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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3 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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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6-3-13 23:23 编辑
首先要认定撞柱后重新过一门的球是否是“开球”。如果是,撞柱后重新过一门的球当然可以享受开球时暂时移开妨碍通过一门的他球的待遇;如果否,就不能按“开球”对待。
裁判员应当根据不同事件选择不同的规则条文进行裁决。
规则第十二条 击球
二、开球
1.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图8)。(略)
2.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暂时移开妨碍通过一门的他球(图9)。(略)
从规则可以看出,“申请暂时移开妨碍通过一门的他球”是“开球”的专属条款,而不是“过一门”的条款,并不普遍适用于“过一门”,而撞柱后重新过一门的球显然不是“开球”(虽然也是过一门),所以不能使用“开球2.”进行执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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