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网上热论:一次撞击两个球,闪击一个成功后,忘了闪击第二个,就击他球属于什么犯规。多数朋友说是击球犯规,因为规则明白的写着:“9、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为击球犯规。如果承认凡是书上写着的就是正确的,那没的说。可我们仔细想想,假如规则不列此条,场上出现此类情况,裁判员就不判犯规吗?肯定会判,判什么犯规?判触球犯规呀。(判什么犯规处理是一样的)因为它完全具备触球犯规的属性:此时,并未获得击球权,属于非规则允许的行为而触及自球或他球。既然如此,那设置此条规定,有何必要?不纯粹是画蛇添足吗?除此条外,击球犯规的4、6、8项,也是蛇足,没有完全可以,应该统统砍掉。 可是,万万不能砍掉啊,那样,犯规条款就显得少了,不“够数”了,也不“热闹”了。人家规则的制定者的的指导思想,是犯规条款愈多愈好,我们中国门球人,只能照抄照搬,否则就不“接轨”了,那还了的。 但是,我们把“得分不封顶”列入新规,而且执行好几个月了,大家对此修改欢欣鼓舞,国际门联不是也没把我们怎么的吗。看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