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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2 08: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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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值得推敲:规则第18页10秒计时起止中规定,“获得闪击权时起(撞击后各球静止),至闪击击球时止”。照此规定,10秒计时时间段很明确。但是,规则第40页规定,”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10秒钟,但算在该场比赛时间内“。规则笫31页对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动,裁判认为必须恢复原位的,则必须经裁判”复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而对复位这个过程所用时间,无任何说明。就不如规则第19页对”确认所需的时间不包含在裁判用时内“那么明确。问题就出来了:裁判认为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位必须复位而复位这个过程耗时,算在10秒内可以,不算在10秒之內也可以,因为规则在这里没有明确。我在这里只能以”为了不使其行为有利“去理解为,复位时间不包含在裁判用时内。还有闪击或击球时,击球员认为需要临时移开的界外他球,裁判给予移开,这个移开耗时(有时要移开左右两个界外他球)又是否包含在裁判用时內——直接说包不包括在10秒之內?请网友明示和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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