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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规则如此规定不好吧
从零开始网友以“赛场争端为哪般(4)——确认之争”,从全文叙述此案例前后经过,最后提出了三个问题:
1、裁判员的判罚和回答对吗?
2、教练员的提问对吗?
3、争执的原因何在?如何解决?
我仔细的阅读了该网帖。感觉:我已经无法正确回答这些问题。
因为不管裁判员判罚是有效撞击、还是没有撞击,在2015规则条文中居然都能够找到可怕的理论根据。
对此问题:裁判员就好像墨索里尼一样,总是有理!裁判员不管是横判、还是竖判,裁判员总是对的。
在此问题上,规则完全是在戏弄门球人。大家可不要大惊小怪、不相信。
下面请看我分析、找出我所说的理论根据。
第一种判罚
裁判员判:有效撞击。
请看2015规则一书中第19页
三、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
1、球与球是否接触。
2、
3、
4、
5、
方框内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为准。
解说:只要依据此条理由,裁判员判为有效撞击,一定没有错吧!
第二种判罚:
裁判员判:没有撞击。
请看2015规则一书中第29页
一、撞击
撞击是指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方框内说明: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解说:此案例击球员未请求裁判员确认,击球后他球又没有动感,据此规定,裁判员应该判为没有撞击才是正确的。
以上两种判罚:撞击、没有撞击,哪种判罚最正确?
最后结论却离奇的是:裁判员怎么判都正确。
这样必然会导出第三种问题与分歧。
即:教练员对于裁判员的判罚结果有疑问时,规则条例中不是有可以向裁判员提出询问的内容吗?
请看2015规则一书中第9页
三、赛场询问
队长或教练员对判罚结果有疑问时可向裁判员提出询问,但询问必须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
2、
3、询问只限于判罚结果有疑义,对场上作出的认定事项不得进行询问。
而且在方框内的说明中还明确了一些具体认定事项的内容。
即:认定事项为球是否停稳、出界、得分、撞击,以及对10秒钟及10厘米的判定。
解说:门球人已经习惯于对判罚结果有疑义可以提出询问。现在却又平白无故的冒出一个:对认定事项有疑义,不得提出询问,这个难于理解的问题来。
判罚结果与认定事项有什么区别呢?
球与球是否接触?击球员可以请求裁判员确认。(书中第19页)
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书中第29页)
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又没有动感,裁判员判罚结果却算撞击。教练员必然会有疑义,向裁判员及时提出询问,这应该是队长与教练员的合法权益。
书中规则规定: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并非是裁判员主动去确认。裁判员主动去确认,则涉嫌主动偏袒一方的错误。
2015规则新增认定事项一词,特别是在认定事项内容中,有一些地方令人十分费解。判罚结果是在动态过程中进行、现场难于保留,这种判罚结果如果解释为是认定事项,不得询问,人们都可以理解。有许多判罚结果属于静止状态,有疑义、再现场公正认定,错对便会一目了然。为什么只要一旦纳入认定事项内容,就不得询问。这就会令门球人十分费解。
2015规则对于裁判员的判罚结果有疑义,是否取消了队长或教练员可以向裁判员提出询问的内容。
如果目的真是如此,今后的门球比赛,说不定还会闹出一些什么事情来。
权利可以胡来,如果再没有一定健全、完善的机制去加以约束、一旦失控,就连威严的中国公检法也会出现一些败类来,他们也会制造出许多令人震惊的冤假错案来!
难道门球裁判员们谁就能够保证不会受素质的原因、情感的因素、利益的驱使,不会作出错误的判罚来。
有错必究!有错必改!这是安定团结之源,这才是和谐社会之本。
中国门协应该从源头上重视治理门球比赛场上消极比赛、愤怒打乱球场上的球、以及大闹宾馆等突发事件的行为。
内容里、言词中如有不当之处,仅請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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