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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规则如此规定不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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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00: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规则如此规定不好吧


      从零开始网友以“赛场争端为哪般(4)——确认之争”,从全文叙述此案例前后经过,最后提出了三个问题:
      1、裁判员的判罚和回答对吗?
      2、教练员的提问对吗?
      3、争执的原因何在?如何解决?
      我仔细的阅读了该网帖。感觉:我已经无法正确回答这些问题。
      因为不管裁判员判罚是有效撞击、还是没有撞击,在2015规则条文中居然都能够找到可怕的理论根据。
      对此问题:裁判员就好像墨索里尼一样,总是有理!裁判员不管是横判、还是竖判,裁判员总是对的。
      在此问题上,规则完全是在戏弄门球人。大家可不要大惊小怪、不相信。
      下面请看我分析、找出我所说的理论根据。


      第一种判罚


      裁判员判:有效撞击。
      请看2015规则一书中第19页
      三、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
      1、球与球是否接触。
      2、
      3、
      4、
      5、
      方框内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为准。
      解说:只要依据此条理由,裁判员判为有效撞击,一定没有错吧!


    第二种判罚:


    裁判员判:没有撞击。
     请看2015规则一书中第29页
    一、撞击
    撞击是指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方框内说明: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解说:此案例击球员未请求裁判员确认,击球后他球又没有动感,据此规定,裁判员应该判为没有撞击才是正确的
     以上两种判罚:撞击、没有撞击,哪种判罚最正确?
     最后结论却离奇的是:裁判员怎么判都正确。


     这样必然会导出第三种问题与分歧。


     即:教练员对于裁判员的判罚结果有疑问时,规则条例中不是有可以向裁判员提出询问的内容吗?
     请看2015规则一书中第9页
     三、赛场询问
     队长或教练员对判罚结果有疑问时可向裁判员提出询问,但询问必须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
     2、
     3、询问只限于判罚结果有疑义,对场上作出的认定事项不得进行询问。
     而且在方框内的说明中还明确了一些具体认定事项的内容。
     即:认定事项为球是否停稳、出界、得分、撞击,以及对10秒钟及10厘米的判定。
     解说:门球人已经习惯于对判罚结果有疑义可以提出询问。现在却又平白无故的冒出一个:认定事项有疑义,不得提出询问,这个难于理解的问题来。
     判罚结果与认定事项有什么区别呢?
     球与球是否接触?击球员可以请求裁判员确认。(书中第19页)
     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书中第29页)
     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又没有动感,裁判员判罚结果却算撞击。教练员必然会有疑义,向裁判员及时提出询问,这应该是队长与教练员的合法权益。
     书中规则规定: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并非是裁判员主动去确认。裁判员主动去确认,则涉嫌主动偏袒一方的错误。
     2015规则新增认定事项一词,特别是在认定事项内容中,有一些地方令人十分费解。判罚结果是在动态过程中进行、现场难于保留,这种判罚结果如果解释为是认定事项,不得询问,人们都可以理解。有许多判罚结果属于静止状态,有疑义、再现场公正认定,错对便会一目了然。为什么只要一旦纳入认定事项内容,就不得询问。这就会令门球人十分费解。
     2015规则对于裁判员的判罚结果有疑义,是否取消了队长或教练员可以向裁判员提出询问的内容。
     如果目的真是如此,今后的门球比赛,说不定还会闹出一些什么事情来。
     权利可以胡来,如果再没有一定健全、完善的机制去加以约束、一旦失控,就连威严的中国公检法也会出现一些败类来,他们也会制造出许多令人震惊的冤假错案来!
     难道门球裁判员们谁就能够保证不会受素质的原因、情感的因素、利益的驱使,不会作出错误的判罚来。
      有错必究!有错必改!这是安定团结之源,这才是和谐社会之本。
      中国门协应该从源头上重视治理门球比赛场上消极比赛、愤怒打乱球场上的球、以及大闹宾馆等突发事件的行为。
      内容里、言词中如有不当之处,仅請谅解。




