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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智慧养心

闪击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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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08: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先友_jMRCU 发表于 2016-6-28 18:07
我今天在场上执裁正碰到这种情况,我按楼主的做法,复位后,再让他闪击,可别人说我错了。贴里回复的意见 ...

楼主的情况多种,您复位的是什么情况啊?详细说说看。网上讨论问题,各抒己见,往往都有分歧,没有办法完全统一,这种情况很客观。打个比方,球门线规则规定得十分清楚,可是在网上讨论时,也还是有人说两道橡皮筋间都是球门线!

点评

张先友的“楼主” 者不是智慧养心,而是你,请见 http://www.menqiu.com/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170035&pid=2081558&fromuid=2356  发表于 2016-6-30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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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21: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很多裁判都会碰到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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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08: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6-6-28 12:31
我来晚了。还要诸位来到裁判天地讨论有关产品问题,大家各抒己见何乐而不为啊!
首先我认为楼主通过实践 ...

泰虎版主的帖子使得讨论回归理性。这是好事,谢谢。现在我们可以讨论如何理解规则的实质问题。

泰虎老师说:
    规则的条文,解释这种小动作在闪击过程中不管,用规则条文对号,确实如此。
老师还说:
我认为楼主通过实践总结出来的击球员可能产生的对己有利的小动作,警示裁判员正确执裁大有益处。
但是,后面楼主提出警告,我觉得没有规则条文支持,所以裁判员只能够对其劝告为好,劝告本身就已经是揭他的丑了!
这两点我是同意的。
我以为,明确了规则条文说什么之后,对于规则条文的一些不周到之处(例如本例的通过球在脚下移动获利),可以讨论应对办法,通过讨论也有利于下次修规。我希望网友不要退出讨论,继续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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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9: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闪半利刀 于 2016-6-30 19:56 编辑
智慧养心 发表于 2016-6-26 00:09
烨鹤球友,你上述所言思维相当混乱。你所列的1、2二条自相矛盾,第一条既然裁判无权干预,第二条为什么又要 ...

2、闪击过程充许以下行为
(1)、(2)。。。(7)球在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
说明: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对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时,裁判员必须 将自球恢复原位,击球员才可进行闪击

你把规则允许情况和后面的说明(特别强调)的有意分割,这种孤立的理解,是极其错误的。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球在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是允许的。但是,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对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时,(就是不允许的,不允许怎么办?)裁判员必须将自球恢复原位,击球员才可进行闪击。这很好理解,顺理成章,你怎么就理不清呢?

     首先表明我赞同《烨鹤》老师的观点!致于裁判员具体操作细节应视现场具体实例而定。
     对说明的作用我认为不是特别强调),只是具体操作过程的方法而已。况且把………击球员才能进行击球改为击球员才可进行闪击。是完全不应该的,不说是对规则原文的篡改,起码是对规则原文的不尊重。会使人误解闪击也是击球。
       请看规则对击球与闪击的定义:15规则p22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臂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15规则p30: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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