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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胡杨

规则研讨意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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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09: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5-2-22 09:53 编辑

                                                                      2014年第8期
       编者按:“双杆球”是门球人热议的话题,本期选发4篇内容不同的建议和试验效果,期盼您的关注和参与。


有关“双杆球”的修改建议


      ♣ 章德良 (福建省龙岩市):建议限制双杆球的使用   
      为了探索“限双”的课题,我们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龙岩门球俱乐部)进行了试验。试验的内容是:在不改变《2011规则》限双规定的基础上,对双杆球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即双杆的第一次续击没有任何限制,可以打球,也可以过门,但假设第一次打出了空杆,则在使用第二次续击权时,只能得分(过门、撞柱)或给己方球接应,这时即使旁边有自球或对方球,都不能撞击。
比如,①球过二门时打出了双杆,获得续击权后,瞄准三门前的⑤球撞击,如果打中⑤球,他可以继续撞击附近的②、④球,此后,①球过三门,然后用双杆撞柱;如果①球没有打中三门前的⑤球,虽然还有一次续击权,也不能撞击旁边的②、④球,只能续击过三门,过了三门,即使是三门后还有其他球,也不能击打,只可以直接撞柱。
     经过多场的实践证明,实力相当的两支球队,比赛中基本不再出现一边倒的现象。比如红方被白方清场,但白方也很难置红方于死地,红方还可以给己方球接球,伺机反攻,不必担心白方用双杆球来攻击。大家拼的是擦球、远撞球的硬功夫。


      ♣ 段彦章(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议全面恢复双杆球
      门球比赛限制“双杆”,等于篮球比赛限制“三分”。给人的感觉是“截流”而不是“疏导”。为此,我们建议:
       1、不限制双杆的打造和次数。
       2、撞击对方球以后不得直接闪击出界,否则应判犯规,将对方
球放回闪击处,自球就近放至界外。如用对方球闪带他球,闪带后共同出界,或一球发生移位另一球出界时,则判定为“合理闪击”。
      2012年,我们成立了由石家庄市门球精英为核心的“五彩石门球俱乐部”,专门就上述建议在省城和郊县进行了100余场试验性比赛,竟然意外地赢得了一片赞扬之声。
    放开双杆球限制以后,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被极大地调动了起来,全场处处可造双杆,焦点再不单单是二门、三门两个地方,那些技能高的球员大显身手,大角度能打出双杆,小角度也能擦出双杆,场上的形势变得复杂起来,处处藏杀机,时时有硝烟,比赛的竞技性和观赏性明显增强。
“撞击对方球以后不得直接闪击出界”的规定,与“放开双杆”的规定相辅相成,可有效防止一方打出双杆球后将对方清场,后续不断扩大双杆优势,使比赛出现“一边倒”现象。因为一方的双杆球,只能改变对方球在场上的位置,不能消减对方场内球的个数。赛场上,界内球数量大增,双方相互攻击的机会大增,不仅能使比赛观赏性大增,而且能促使技战术水平的提高。
《2015规则》修订在即,在规则修改前,我们俱乐部将继续组织各类比赛,尝试这种办法,为规则修改提供借鉴。

      ♣朱家托(安徽省太湖县建议取消双杆球   
      我主张取消双杆球的理由是:
      一、双杆球的“奖励”政策有失公允
      双杆球的“奖励”政策(多一次的续击权),等于贬低了“击球”和“闪击”这两项门球基本技术的“含金量”,也就是“暗示”观众:“双杆球”是“高级的技术”,而“击球”和“闪击”是“低级的技术”。否则,为什么只有双杆球有“奖励”?
诚然,制造双杆球虽然也是一种“技术”,但是“人为放大”它的“技术含金量”,又以“奖励”来火上浇油,是有违“公平”、“公正”的体育精神的。《2011规则》虽然将双杆从“不限次数”改为“限制在两次之内”,但我认为这只是从“一百步”到“五十步”,仅仅是“数量”的“微调”,其不公允的本质没有变化。
      二、双杆球是门球赛场“一边倒”现象产生的根源
      实践表明,30分钟的一场球,如果经过“两次”双杆球的横扫后,对方哪还有一点还手之力?这样因为“规则特权”而形成的“一边倒”现象,不仅仅“看点”全无,还会给观众欣赏的心境造成伤害。
      三、取消双杆球,才能彰显门球基本技术的魅力
我们知道,篮球项目中,所有球员就是两件事:运球、投篮。然而,就是这简单的两件事,不停的营造出激荡人心的时刻。原因无他,所有球员都在同一起跑线上,同时起跑,不停冲刺,直到比赛最后一刻。故而,让“公平”“公正”真正落实到门球规则里,让门球场上回归“击球”(送位、撞击、过门、撞柱)、“闪击”(闪送位、闪过门、闪撞球、闪带球、闪出界)的精彩,门球的“观赏性”,门球看点的“魅力”,才能真正彰显。

