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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9 14: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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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此案例应该属于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案例。
目前答案:2号球能够得3分,与不能够得3分。都不能得到一致、充分、圆满的理论依据。
一、2号球不能得3分的主要理由是:
被撞击的2号球、必须进行闪击。
未经闪击的球、进门怎么能够算得分呢?自然不能算得分。
二、2号球应该能够得3分的主要理由是:
依据门球竞赛规则:闪击时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闪击出界,视同一次完成两次闪击任务。
依据此理由似乎有点牵强。
1、待闪击的球、被闪击进门,而未闪击出界,是不是属于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如果属于、则不存在以后的闪击撞柱。也就是不可能得3分。
2、门球竞赛规则中尚没有其他待闪击球被闪击移动的任何说法与规定。
因此可以说待闪击的球,除了被闪击的球闪带出界、视同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以外,其他任何未经闪击的移动,都无法定性为有效移动。
可以说:这是人为地发现了规则中的一些不圆满与漏洞。
怎么办?
应该及时地进行研究与修改。
本着艺术门球、趣味门球的特性,本人觉得应该修改、补充增加:允许闪击一个球时,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闪击移动。该待闪击球的移动属于有效移动。 如果移动不出界、还具有对该球闪击的机会。如果移动出界则属于界外球。(就属于现今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的说法)
这样做是不是会更有趣、更具有技巧性与艺术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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