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新规第十七款第六条的看法
文·覃贤华(开县竞教裁委主任) 门球新的规则和裁判法即将面世了。内中这条是这样规定的:裁判员对事实做出认定后,队长、教练员不得进行询问。认定事项为:球是否停稳、是否出界、是否得分、是否撞击和判定10秒及10厘米。 门球运动自开展多年以来,这些事项均是赛场不安定、赛事不顺利的主要原因。如果修规者纯粹是为了安定、顺利,来个“快刀斩乱麻”而一刀切,利弊如何?值得商确。窃以为,这种改法,如果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会对那种偏心黑哨裁判、不负责任裁判、水平欠缺裁判开了绿灯。裁判员有了至高无上的“生死大权”,他(她)要你输,你就得输,太不公平了! 现就以前在市里的比赛举两例: 一次是在大田湾五场地,我队执红球。7号球在三线中段压线,9号球与其相距约半米,离边线约20厘米。白方见有结组球,6号球擦球到9号球处,但撞击中稍重,致9号球出线约1厘米,而裁判员没判。击球员正待拾9号球时,我及时提出异议。直到巡场的副裁判长来确认后改判,才避免了对我方关键球的误判。 另一次是在大田湾二场地,我方执白球。我方6号球在三门的1号位,距线边约30厘米。对方送5号球来跟力稍重明显出线,而裁判员做了个场内手势。我们不服,请裁判长确认后才予以纠正了。 试想想,若今后再发生类似问题,我们岂不是毫无办法,只有干瞪着眼吃亏?遑论网球比赛,现在连排球都可以挑战鹰眼了,如确实错判还要给予纠正,为啥我们门球却偏要走回头路呢? 讲话者为覃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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