点评

现在还有离开规则的解读,更加离奇。大有一切裁判说了算的架势。  发表于 2016-4-25 07:37
发表于 2016-4-25 03: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同感!只是你还敢提出来!在比赛场上裁判怎么判运动员只能服从。在一次邀请赛中4号队员本来已经是连击犯规了裁判还没有宣布撞击时我就提出来4号队员连击了可裁判说是没有连击。下来后白方队长教练也说那个球是连击了。这样的事情你能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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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还应裁判说了算!  发表于 2016-4-27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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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06: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绕来绕去,云里雾里。击球员记住请求确认事项,诸如(球与球接触)请求确认。裁判员公平、公正执裁,依规则判罚。队长或教练员对判罚结果可询问(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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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07: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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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07: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规则修订公布后,只有多读它几遍去贯彻执行,有意见留待4年后修改2019规则时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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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执行,不理解也执行,有不同的看法待2019年再提。  发表于 2016-4-26 10:51
规则如此规定、有一个执行难的问题。怎么执行?如何去执行?  发表于 2016-4-25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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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08: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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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1: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请求。不确认。不能保留现场。随裁判随意判定。还要规则干嘛?可以请求。并非说不用请求。更不能说可以不请求。你不请求。说明你默认不是密贴球。只有请求了。说明你认为可能密贴。需要裁判确认。因此。只有经过裁判确认。才能视为密贴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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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框内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为准。 这条规定可以解释你的问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4-25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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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1: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对所有人都是一样公平的,至于在门球比赛中,应该坚信大多数裁判员是能够秉公执法的。球场上要以裁判员为中心,在某一个球的判罚,裁判员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否则,规则就是一句空话。可以讨论,但在场上,没有必要纠葛。说小了,不就是一个球吗,说大了,一场比赛输赢又能如何,就算是论及冠亚军加奖金,与门球运动健身娱乐相比,不值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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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看得开,说得有理,支持!非要争个你输我赢,己于事无补,又有何意义呢?  发表于 2016-4-26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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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4: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6-4-25 14:55 编辑

一批评规则,就有人不高兴,认为藐视规则,不执行规则,已经发布,提也没有用。
我以为法律是必须执行的,但是仍可以讨论。而规则并不具备是法律的权力。
规则没有球球双杆,但是规程规定了,也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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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有球球双杆,只是专家说没有。规则: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使用一次双杆球。  发表于 2016-4-2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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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6: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观点。我想,最好的办法是,比赛组委会对规则中容易出现纠纷,或难于执行的条款,在规程里来个明确规定。例如,撞柱后再进一门时,允许放在左边端带上(无论压外沿与否)。又如,规定凡自他球密贴,击打自球时他球无动感不得判为撞击。如是撞击后密贴,捡拾他球时自球有动感也不犯规。无须申请确认,还减少了许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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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21: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春风拂柳 发表于 2016-4-25 11:03
不请求。不确认。不能保留现场。随裁判随意判定。还要规则干嘛?可以请求。并非说不用请求。更不能说可以不 ...

方框内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为准。
这条规定可以解释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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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没有说一定要击球员申请确认密贴,如果未申请,以裁判员认定为准。  发表于 2016-4-26 20:39
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他球必须有“动感”,才算有效撞击。又如何理解与执行?  发表于 2016-4-26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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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21: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祥细、有见地的观点!规则的含糊和棱模两可,是为了给裁判员更大的权力,减少扯皮!只要裁判员公平、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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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21: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裁判员公平、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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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22: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裁判员公平、准确!谢谢老师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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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6 06:13: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能把问题放在桌面上让大家一起讨论学习我顶我赞 ,可是有些人他不这么认可,说你是不可思意怪胎,难到你永远是个跟屁虫吗,无论什么事大家民主,学习,讨论,总结才是进步。谢谢楼主老师
来自: 微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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