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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裁判员的裁处原则?兼批所谓的"据实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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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1: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如何当好门球裁判员?
       裁判法》第一章门球裁判员应具备的素质   共有六条,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其他条略):
2.精通门球竞赛规则,在执裁工作中避免错判、漏判,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这是多年来门球裁判工作的指导思想,被称为裁判工作的“八字方针”,是对裁判员素质的最基本要求。

       二、门球裁判员执裁时的裁处原则是什么?
裁判法》第五章  场上情况的裁决和处理
一、裁决和处理的原则:
依据《门球竞赛规则》和《门球竞赛裁判法》的有关条文及其精神进行裁决和处理。

   《裁判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裁判员在场上执裁时,对场上情况的裁决和处理原则,只能是《规则与裁判法》的有关条文及其精神,离开了“条文、精神”,就是随心所欲,瞎胡闹,谈何对场上情况的裁决、处理?

        三、某某专家为什么非要将“据实判定”作为裁判员的裁处原则?
        新规则中有 “据实判定”原则吗?翻遍新《规则与裁判法》,找不到,没有。
        11规则中有,第九条第三款的最后有一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11规则的上述说明,仅仅是对申请确认方面的一个界定,而且已被新规则否定,已不可能成为裁判员执裁的判处原则。所谓的“据实判定”原则,没有了依据,失去了支撑,成了空中楼阁。
        有人说,裁判员不 “据实判定”,可以瞎判吗?非!肯定不能。裁判员只能以场上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离开了事实和规则,裁判员将一事无成,裁判员将不成裁判!
      事实、规则,是裁判员作出判处的依据,场上击球员的行为是事实,规则的规定是依据,两者缺一不可。
      鼓吹 “据实判定”原则者,本无依据,却还要强词夺理,故弄玄虚,只讲看似有理的所谓的事实,不讲规则的具体规定,以此扰乱别人的思维,误认为不 “据实判定”就可以瞎判定!
       例如:新规则第十五条“自球与他球接触时,……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这本是硬性规定,也可说是特殊规定。这个规则说的自球与他球接触时接触认定从何而来,不会凭空而来,只有经过裁判员确认而认定;不经过裁判确认,谁又能知道自他球是否接触?只有击球员申请裁判确认,裁判确认为接触,有了认定,才是接触。击球时他球无动感,判“撞击”。不申请确认,他球无动感,不判“撞击”。
       所以,新规则第十五条的这一规定,并不违背依据《门球竞赛规则》和《门球竞赛裁判法》的有关条文及其精神进行裁决和处理原则。有其科学性与很好的实践性!
        结论:无任何依据的所谓“据实判定”原则,看似有理,实则没有丝毫的说服力!
      
        
         

点评

而判罚球没有接触吧?  发表于 2016-3-17 19:35
硒都门球老师,可规则第九条第三款又规定:1、球与球是否接触。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为准。我认为这才是规则的核心。裁判员明明已经确认球与球是接触的,而不能因为击球员未申请确认,判罚球没   发表于 2016-3-17 19:34
是吗!我们未得到变动通知,那我们是第一批了。以后总有见面的机会的!  发表于 2016-3-17 14:29
高,高,实在是高!此次学习我们是第二批,可能又见不着了!  发表于 2016-3-17 13:08
发表于 2016-3-17 17: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既然是规则规定的为什么就不能照规则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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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你参加讨论! 提出看似"最革命"的"据实判定"原则者,其致命弱点是没有规则与裁判法的依据!15规则与裁判法中,找不出裁判要"据实判定"的规定!一个没有任何规则依据的所谓原则,尽管提出者将其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17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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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7 18: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打的? 发表于 2016-3-17 17:09
支持,既然是规则规定的为什么就不能照规则执行呢,

         欢迎你参加讨论!
         提出看似"最革命"的"据实判定"原则者,其致命弱点是没有规则与裁判法的依据!15规则与裁判法中,找不出裁判要"据实判定"的规定!一个没有任何规则依据的所谓原则,尽管提出者将其包装成“永恒的原则”、“大原则”,并无实际意义,也只能说是一种空头口号!
      
