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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3: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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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
门球竞赛规则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就喜欢“就事论事”,缺乏全局观点。
门球竞赛规则既然有:闪击时、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闪击出界,视同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
我认为同理:闪击时、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闪击过门,也应该视同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过门该得分的,就应该得分。失去对该球继续闪击权。
所以就不存在再继续闪撞柱的举动。
结论:规则应该这样规定,闪击时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闪击移动,视同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要特指闪击出界)
这样就能够解释类似的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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