的内容,予以了删减。
      如,新规则中教练员职责中去掉了“申请替换队员,申请缺员比赛”的内容。为什么呢?因为在“队员替换”中已有相关规定,同时,考虑教练员职责中已经有“比赛中担任指挥”,而“决定替换”,只是“指挥”的一部分,即“指挥”权力涵盖了“替换”职责(说句大白话:你手握指挥权,还不能替换队员吗?)。这一修改也是参照其它球类项目规则中教练员的职责,即“替换”一事不在教练员职责中体现。
      再如,第六章第九条的“超时”中,已经出现了续击权的相关定义,即续击权为 “球进门后停稳,或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所以,在同一章节的第十二条“击球”、第十六条“闪击和闪击过程”中,对续击权再表述时,不再重复提及。
      5、闪击10厘米的问题。闪击不足10厘米为闪击犯规,是门球规则一贯的规定。原因:一是不能自造“眼睛球”打双杆(目前已无意义);二是闪击成功的判定标准(否则无法识别)。但是,在向比赛线外及中柱闪击时,由于被闪他球出界或撞柱后成为“死球”,自、他球已经分离,不存在不足10厘米的问题。所以,门球规则历来都有向比赛线外和向中柱闪击时,不受10厘米限制的规则精神。

点评

学习解读使之对新规有了更深层了解和掌握,谢谢花甲子老师。  发表于 2018-11-11 11:22
经花甲子老师的这一解读,对新规则的理解更清楚了。谢谢!  发表于 2016-7-13 16:15
学习解读使之对新规有了更深层了解和掌握,谢谢花甲子老师。  发表于 2016-7-13 10:35
《2011规则》是:“经裁判确认自、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而未经裁判员确认,应据实判罚”。分号后边的引述不准确,这是对2011规则错误的理解,而不是规则原文,原文中没有这句   发表于 2016-7-13 07:02
发表于 2016-7-13 06: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花甲子老师的解读,期待解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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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09: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中之3内容前一段网上多次讨论过,专家解读和和球员对2015规则理解持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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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1: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花甲子老师!学习了!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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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2: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6-7-13 13:00 编辑

《2011规则》是:“经裁判确认自、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而未经裁判员确认,应据实判罚”。
请花甲子朋友转告关键先生,上述引用是错误的,请他在门球之苑上予以更正。花甲子也应在自己的帖子中,加以说明,以免误导网友。
事实是,2011规则中,根本没有这样的条款,也没有这样的”精神“。与自球接触的球,没经裁判员确认,击球后该球没没有动感,不为撞击,这是2011规则就有的规定,不是2015新内容。
若上述引号中的内容,真的存在的话,那分号前后的内容不是矛盾吗?或说前边的文字不是多余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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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3: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学习规则,不要解读了。15规则出来后,总是有人在解读规则,还是认真学习规则,执行规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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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4: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花甲子老师!学习了!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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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20: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花甲子老师的转载,再学习一遍加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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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22: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讲解!能不能把所有的讲解都和宾在一起,这样便于学习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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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23: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思竹 于 2016-7-14 07:30 编辑

       军旗老师,您好!关老师昨天发出来的解读之五,我已经全看过了,并且转发给了我当地的裁判朋友。
      关于您提到的
:“与自球接触的球,没经裁判员确认,击球后该球没有动感,不为撞击,这是2011规则就有的规定,不是2015新内容。”其实这点还真是在15规则中修改的,在江西婺源由周老师给我们讲解。
请看下面的图片,2011年规则与2015规则:



11规则

11规则
QQ图片20160714072529.jpg

2011规则

2011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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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23: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思竹 于 2016-7-14 09:13 编辑

上面三张图片中第一张与第三张为同一页面,都是2011规则。第二张是15规则学习班的资料,请看第9点就是了。

点评

这与培训班上谁讲的、怎么讲的无关。两个规则文本在那摆着,2011规则中没有上述引号中引用的那段话。引号中那段话,是从规则中不同章节截取拼凑而成的,这是很不严肃的。(前半部分在第十五条撞击部分,第28页,后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7-14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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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4 07: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思竹 发表于 2016-7-13 23:55
上面三张图片中第一张与第三张为同一页面,都是2011规则。第二张是15规则学习班的资料,请看第9点就是了, ...

这与培训班上谁讲的、怎么讲的无关。两个规则文本在那摆着,2011规则中没有上述引号中引用的那段话。引号中那段话,是从规则中不同章节截取拼凑而成的,这是很不严肃的。(前半部分在第十五条撞击部分,第28页,后半部分在第九条击球员部分,第19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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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4 07: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思竹 于 2016-7-14 08:21 编辑

       军旗老师,这样说吧:11规则击球员没申请确认,裁判员要据实判定。也就是说只要是自球与他球呈接触状态,申没申请确认,裁判员也会按接触球来宣判;而15规则则没有裁判员的据实判定了,15规则还特别指出(29页):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这就是说,自球与他球虽然接触,但你没申请确认,你撞击他球时,他球没有动感,撞击无效。
      这就是2015规则改动的地方。

点评

也就是说只要是自球与他球呈接触状态,申没申请确认,裁判员也会按接触球来宣判 这是部分人对2011规则的错误理解,或者说是强加给2011规则的,2011规则中的据实判定不包括击球前自他球的接触,因为在“撞击”条款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7-14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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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4 11: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思竹 发表于 2016-7-14 07:53
军旗老师,这样说吧:11规则击球员没申请确认,裁判员要据实判定。也就是说只要是自球与他球呈接触 ...

也就是说只要是自球与他球呈接触状态,申没申请确认,裁判员也会按接触球来宣判
这是部分人对2011规则的错误理解,或者说是强加给2011规则的,2011规则中的据实判定不包括击球前自他球的接触,因为在“撞击”条款下,有明确规定,经裁判员确认才算撞击。这是有人故意贬旧褒新。
当然,15规则去掉了据实判定,是新规定,必须确认算撞击,不是新规定,只是排出了误解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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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4 14: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解读,通过学习有些问题我们加深了理解,掌握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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