      ♣ 徐勋炳 (江西省瑞昌市):建议落实“续击权”的独立性  
      门球比赛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景,击球员打出双杆后,获得两次续击权,若第一杆犯规或自球出界,则第二杆(第二次续击权)就自然被取消了。笔者认为,《2011规则》中并没有规定双杆球的两次续击权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这种判罚给人有“诛连”之感。
      所以,我建议在有关双杆球续击权的内容中,增加如下内容:
      当击球员行使第一次续击权犯规或自球出界时,裁判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后,击球员还享有第二次续击权。
      比如,③球过二门撞击门后①球打出双杆球,闪送①球到三门口,后续③球擦撞④球奔三门时,出现了以下状况:
      第一种情形:③球擦撞④球后(或擦空)出界。
判处:④球移动有效,③球放置界外10 厘米处,接着击球员可利用第二次续击权击③球进场。
      第二种情形:③球擦撞④球后在三门前又碰撞了①球。
      判处:④球移动有效;③球重复撞击犯规,拿出界外;①球移动无效,放回原位(三门前位置);接着击球员可利用第二次续击权击③球进场。
      第三种情形:③球在三门前尚未停稳,击球员捡拾了④球。
      判处:④球放回移动后的位置;③球触球犯规,失去对④球的闪击权;接着击球员可利用第二次续击权击③球过三门,或击打附近其它球。


点评

在中国民俗中”吉祥“多被写作”吉羊“。中国甲骨文中”美“字,即呈头顶大角之羊形,是美好的象征。 祝中国门球网友、球友们三羊开泰! 祝福(胡杨)大师及全家羊年春节快乐吉祥!幸福安康!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2-22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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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2 21: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杨 发表于 2015-2-22 09:47
2014年第8期       编者按:“双 ...



      在中国民俗中”吉祥“多被写作”吉羊“。中国甲骨文中”美“字,即呈头顶大角之羊形,是美好的象征。 祝中国门球网友、球友们三羊开泰!
          祝福(胡杨)大师及全家羊年春节快乐吉祥!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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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2 21: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球队的组成”的修改意见!

        第三条 球队的组成
每支球队由5~8名队员组成(5名上场队员和最多3名替补队员),设1名队长。
球队可另设1名专职教练员(如教练员兼任运动员,应包含在队员名额内)。

      上述现规则第三条的内容,有几个问题:
       1,最少5名队员,没有了替补队员,在比赛中,一旦某人发生意外不能上场,将会影响整个比赛。
       2,(5名上场队员和最多3名替补队员)——此话属多余,只有比赛时才确定谁是上场队员、谁是替补队员,组成球队时是不会确定谁是上场队员、谁是替补队员的。
       3,如果没有专职教练员,这支球队还设不设教练员?
       我的修改意见:
       第三条 球队的组成
     每支球队由6~8人组成,其中设教练员(设专职教练员的队可增加1人)、队长各1名。