         因为他违背了裁判员应依据规则、裁判法的“有关条文及其精神进行裁决和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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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9: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君中笑 于 2016-3-17 19:38 编辑

硒都门球老师,可规则第九条第三款又规定:1、球与球是否接触。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为准。我认为这才是规则的核心。裁判员明明已经确认球与球是接触的,而不能因为击球员未申请确认,判罚球没有接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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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知道是心里知道,不能认定,不能确认,只有你击球员申请裁判才能认定,确认。这是规则。  发表于 2016-3-17 20:49
不能,比如开球,裁判员明明知道你没有放在线上,或者是没有放在开球区内开球,他就是不能说,不能提醒。  发表于 2016-3-17 20:46
裁判员明明已经认定球与球是接触的......  发表于 2016-3-17 20:37
这里不用确认,用认定可以吗?  发表于 2016-3-17 20:36
(裁判员明明已经确认球与球是接触的,)不能这样说,这里用确认不对,应该是知道  发表于 2016-3-17 20:24
欢迎你参加讨论! 规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1、球与球是否接触。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为准。——此问题可以这样理解: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怎么判(接触或未接触)都有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1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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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20: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规则明确规定, 三、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 1.球与球是否接触, 2.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3.闪击时所放的他球是否与球门线或中柱接触,4.成功撞击的球号。而 1.球与球是否接触,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4.成功撞击的球号。
           5.成功过门的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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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老师在认真看一看第九条第三款及其说明  发表于 2016-3-17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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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20: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据实判定有一定的范围如,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闪击时所放的他球是否与球门线或中柱接触.成功撞击的球号。成功过门的球号,而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规则明确不过了怎么还有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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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错了,是学习。  发表于 2016-3-17 20:51
不是争论,是深入学习。  发表于 2016-3-17 20:49
是的,规则本来规定得清清楚楚,可有人不承认,都是所谓的"据实判定"原则歪曲规则而出现的争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17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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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7 20: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君中笑 发表于 2016-3-17 19:37
硒都门球老师,可规则第九条第三款又规定:1、球与球是否接触。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 ...

         欢迎你参加讨论!

      规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1、球与球是否接触。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为准。——此问题可以这样理解: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怎么判(接触或未接触)都有理,谁也不能提出异议。

我认为这才是规则的核心。裁判员明明已经确认球与球是接触的,而不能因为击球员未申请确认,判罚球没有接触吧?——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不可能宣布球球接触,因有时裁判员可能看到了球球接触,有时裁判员可能未看到球球接触,我们凭什么说“裁判员明明已经确认球与球是接触的”?只有经过击球员申请确认,裁判员认真看后确认了球与球接触,才能说球与球接触。
      这就是说,球与球是否接触,在未确认前谁也不能下定论,只有确认后,才能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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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认定球与球是否接触?难道非要击球员申请才可去认定?否则不算数?哪怕就在自己的眼皮底下也不能主动认定?  发表于 2016-3-17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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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20: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打的? 发表于 2016-3-17 20:07
可规则明确规定, 三、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 1.球与球是否接触, 2.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 ...

(裁判员明明已经确认球与球是接触的,)不能这样说,这里用确认是不对的,应该是明明知道  。但是你击球员不申请确认,裁判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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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7 20: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打的? 发表于 2016-3-17 20:20
我个人认为,据实判定有一定的范围如,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闪击时所放的他球是否与球门线 ...

       是的,规则本来规定得清清楚楚,可有人不承认,都是所谓的"据实判定"原则歪曲规则而出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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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20: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君中笑 发表于 2016-3-17 19:37
硒都门球老师,可规则第九条第三款又规定:1、球与球是否接触。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 ...

(裁判员明明已经确认球与球是接触的,)不能这样说,这里用确认是不对的,应该是明明知道  。但是你击球员不申请确认,裁判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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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20: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是个玩门球的,不是裁判,只是学习规则,说的都是我的一点想法,也不知道对不对还请大家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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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在学习,问题不辩不明,这样便于理解,便于实践,无论结果如何?心中都明亮了许多,是好事。  发表于 2016-3-17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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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00: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球门柱 于 2016-3-18 08:39 编辑

我认为11规则的“据实判定”是对确认方面的一个特殊规定,不涉及整个规则规定的条款。
     11规则的“据实判定”在确认方面是有瑕疵的,只要求裁判员凭自己的观察“据实判定”去确认自、他球是否接触,透明度不高,有利于暗箱炒作,还会给吹黑哨者提供借口,是引起争执的根源。
      仅凭裁判员自己的观察“据实判定”去确认自、他球是否接触,其结果是一方确认,一方明白,这个“实”有实的成分也有虚的成分。
    要求击球员申请确认是双方共同确认三方明白(红方、白方、裁判),这个“实”才实实在在的“实”,没有一点“虚”的成分,透明度高,有利于裁判公正执裁,杜绝引起不必要的争执,应该大力提倡击球员在击球前申请确认。
      15规则在确认方面做出修改,要求击球员要申请确认是一种进步,我们要正确的理解规则精神并认真去执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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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是双方共同确认,三方明白。讲的好,支持  发表于 2016-3-18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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