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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何当好门球裁判员?
《裁判法》第一章门球裁判员应具备的素质 共有六条,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其他条略):
2.精通门球竞赛规则,在执裁工作中避免错判、漏判,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这是多年来门球裁判工作的指导思想,被称为裁判工作的“八字方针”,是对裁判员素质的最基本要求。
二、门球裁判员执裁时的裁处原则是什么?
《裁判法》第五章 场上情况的裁决和处理
一、裁决和处理的原则:
依据《门球竞赛规则》和《门球竞赛裁判法》的有关条文及其精神进行裁决和处理。
《裁判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裁判员在场上执裁时,对场上情况的裁决和处理原则,只能是《规则与裁判法》的有关条文及其精神,离开了“条文、精神”,就是随心所欲,瞎胡闹,谈何对场上情况的裁决、处理?
三、某某专家为什么非要将“据实判定”作为裁判员的裁处原则?
新规则中有 “据实判定”原则吗?翻遍新《规则与裁判法》,找不到,没有。
11规则中有,第九条第三款的最后有一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11规则的上述说明,仅仅是对申请确认方面的一个界定,而且已被新规则否定,已不可能成为裁判员执裁的判处原则。所谓的“据实判定”原则,没有了依据,失去了支撑,成了空中楼阁。
有人说,裁判员不 “据实判定”,可以瞎判吗?非!肯定不能。裁判员只能以场上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离开了事实和规则,裁判员将一事无成,裁判员将不成裁判!
事实、规则,是裁判员作出判处的依据,场上击球员的行为是事实,规则的规定是依据,两者缺一不可。
鼓吹 “据实判定”原则者,本无依据,却还要强词夺理,故弄玄虚,只讲看似有理的所谓的事实,不讲规则的具体规定,以此扰乱别人的思维,误认为不 “据实判定”就可以瞎判定!
例如:新规则第十五条“自球与他球接触时,……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这本是硬性规定,也可说是特殊规定。这个规则说的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的接触认定从何而来,不会凭空而来,只有经过裁判员确认而认定;不经过裁判确认,谁又能知道自他球是否接触?只有击球员申请裁判确认,裁判确认为接触,有了认定,才是接触。击球时他球无动感,判“撞击”。不申请确认,他球无动感,不判“撞击”。
所以,新规则第十五条的这一规定,并不违背依据《门球竞赛规则》和《门球竞赛裁判法》的有关条文及其精神进行裁决和处理原则。有其科学性与很好的实践性!
结论:无任何依据的所谓“据实判定”原则,看似有理,实则没有丝毫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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