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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不必“及时宣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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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5 22: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加佳 于 2015-4-15 22:55 编辑

前言:本想发稿于《门球之苑——探索交流栏栏目》,担心万一刊登了,个别老师又说《门球之苑》或编辑部有误导或其他的之嫌,把文革扣大帽子的遗风也带上来,{:soso_e118:}把大家弄得紧紧张张的。现把初稿发之《中国门球网》,希望大家不要说《中国门球网》有误导之嫌。个人观点,仅供观看,不喜请留口德,欢迎交流,不足之处,敬请指正。{:soso_e181:}若大家没意见了,也听听大家的意见和补充,我再投稿吧。{:soso_e100:}

关于裁判员临场执裁,“及时宣判”也要掌握分寸,有时需要及时宣判,有时则不需要及时宣判。不该及时宣判的,及时宣判了,容易做出不足的或错误的判决。
现列举下列情况,个人认为,裁判员就不必“及时宣判”:

1.击球员大力开球时,球过一门向二线滚动中球一过门,不必及时宣判其一门得分。要待球静止在比赛区内,然后宣判"*号一门得门"。若球出界,则不宣判。
2.在边线附近撞击球,有球向边线方向滚动时。不必及时宣判撞击*号,要待球静止在比赛区内,然后宣判"撞击*号"。若有球出界,则只宣判“*号出界”。
3.球过三门时,要先确认该是球是否过了二门,是否三门已经得分,然后宣判其“三门得分”。若裁判员在不清楚的情况下,不必球一过三门就立即宣判“*号三门得分”,用约2秒时间来确认一下后,再做判决也比宣判错了更正更节约时间,也更体现裁判员认真负责的态度。若裁判员早已心知肚明情况,那可“及时宣判”。
4. 球撞柱同上理。
5.若球过二(三)门有可能撞击门后较远距离的他球时。不必球一过门就及时宣判其过门得分, 要确信该球移动后不会撞击他球时,再宣判该球二(三)门得分。若撞击了他球,合并宣判“*号二(三)门得分,撞击*号”,总比先宣判“*号二(三)门得分“然后过几秒撞击了他球,接着来一句”撞击*号”的方式好。
6.撞击一个他球自球移动后还有可能会再撞击另一个他球。不必球一撞击第一个他球就及时宣判“撞击*号”, 要确信自球移动后不会撞击第二个他球时,再宣判该球“撞击*号”。若撞击了第二个他球,合并宣判“撞击*号*号”,总比先宣判“撞击*号“然后过几秒撞击了第二个他球,接着来一句”撞击*号”的方式好。
7.目前在网上争论的“开球时未放置在开球区情况”的宣判。


还有其他不必及时宣判的情况,请老师补充:{:soso_e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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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规定的一条,界外球进线时形成的界外球时。  发表于 2015-5-13 21:03
发表于 2015-4-16 01: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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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学习,谢谢!  发表于 2015-4-16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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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05: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提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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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学习,谢谢!  发表于 2015-4-16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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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06: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广西-月亮 于 2015-4-16 06:56 编辑

    谢谢老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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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学习,谢谢!  发表于 2015-4-16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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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08: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研究、讨论文章:
我不想统一表态,并有补充。

1,击球员大力开球时,球过一门向二线滚动中。球一过门,不必及时宣判其一门得分。要待球静止在比赛区内,然后宣判"*号一门得门"。若球出界,则不宣判。支持,但是按世界潮流,此条做法即将废弃。

2.在边线附近撞击球,有球向边线方向滚动时。不必及时宣判撞击*号,要待球静止在比赛区内,然后宣判"撞击*号"。若有球出界,则只宣判“*号出界”。

正确!支持。
3.球过三门时,要先确认该是球是否过了二门,是否三门已经得分,然后宣判其“三门得分”。若裁判员在不清楚的情况下,不必球一过三门就立即宣判“*号三门得分”,用约2秒时间来确认一下后,再做判决也比宣判错了更正更节约时间,也更体现裁判员认真负责的态度。若裁判员早已心知肚明情况,那可“及时宣判”。
4. 球撞柱同上理。
可以,但是对击球员意图里的过门,和撞中柱,裁判要尽量事先了解过门情况,对意想不到的过门,和撞中柱,则要尽快搞清楚。尽快宣判

5.若球过二(三)门有可能撞击门后较远距离的他球时。不必球一过门就及时宣判其过门得分, 要确信该球移动后不会撞击他球时,再宣判该球二(三)门得分。若撞击了他球,合并宣判“*号二(三)门得分,撞击*号”,总比先宣判“*号二(三)门得分“然后过几秒撞击了他球,接着来一句”撞击*号”的方式好。