点评

5人不得参赛,有道理:一是一旦某人发生意外不能上场时,起码有一名替补上场;二是比赛时双方要有一人在记分牌处翻分,如果只有五人,谁给你翻分?  发表于 2015-2-23 09:32
5人不得参赛?有道理吗?  发表于 2015-2-23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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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3 07: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取消比赛的30分钟限时制
2011规则规定:每场比赛时间为30分钟。根据门球的特性是依次轮流上场击球的特点,门球比赛的限时制是不符合竞技规律的,在30分钟内有的人(持球号大的)击球数次少一轮,不是合理竞争,所以每场比赛规定打轮次制(4--6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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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3 08: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胡杨老师的报道!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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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3 09: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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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3 10: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已经收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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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3 10: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5-2-23 10:23 编辑

                                                               2014年第9期
      编者按:本期选发的三篇文章,从减少和减轻犯规判罚,从而增强比赛竞技性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修改建议,值得关注。

                                                              有关犯规的修改建议

      ♣ 李文奎  (陕西省宜川县)

      门球比赛中,当击球员出现犯规行为,轻者取消击球权,重者自球拿出界外,这些规定是比赛产生“一边倒”现象的主要原因,要扭转这种现象,应该从规则层面做出调整。即规则应本着宽容、人性、和谐的原则,对不影响正常比赛的不规范行为,给予警告而不是判犯规。对自球拿出界外的重判,尽量少判。
所以,我建议对以下犯规条款做适当修改:
       一、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不判犯规
      现行规则中,有许多行为既不损人也不不利己,并且不影响比赛的进行,但规则同样给予了犯规的判罚。比如闪击过程中,捡拾的他球脱手触及场内球,判闪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其实,这一行为只是一个意外,能触及的球肯定就在击球员附近,重新捡起脱手球并把被触及的球恢复原位,不会对比赛产生影响且是瞬间就能改正的事,却给予了重罚。对击球员来说,好不容易轮及上场,却因一个意外刚一上场就受罚,实在冤枉。
类似的情景还有很多,归纳如下:
      1、击球员身上携带物掉下触及场内球,球槌掉下触及静止球,行走中无意中触及了静止球。
      2、闪击时拣错球、踩错球,捡拾的他球脱手触及场内球,捡拾他球时造成自球或另一他球移动,捡起一个要闪击的球又改换另一个要闪击的球(即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踩球时自球脱脚、闪击完成后抬脚时自球脱脚。
      3、界外球进场触球。
      建议:上述行为一律不判犯规,所产生的移动为无效移动,裁判员将移动球恢复原位即可。
      二、准确度难以认定的击球行为不判犯规
      比赛中,有很多击球行为难以认定,比如:
      1、闪击时只打到踩球脚。往往有这样的情形,虽然只打到了脚,但他球却因震动的原因离开了脚下。这种情形到底是只打到了脚,还是同时击到球和脚,很难分清楚。
      2、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不足10厘米。10 厘米是个标尺,但遇到非常接近10 厘米的情景,比如9.9厘米和10.1厘米,要做出准确判定实在很困难。
      建议:以上情形只要被闪击的球离开脚下,就不判犯规。
      3、界外球进场时沿边线滚动,会出现先进、后出、再进的状况,最后停在界内。这种情形如果进出的摆幅不是很大,也难以辨别,建议以最后位置为准,不判出界。
      三、不影响比赛的行为不判犯规
      比赛中,有很多犯规行为与球未停稳有关,比如:
      1、撞击多个球后,被撞击的球没有全部停稳,捡拾了停稳的球;
      2、撞击后自球尚未停稳,捡拾被撞击已经停稳的球;
      3、完成闪击后,有效移动的球尚未停稳进行续击。
这些未停稳的滚动球,多属于“强弩之末”,不会造成出界的后果,不影响击球员的闪击或续击,不影响比赛的继续进行,不必要判犯规。即使是出现了特珠情况,比如,未停稳的他球出界,裁判员放置界外即可;未停稳的自球出界,裁判员可将捡拾的球放回原位即可。
      以上三种类型的犯规也可实行判而不罚,像篮球赛中积累犯规次数一样,待超过“封顶”次数后再罚,或提醒击球员注意。
      门球比赛中,减少对犯规行为的判罚,场内保留的球多,击打的杆次就多,激烈争夺的亮点也会多。如果再采纳贾本国球友的建议(2014年第2期P28“有关出界球的修改建议”[url=]稿件[/url][A1] ),将闪出界外的对方球视为边线界内球,“三多”现象会更突出,门球比赛的观赏性会得到进一步增强。

