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呼号时机”的争论太久太多了,谁对谁错、孰是孰非至今没有定论,争吵依然继续。我们的15 规则、裁判法为什么不能明确给予规定呢?规则、裁判法制定的模棱两可, 裁判呼号时机的各行其是,是造成当前门球乱象的主要原因之一。争论最大,引发矛盾最多。特别是在终局阶段,落后方要抢时,领先方要拖时。能够按照“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八字执裁(高素质者)且裁判水平较高者引发纠纷少一些;反之,则纠纷多一些。如果裁判带有“倾向性”,更容易造成争议,不仅有失公平,更重要的是严重挫伤门球人的积极性。把这么重要的问题交由裁判员来决定,有失规则的严肃性。规则是法律,是运动员、裁判员都必须遵守的“游戏”法则。以前的规则并没有给出“呼号时机”明确的定义。请看我们的规则、裁判法有关呼号的规定 :
一、规则规定: 1,P14: (二)比赛在总记录台或主裁员宣布“比赛开始”后开始。 2,P14: (二)发生替换犯规时,裁判员应宣布击球无效,并令该替补队员退到场外,将所移动的球恢复原位后,再呼叫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 3,P18: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二、裁判法规定: 1, P11: 总记录台宣布比赛开始后,主裁判员立即呼号, 2, P11: 宣布比赛时间到和主裁判员的呼号同时发出时,主裁判员的呼号有效。 3, P13: 每次呼号之前,副裁或记录员应向主裁示意轮及队员的位置。 4, P15: 如球未过一门或通过一门后出界,乙裁或记录员将球滚向四线队尾,主裁可直接呼下一号。 5, P16: 6。乙裁是主裁时,应先呼号,后处理出界球。 6, P17: 当击球员尚有续击权而退到场外时,裁判员应继续计算10秒,宣判超时犯规后方可呼叫下一号。 7, P18: 若击球员放弃进一门时,裁判员可直接呼叫下一号。 8, P19: 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和及时呼号。 两本书从前翻到后只找到“及时呼号”四个字,“及时呼号”的本意是好的,为了加快比赛节奏,使比赛紧凑好看。殊不知“及时呼号”难倒了多少裁判,制造了多少纠纷。请看:开局时一号进一门占二门一号位,所有裁判都等球停稳才能呼二号。如果呼早了,二号放弃,此时一号恰恰出界了,矛盾产生了。终局时,裁判呼号快了领先方不高兴,呼的慢了落后方更不乐意。举个例子:时间剩下13秒,此时白方10比9领先,②四角界外,④界外,③、⑤在三门前待过三门。轮②起杆,二号队员用足10秒,将自球向二角击打,球慢速滚动刚好在二角出界。时间到之前呼三号红胜,不呼三号则白方胜。于是双方激烈的矛盾产生了。裁判怎么判都不能使双方都满意。裁判长来了也无济于事。永远也讲不清楚。结果可想而知,不欢而散。呼三号或者不呼都是规则和裁判法赋予裁判的权利。 如果规则明确规定:球停稳、球出界、球撞柱再呼号。“鸭子门”事件少了,门球场一定程度上和谐了,何乐而不为呢? 一个打球时间不长、涉门球圈不深者多余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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