不必,因为过门得分不会被后来的情况影响而消失。
6.撞击一个他球自球移动后还有可能会再撞击另一个他球。不必球一撞击第一个他球就及时宣判“撞击*号”, 要确信自球移动后不会撞击第二个他球时,再宣判该球“撞击*号”。若撞击了第二个他球,合并宣判“撞击*号*号”,总比先宣判“撞击*号“然后过几秒撞击了第二个他球,接着来一句”撞击*号”的方式好。
不必因为撞击的情况,不会被后来的情况影响而消失。

一条补充:

当场上有一个裁判员在处理界外球时,另一个裁判要发出“稍等”指令。因为设两个裁判不是为了有人处理界外球,而是两位裁判可以观察更清楚,有问题好商量,所以要保证两位裁判的有效观察,这是规则赋予裁判的职责,不能盲目追求减少裁判用时。,否则就没有“稍等”的指令存在的必要。那种认为裁判要尽量加速比赛的进程的观点是不对的。裁判没有让球员在规定时间内多打几杆球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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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5-4-16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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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09: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5-4-16 18:36 编辑

前言:本想发稿于《门球之苑——探索交流栏栏目》,担心万一刊登了,个别老师又说《门球之苑》或编辑部有误导或其他的之嫌,把文革扣大帽子的遗风也带上来,{:soso_e118:}把大家弄得紧紧张张的。现把初稿发之《中国门球网》,希望大家不要说《中国门球网》有误导之嫌。个人观点,仅供观看,不喜请留口德,欢迎交流,不足之处,敬请指正。{:soso_e181:}若大家没意见了,也听听大家的意见和补充,我再投稿吧。{:soso_e100:}
泰虎认为你这个“前言”不好!我的主题帖子的原意(我已经一再表明)是想和你交流,以免你产生误导。大家争论热烈是因为你把“死人说”也搬到网上讨论问题而引起的延伸讨论。可以说,你这个前言是网上对你那篇文章提出异议不满而发,你这样做不好啊!
关于裁判员临场执裁,“及时宣判”也要掌握分寸,有时需要及时宣判,有时则不需要及时宣判。不该及时宣判的,及时宣判了,容易做出不足的或错误的判决。
现列举下列情况,个人认为,裁判员就不必“及时宣判”:

1.击球员大力开球时,球过一门向二线滚动中球一过门,不必及时宣判其一门得分。要待球静止在比赛区内,然后宣判"*号一门得门"。若球出界,则不宣判。
泰虎认为一位合格的裁判员都能够对击球力度的掌握,跟球跑动,认为该球不会出界,不必等到球停稳就可以宣判“×号一门得分”,且宣报与手势完成之后,球停稳立即站甲裁位,不能够等击球员到达静止的自球处再宣报。如果球的力度会从二线出界,应该立即选择下一次的站位。肯定不会宣判。主裁及时呼叫下一号。
2.在边线附近撞击球,有球向边线方向滚动时。不必及时宣判撞击*号,要待球静止在比赛区内,然后宣判"撞击*号"。若有球出界,则只宣判“*号出界”。

泰虎认为无论在何处撞击球,只要能够判断自球和(或)他球不会出界(不必等球停稳),就可以及时宣判,如果判断可能出界,应该待球出界再宣判相应的结果。
3.球过三门时,要先确认该是球是否过了二门,是否三门已经得分,然后宣判其“三门得分”。若裁判员在不清楚的情况下,不必球一过三门就立即宣判“*号三门得分”,用约2秒时间来确认一下后,再做判决也比宣判错了更正更节约时间,也更体现裁判员认真负责的态度。若裁判员早已心知肚明情况,那可“及时宣判”。
4. 球撞柱同上理。
泰虎不赞同3、4两条。裁判员应该在击球员击球前就应该观察了解该球的场上状态,不能够等到事发之后再去观察了解,如果产生这种情况,只能说明该裁判员经验不足或是水平较低,也显得宣判“迟钝”。
5
.若球过二(三)门有可能撞击门后较远距离的他球时。不必球一过门就及时宣判其过门得分, 要确信该球移动后不会撞击他球时,再宣判该球二(三)门得分。若撞击了他球,合并宣判“*号二(三)门得分,撞击*号”,总比先宣判“*号二(三)门得分“然后过几秒撞击了他球,接着来一句”撞击*号”的方式好。
泰虎认为有经验的裁判员,会恰到好处的宣判:待到自球接近他球时就可以宣报“×号×门得分--(此时如果已经撞击他球,就可以接续合并宣报)-撞击×号”!裁判员宣判手势是两种,所以前面宣报完了,后面的撞击结果就会即时发生,进而合并宣报显得更加连续流畅,同时也不显得“迟钝”。
6.撞击一个他球自球移动后还有可能会再撞击另一个他球。不必球一撞击第一个他球就及时宣判“撞击*号”, 要确信自球移动后不会撞击第二个他球时,再宣判该球“撞击*号”。若撞击了第二个他球,合并宣判“撞击*号*号”,总比先宣判“撞击*号“然后过几秒撞击了第二个他球,接着来一句”撞击*号”的方式好。
泰虎赞同此条及其分析。
7.目前在网上争论的“开球时未放置在开球区情况”的宣判。