      
       ♣ 林克茂 (四川内江市)

      现行规则中,有关“[url=]自球拿出界外”的犯规[/url][A2] ,仅闪击内容就有9种和4个说明。这么多的犯规规定,难理解、难记忆,不但给执裁带来了难度,也影响了比赛的观赏性。要扭转这种现象,有必要对被罚出界外的规定进行修改。
      我的修改建议是:
      一、按照“简便易行”的执裁原则,修改有关犯规的规定
      1、闪击时允许手不离开他球
      闪击时,他球未贴靠自球,发生他球未闪出去的犯规,或他球受力小移动距离短的犯规。这样的情况广大球友常见,如果允许手不离开他球,使两球相靠,就会减少此种情况的犯规。
      2、缩短闪击他球移动的距离
      闪击后,他球移动的距离够不够10厘米,常常会引发争执,这种情形下,裁判员带尺子量不方便,用拳头量不准确。因此,不如把10厘米改为7.5厘米以上。在有争议之时,裁判员用一个球在自、他球中间一放,只要能放得下,就为闪击成功。大家一目了然,心服口服,裁判员也易操作。
      3、取消界外球进场撞击他球的犯规
界外球本身已有一到两轮无权利,如果在进场过程中因为误撞了他球,又要判犯规,这样会造成该球在三到四轮都无所作为,比赛的竞技性会因此大打折扣。建议修改为:界外球进场撞击他球不犯规,自、他球移动均有效。
如果进场把他球撞击出界外,自球留在界内,则他球移动无效,捡回放原位。若两球均出界,则他球放回原位,自球放至出界点的连线上,算界内球。
       二、减轻过重的判罚
      因犯规导致自球被拿出界外的情况还有:触及有效移动、重复撞击、闪击阶段的犯规。这些犯规行为应该受罚,但罚出界外,实在是太重了。因为在赛场上,许多击球员出现上述犯规,主要是因麻痹、紧张、急躁、兴奋过度等状态而导致出错。这种出错行为绝非他的本意,而且也不会给对方造成任何伤害,为什么一定要进行重罚呢?
      建议:出现上述犯规行为后,只取击球员的续击权,把自球放在边线上,算界内球。这样,既让击球员吸取教训,又给他留下立功的机会,还为双方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舞台,凭真本事作战,必然会展示更多、更精彩的战局,吸引更多朋友的关注和参与。

      
       ♣ 张立武 (广东省深圳市)
     《2011规则》执行已近四年,实践证明有些犯规的条款有待于进一步改进,比如,现行规则中有关球体的无效移动规定了8条,其中第四、第八条应加以修改。我的修改建议是:
      1、间接使自球移动不应判犯规
     规则第十二条第四款第7项规定,“球槌击打到地面,使静止的球产生间接移动”,要判击球犯规。这一规定,与第十一条“无效移动”中的规定相矛盾,既然“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不犯规,为什么这一间接移动算犯规?建议取消这一规定,也改成无效移动,不判犯规。
      2、帽子触球不应判犯规
    《2011规则》在《2009规则》的基础上,把击球员的帽子掉下触及静止球的情况,由不犯规改成犯规,究其原因,是担心有的击球员钻规则的空子,比赛中故意让帽子掉下扣住要出界的球。笔者认为,帽子和击球员的服装一样,属于与比赛有关的物品,不应判犯规。担心击球员故意让帽子掉下扣住自球的行为,出现的几率太小,几乎是不可能的。若有人故意用手摘下帽子扣球,不但要判犯规,还要根据妨碍比赛的规定,予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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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3 10: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5-2-23 10:47 编辑

