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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6 09: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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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旗老师说的有理。2011规则表述是:“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这里“打成”好理解;而2015规则表述是:“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使用1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这理的“使用”,是否可理解为:一.打成了双杆球,没闪击完成,就犯规了,就不记录一次双杆(在执行2011规则时,实战中很多裁判未记一次双杆)。二.打成了双杆球,闪击完成了;1.续击完成,记录一次双杆。2.续击没完成,就犯规了,算不算“使用”了一次双杆权利?“闪击完成”并没有“使用1次双杆球”。表述的意思与愿意相矛盾。 支持军旗老师的分析,请教制定规则的专家,怎样算“使用”了一次双杆球权利?
如将“使用”改回为“打成”,不管是否行使了双杆球权利,闪击完成了,就记使用1次双杆球。就不会产生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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