泰虎不愿意对此条再表明看法!

还有其他不必及时宣判的情况,请老师补充:{:soso_e183:}
泰虎补充:球过二门(或三门)得分后可能出界时,待即将出界时就可以宣报“×号×门得分--(此时球已经出界就可以接续合并宣报)-出界”!(理由如前所述)。
一己之见,原意和楼主以及诸位和谐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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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在网上发了,就是想与大家交流,听取各位老师的意见建议。至于对上篇稿件不满,是因为有个别人不是针对稿件内容讨论,而把《门球之苑》拉进来,实在让我担当不起。  发表于 2015-4-16 22:14
“误导”方面,我记得不是泰虎老师所言。吸取上次发表稿件的经验,就在网上先与大家交流。  发表于 2015-4-16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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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09: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学习、研究性文章!琢磨门球就需要您这种精神!
            说说我个人的观点:“及时”与“立即”不能划等号,我理解要求“及时”宣判,并非击球员每击出一杆球后,裁判员都必须“立即”宣判 —— 结果(可能是一个、两个、三个。。。。。。)没有完全(完整)出来(呈现、定型)之前,就无法作出判断和定性。弄不好就会造成自己被动。
            一般裁判员都是“稍作观察”确信无疑(不会产生新的情况和后果)时,就做出手势和宣判,应当承认这也就是“及时”宣判了,因为这样做不影响比赛的整体节奏和击球员的操作。
            若是一味追求“及时”(立即)宣判,如5号球过二门撞击6号球成双杆,那就得做两个(”5号二门得分“恢复立正姿势,再做“撞击6号”恢复立正姿势)完整的动作了,而《规则》并没有这样要求。
            当然,场上有许多情况是可以做到“及时”(立即)宣判的,这一点不用举例,大家也都心知肚明。究竟何时宣判合适(恰到好处),这要靠裁判员执裁技能和经验的积累。
           个人看法,不一定对,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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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一味追求“及时”(立即)宣判,如5号球过二门撞击6号球成双杆,那就得做两个(”5号二门得分“恢复立正姿势,再做“撞击6号”恢复立正姿势)完整的动作了,而《规则》并没有这样要求。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7 10:10
赵老师解说得很好,很明白。  发表于 2015-4-16 22:17
同意赵玉书老师“及时非立即”的观点。及时宣判与及时呼号,都有“恰到好处”的意思。及时与立即、提前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正是人们对于“及时”的不同理解,才会出现各种不同偏差。  发表于 2015-4-16 09:42
tongy  发表于 2015-4-16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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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19: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想讨论的问题我能够理解,所以就事论事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赵玉书老师的跟帖,让我不得不思考楼主的命题的正确性。楼主的命题是:《裁判员不必“及时宣判”的情况》,那么,楼主所说的“及时”是如何界定的啊?现在执场的裁判员,有那个是球过一门不跟球跑动就立即宣报一门得分的啊?难道这样宣判就是楼主所说的“及时”吗?我认为“及时宣判”是每个执场裁判员应该追求的执裁效果,不必及时是不应该的。“及时”是什么意思?我认为说白了就是应该什么时机宣判就应该宣判,就叫“及时”!我真诚的希望楼主如果向《门球之苑》投稿,建议你的命题是否改成:《裁判员对宣判时机如何掌控》,可能与你探讨的问题更加贴切些。冒昧建议,如果不妥,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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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建议。  发表于 2015-4-16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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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23: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规则不对人。
     一:过一门犯规(如连击、用脚或槌头放球改放,未放在开球区内击球、超时等),是即犯即宣判的。过一门得分是球停稳在场内才算有效,所以球停稳在场内才可宣布得分。
    二:先撞击后岀界,是要宣判撞击x某号,x号出界。
    三:过二门或三门,可即宣判x号得分 ,这与裁判员的反应能力与执裁水平高低了。
    四:撞中柱与三相同。
    五:过三门得分,再撞击球,是要宣判x号x门得分,撞击x号。
    六:撞击两个或三个球,是要宣布撞击x号x号的。
    七:与一相同。
    裁判法中有对裁判员的要求是:“宣布及时准确”。“做到及时宣判、及时理和及时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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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在理。很是在理!《门球比赛就得按照门球“规则”来作出判决!决不能自以为是,更不能“想当然”》  发表于 2015-5-13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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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7 04: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楼主的用意。对于楼主阐述的举例,我赞同。但《裁判员不必“及时宣判”的情况》这个命题欠准确,将“及时宣判”改为“立即宣判”似乎更符合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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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7 09: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5-4-17 09:32 编辑