                                                                                           2014年第10期   
关于对《2011竞赛手册》抽签方法的改进意见
四川成都市  李显平
      门球竞赛中,淘汰赛的抽签工作往往让人头疼。其原因有二:一是抽签的理论比较复杂,难于理解和掌握;二是主抽人要头脑清醒、反映快,这样才能迅速、准确地去处理抽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保证抽签工作的顺利进行。
      抽签时,不仅要处理好“机遇”和“控制”这对矛盾,还要保证抽签有最大限度的“机遇性”,把“控制性”限制到最低程度。如果不按照这一原则,抽签人员单凭主观意愿,随心所欲地“控制”,抽签虽然“不难”了,但会使抽签不合理,甚至失去意义,起不到抽签的作用;如只考虑“机遇”,任其“自由”进区,就达不到同组的队和实力指数相同的队的合理分开并最后相遇的目的。
      《2011竞赛手册》介绍了“跟种子法”和“混抽法”的抽签方法,在实践中,这两种办法对“机遇”和“控制”的掌控都不够理想。跟种子法“控制”太多,“机遇”没达到最大限度,导致后面的三、四名基本没抽签,不是“抽入”,而是“放入”;混抽法的“机遇”倒是达到了最大限度,但“控制”欠缺,同组的队很可能在一、二轮就相遇。
      二者相比,“跟种子法”比较合理,但应减少“控制”,只要求每个1/4区里有1、2、3、4名和A、B、C、D组即可。不再按照A组与D组、B组与C组搭配,以及3跟2、4跟1的原则。对各个参赛队来说,抽签就是抽组别,抽位置号码,也可以说是抽命运、抽运气。因为抽签一结束,比赛次序就定下来了。所以,让运动队(员)代表亲自来抽签,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让人心悦诚服。基于此,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首先让各组第一名抽1、16、9、8号位置。如果A1、B1、C1、D1抽进1、16、8、9号。各组第二名抽5、12、13、4号位置。因A1、C1在上半区,A2、C2就抽下半区的12、13号。因D1、B1在下半区D2、B2就抽上半区的4、5号.      按照每个1/4区里有1、2、3、4名和A、B、C、D组的原则,各组第三名各有两个1/4区可抽:A3是2/4、4/4区;B3是2/4、3/4区;C3是1/4、3/4区;D3是1/4、4/4区。
      根据抽签的原则和上述规律,四个第三名中只要有一个队抽进某个1/4区后(如直接抽号码,第四名就只能插入),就将其余三个第三名和四个第四名的分区就定下来(或叫带入)了(具体号码位置待定)。四个第三名可推荐(或抽签决定)一个队抽区位(四个队同时抽很可能失败)。如A3抽进了2/4区,那就是A3、B4(因2/4区无B组的队)抽6、7号;B3、C4抽10、11号;C3、D4抽2、3号;D3、A4抽14、15号(结果如图)。这样,所有的队都是自己抽进各号码位置的,不是放入或插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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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3 10: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5-2-23 10:54 编辑


                                         2014年第10期
                            建议给参赛球队暂停一次的权利
郑大临广西桂林市)

      《2011规则》规定,“暂停”是指主裁判员要求暂时停止比赛,参赛球队不得要求暂停。我建议:修改此条规则,比赛中,允许参赛球队申请暂停一次,时间为30秒钟或1分钟,具体由主裁掌控。
                                                                 
