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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18: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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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缕阳光 于 2015-5-30 18:19 编辑
楼主原题:裁判宣判:''3号撞柱。"呼叫:“4号。”此时3号队员拾起3号球,往开球区扔,正好碰到由3门后4线外入场的4号球,将4号球撞出4线外。如何判?
以事实为根据,规则为准绳,就事论事,做出判断。
1、裁判员宣判“3号中柱得分”,然后,接着呼“4号”,这不能算提前呼号。
2、3号球已经撞柱,被扔产生的移动是无效移动,进场的4号球移动有效,按照规则相关规定,4号球撞出4线外,应判“4号出界”。
3、3号球员已经结束击球权,不是击球员了,他拾起3号球应从适当地方及时退场。然而,他却没有顾及到场上的比赛。在向开球区扔球时将4号球撞出界外,导致4号球受害。不管3号球员有意无意,在客观上,确实妨碍了比赛。依据规则规定:
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妨碍比赛。当教练员或队员出现妨碍比赛的行为时,主裁判员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
(二)取消击球权(含闪击权)。
显然,按(一)警告来处理有点过轻。按(二)取消击球权(此处取消5球击球权)处理较妥。
一孔之见,敬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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