          前言:本想发稿于《门球之苑——探索交流栏栏目》,担心万一刊登了,个别老师又说《门球之苑》或编辑部有误导或其他的之嫌,把文革扣大帽子的遗风也带上来,{:soso_e118:}把大家弄得紧紧张张的。现把初稿发之《中国门球网》,希望大家不要说《中国门球网》有误导之嫌。个人观点,仅供观看,不喜请留口德,欢迎交流,不足之处,敬请指正。{:soso_e181:}若大家没意见了,也听听大家的意见和补充,我再投稿吧。{:soso_e100:}


    楼主的这个“前言”,是针对我在泰虎老师主帖后的一个回帖,其中有这样几句,原话如下: [我要说的另一问题是:这种违背体育竞赛基本法则的文章,本没有值得“探索交流”的价值,不应该在《门球之苑》上刊登,但却刊登了。只能说明该刊物的编辑要么未认真审稿,要么就是门球外行。]
    我这样的说词,一、不应该说楼主文章没有“探索交流”的价值(大多数网友支持泰虎老师的观点就是证明);二、无非就是给《门球之苑》的编辑提了点小小的意见(编辑上不上本网我不知道)。这就能说我是“把文革扣大帽子的遗风也带上来,{:soso_e118:}把大家弄得紧紧张张的”网上讨论问题,各抒己见,我真不理解:1,我扣的是什么“大帽子”;2,我怎么“把大家弄得紧紧张张”了?是谁紧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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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7 09: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就楼主的具体问题展开讨论,但是我也认为楼主的前言不恰当,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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谘真的,本来想先在门球之苑上投稿,又担心出个啥问题,影响了门球之苑,所以先在此发表。  发表于 2015-4-18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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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7 10: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玉书 发表于 2015-4-16 09:19
很好的学习、研究性文章!琢磨门球就需要您这种精神!
            说说我个人的观点:“及时 ...

            若是一味追求“及时”(立即)宣判,如5号球过二门撞击6号球成双杆,那就得做两个(”5号二门得分“恢复立正姿势,再做“撞击6号”恢复立正姿势)完整的动作了,而《规则》并没有这样要求。


      与赵老师的意见不同应该是“及时”宣判,如5号球过二门撞击6号球成双杆,裁判员在二门附近也就一次立正,两个宣判、两种手势:立正姿势宣判“5号二门得分”、“撞击6号”。(见《裁判法》24页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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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规”,是必须及时宣判的,这里所谓及时,就是当“犯规行为发生时”及时(即时)宣判“,与其他情况无关。 “一门得分”的宣判,必须等确认球不出界后再宣判,这是规则规定的一门得分的必备条件(出界不得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7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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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7 11: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5-4-17 10:10
若是一味追求“及时”(立即)宣判,如5号球过二门撞击6号球成双杆,那就得做两个(”5号二 ...

“犯规”,是必须及时宣判的,这里所谓及时,就是当“犯规行为发生时”及时(即时)宣判“,与其他情况无关。
“一门得分”的宣判,必须等确认球不出界后再宣判,这是规则规定的一门得分的必备条件(出界不得分),不属于“不及时宣判”。凡是”有等无级“(等外的除外)的裁判员,都不会出这样的笑话:”X号一门得分——不算,不算,出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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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3 16: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非常赞同赵玉书等老师的观点,我理解‘及时’就是最恰当的时机,不是无条件的‘马上’和‘立即’。我们都应该有‘抠’规则的精神,但是必须正确理解,否则就会出现偏差。如有不妥请老师们指正{:soso_e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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