     给参赛球队以“暂停”的权利,只会占用1~2分钟的比赛时间,对比赛不会产生影响,但却能给参赛球队带来诸多好处:
    1、有利于保护运动员身心健康
    一些老年球员,在打关键球的时候,因为精神高度紧张,会出现心跳加快、血压升高、手脚颤抖的情形,严重者还会出现眩晕甚至昏倒的现象。遇到这种情形,教练员提出暂停,球员就有了休整机会,可缓解不良身体状态的发生和紧张情绪。
    2、在关键时段给教练员提供安排战术布局的时间
    象美国职业篮球赛,最后十几秒时,教练往往会要求多次暂停来布置战术,双方在此时的争夺达到白热化,甚至在一两秒钟内产生绝杀,使比赛顷刻之间翻盘,极大地吸引观众,把悬念留到最后一秒。其实,门球比赛在终场前几十秒或最后一杆球逆转的战例也很多。因此,关键时段叫一次暂停,可给教练员和队员提供彼此沟通的机会,击球员可以充分理解教练员的战术意图,明白关键球应该如何打,技术水平会得到充分展示,比赛的过程会更精彩、更激烈。
    3、可确保比赛客观、公正地进行
    如终场前12秒,场上比分10︰10,白方比红方多一个进三门的球,白方②、④球是界外球,红方③球未过二门,但在二门一号位压边。轮及2号球员击球,他若采用故意拖延时间的打法,③球起不了杆,红方输球,比赛场上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而引发的争执也时有发生。此时,若红方教练员要求暂停,裁判员明确公告双方还有12秒时间,这样,即使是2号球员故意拖延时间,也只能用完10秒钟,还剩下2秒钟,红方③球得以起杆,确保了比赛客观公正地进行,避免因此而引发的争执。
    4、统一认识、减小矛盾
    门球比赛的特性是一人打、多人看,当场上战局呈胶着状态时,击球员上场击球前,会面临多种打法的选择,所以,不仅球队内部会出现七嘴八舌的现象,周边观众也会指指点点。如果此时击球员和教练员观点不一致,击球员因为不理解教练员的战术意图,便会产生抵触心理,不利于技术水平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暂停,可让教练员更加准确地把握战局,制定更切合实际的战术方案,从而让球队统一认识,减少矛盾,更好地发挥协同作战的功效。
    5、利于找出胜负之因
    门球比赛结束,很少见到对终场前最后的几杆球进行复盘,很多队员对胜负原因不十分清楚,不管三七二十一,把输球的责任推给教练,把技术上的严重失误认定为教练战术指挥不当,而他们又记不清各球的位置,乱说一通。暂停可使队员看清楚终场前最后几杆球的重要性,正确理解决定胜负的因素。
    6、利于宣传、讲解、推动门球运动
    若现场有门球讲解员讲解或电视现场转播讲解,暂停时,讲解员和门球嘉宾可分析双方当前形势,推演出多种打法变化,制造悬念,吊足观众的胃口,充分展示门球运动的胜负在比赛顷刻之间反转的局面,吸引观众有兴致观看门球,体会门球的特有魅力,吸引不同年龄人群参与门球运动,使门球运动更广泛地开展和壮大。
总之,给参赛球队暂停好处多多,有百利而无一弊,期望中国门协在规则修改时能够采纳此项建议,以推动门球运动朝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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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3 17: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杨 发表于 2015-2-22 09:11
2014年第6期      编者按:征集“规则探讨”栏目稿件在网站和 ...

     首先感谢胡杨老师来到中国门球网,深入到民间了解实际工作,并开辟了“规则修改征文”专栏,这是前所未有的,是受欢迎拥护的大胆创新,中国门协和<<门球之苑>>应多几个象胡杨先生这样深入基层,了解民意,代表民意讲真话、实话的官员,中国门球就将会有很大改观,或是将有飞跃发展。
     本人写的把“闪击”改“棒击”文章,是在胡杨老师的诚信之下有感而发的。得到关新国老师与苗春青秘书长的大胆认同,特别是为这改革写了更有理论性与可操作性的文章,为这一改革进一步升华。对此本人十分感谢!我们不是为个人,而是要为门球发展出力。中国门协官员关键老师在2014年曾代表中国出席世界门联规则修改工作,会议提出今后规则修改应朝着“简单、易懂、减少犯规”方向发展。并且说规则的修改不能一下子改得太多,以逐步适应。本人晃忽看到门球春天的到来。
      本人在写“闪击”改“棒击”时,一下子找不到很好合适名词,所以暂用了“棒击”,关老师提议为“闪打”,苗秘书长提是“击打”,这些意见,都很好,应比“棒击”更进一步。虽是方向最重要,但名词也应要贴切好听,现本人提议“闪击”改为“追击”更为贴意好听,即“撞击”后是“追击”,“追击”后是“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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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3 21: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门球规则修改不要改得面目全非,同意取消双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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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4 07: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5-2-24 07:37 编辑

                                                      2015年第1期
      说明:由于版面紧张,2014年第11期、12期未刊发规则研讨稿件

                                           提高门球比赛观赏性的修改建议
                                                                州 霖   (北京市)

        提高门球比赛的观赏性,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门球活动之中,不仅可以破解门球运动后继乏人的困境,还能吸引媒体和商家的关注,加快门球运动迈向市场化的步伐。
                           
      提高门球比赛的观赏性,这是一个很复杂的课题,也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我的观点是,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对现行规则进行修改。
       一、从进一门放弃环节入手
      一门放弃战术始于②球。因为1996年以前,规则规定有一门双杆,所以②球第一轮不进一门,第二轮进一门撞⑩球(第一轮进一门后堵在门后)打双杆,收到后发制人的功效,其他球出于牵制战术的需要,也纷纷放弃。这种放弃可能会延续到第二轮、第三轮,甚至第四轮、第五轮。
      在放弃战术的作用下,场地内仅有少量的散兵游勇,而且东躲西藏、少有搏杀。这种情形导致比赛前几轮的观赏性大打折扣。
      1996年,我国在对《1994规则》内容进行修改时,针对这一状况,在取消一门双杆的同时,设置了进一门限制次数的规定。即进一门限制为三次,三次不进一门,失去本场比赛资格。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2004年。
进一门“限三”的规定,有效遏制了一门过多放弃的情形,但引发了一个新的问题:“限三”对击球员造成了心理负担,特别是一些年龄较大的球员,因为三次未能进门,容易受到身心上的伤害。因此,“限三”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也受到诟病。
     《2004规则》修改时,因为要全盘和国际规则接轨,取消了进一门 “限三”的规定;《2011规则》修改时,因为设置了“得分不封顶”的规定,这一规定鼓励球员多得分、快得分。正是考虑有了这一激励机制,所以《2011规则》修改时也未设置“限三”的规定。
    《2011规则》执行后,因为激励机制的作用,进一门时过多放弃的情形有所改观,但随着参赛球员技术水平的普遍提高,在求稳控势战术的主导下,在各项全国大赛上,我们还会看到前几轮多球一门放弃的情形。
      综上所述,要想改变进一门过多放弃的情形,走限制次数的老路行不通,依靠激励机制又出现了反弹。为此,我的修改建议是:
       1、如图所示,在开球区左侧50×50厘米范围内设置特定放球区。
      2、第一轮进一门的球可以在开球区内任意位置摆放。
      3、第二轮及以后进一门的球须放在特定放球区内。

特定开球区示意图vsd.jpg
      这样的规定,鼓励击球员第一轮进一门,如果第一轮不进,那么从第二轮开始,进一门的难度会增大,而且进一门后因为落位改变,进二门的难度也相应增大。因为增大了两个难度,大多球员应该会选择第一轮进一门,这样,比赛从一开始便会进入对攻状态。
      2014年11月,我们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门协赛场上进行了两场规则修改试验,一场是4支球队参与,另一场是18支球队参与,从比赛结果看,对进一门设置特定放球区的规定,多数球员认同;从比赛的效果看,进一门放弃的情形不仅明显得到遏制,也减少了撞柱球再进一门后威力过大的情形。
       二、从减少界外球环节入手
      纵观其它竞技体育项目的比赛,进攻和防守基本上都是交替进行。因为机会均等,所以比赛过程会呈现出激烈的对抗性和扣人心弦的观赏性。
      反观门球项目,一方一旦进攻得手,将对方清场,对方球便失去了还手的能力,只能被动地挨打。如果得势方不断扩大战果,失势方便会不断地遭到打击,导致赛场上只有得势一方在演独角戏。
      我们不妨来看中国门球冠军赛总决赛中的一个典型战例。
       2012年,中冠赛总决赛的冠军为河北省驻保高校队,亚军为湖南省株洲队。从预赛到复赛,这两支球队的战绩均为6胜2负。在前8名的双败淘汰赛中,他们有三次交锋。第一回合,驻保高校队以13 : 7的比分获胜,第二回合,湖南株洲队15 : 8 的比分获胜,第三回合,驻保高校队以26 : 6的比分获胜。据此不难看出,驻保高校队的实力略胜一筹。但然而在第二回合的比赛过程中,我们却得到了这样的统计数据。见下表。

杆次数统计.jpg


      统计结果显示,这场比赛共打了113杆球,其中,实力不占优势的湖南株洲队打了85杆,驻保高校队打了28杆,双方击球次数之比超出31。另外,从第三轮到第五轮,驻保高校队的击球次数只有4或6杆。这说明,从第三轮开始,驻保高校队只有压边或进场再次被打掉的过程,完全失去了进攻的能力。
,这样的比赛有看头吗?
      综上所述,界外球失去正当的击球权利,是导致比赛过程出现“一边倒”的根源,在不改变界外球权利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界外球便是可以进行的选择。因此,我的建议是:
       1、每场比赛双方参赛队只有一次双杆球。
近四年来的实战证明,在技术水平普遍提高的状态下,一方两次使用双杆球将对方清场,基本上就会使对手失去还手能力,赢球已成定局。因此比赛中屡屡出现时间未到一方举手投降的现象。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加大限双的力度,不给优势方再用第二个双杆球打击对手的机会。
       2、在比赛的最后10分钟,将被撞击的对方球闪击出界,裁判员应将该球放置在边线上,成为界内球。
产生界外球的因素有三条:一是自杀出界,二是犯规出界,三是被对方闪击出界。这三个因素之中,以被对手闪击出界为主。在比赛的最后时间段,设置这一规定,目的是减少劣势方不断被打击而且失去还手能力的局面,给其提供进攻的机会,这样,比赛过程会更加充满变数,提前举手投降的情形将不会再发生。另外,只在最后10分钟设置这一规定,可以保留闪带技术的观赏性。
       三、从缩短比赛时间环节入手
      为什么要缩短比赛的时间?
      目前的比赛,基本上前几轮都在打放弃球,比赛进行到10 分钟左右时,才会出现集团军作战的局面。所以,30分钟的比赛中,有10分钟左右的“观望、等待”时段,这样的时段应该剔除。
有一个典型事例更能说明缩短比赛间的必要性。2011年,在某俱乐部举办的精英赛中,因为比赛规程中有一项特殊规定:25分封顶。两位擅长放弃的选手在决赛中相遇后,这场比赛整整打了24个轮次,比赛的前25分钟,场地内只有1个红球,其余9个球一律放弃。25分钟的放弃,折磨着裁判员和在场的观众,他们得需要多么大的耐心,才能观看完整场比赛啊!
       2、比赛时间吗能压缩吗?
      能。一是依法有据。规则第七章,在“推迟和结束比赛”中有这样的规定:“若该场比赛已达20分钟及以上,则比赛结束,结果有效。”二是有过实践的检验。2013年的读者杯单、双打比赛,每场比赛的时间为25分钟;2014年的读者杯单、双打比赛,每场比赛的时间为23分钟,虽然这样的时间规定初衷是因为场次多的缘故,但几百场的比赛证明,比赛节奏明显加快,精彩场面频现,受到参赛球员的广泛认可。
      所以,我的建议是:
       每场比赛打上下半时,每个半时的比赛时间为20分钟。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若采纳此项建议,则上述第二项建议中的第2款(最后10分钟闪击出界球的建议)可以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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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4 12: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楼上这篇文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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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06: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分感谢胡楊老师收集2015年修改规则的意见

本帖最后由 志在千里 于 2015-3-6 07:08 编辑

  有五条意建议我已向深圳姜海鴎老师报告了,她也在做这件工作。在补充一条,即手势与宣判的问题。手势有一动、二动,有说话的、不说话的、有一次、有二次的,二者组合就有几十种太复杂。有的要求绝对化,如手到音停、手到45角度、60角度,准确说恐怕没有人能做到。有的一动二动之间相隔只有一、二秒,要求要明&#152038;分开,似可不别,如"撞击"手势。"比赛结束"叙述太细,我看实际操作者极少做到。上述建议说理不透,仅共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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