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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胡杨

规则研讨意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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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0 06: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5-2-10 06:52 编辑

                                                              2014年第3期
                                           采取措施 减少事故 降低执裁难度
                                                   ——对闪击犯规处理的修改建议
                                                             关新国(河南洛阳)

      在门球比赛的执裁过程中,闪击过程是犯规的“多发地”,判罚中争议、纠纷不断,是门球竞赛工作的“事故多发区”。笔者想就这个问题,结合自己多年来的执裁实践,谈一点对闪击犯规处理的修改建议。旨在降低执裁难度,使执裁过程简单易行,减少争议。
      《2011规则》实施后,闪击犯规的处理较之前简化了许多,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裁判员的执裁。但基层裁判员在实践中还是认为:闪击过程的某些环节仍然存在着认定困难,处理棘手的问题。比如:闪击时,若出现自、他球同时或先后离开脚下犯规的情况时,是按闪击成功认定,还是按“双飞”认定,判罚起来就有一定难度。因为这是一瞬间发生的事,裁判员很难看清,看不清就难以正确认定。由于认定不准,所以对被闪击他球的处置就非常难办,是移动有效?还是放回踩球的位置?参赛双方都瞪眼看着裁判的认定和处理,顺心则罢,稍不顺心,就会引发争议,因此而停表处理的也不少见。这一点,笔者就亲身经历并见过多次,感到很有必要进行修改。
      经长期实战的总结,,笔者经过思考后认为:从闪击犯规的处理措施入手,稍作修改,即可解决这一顽症。
修改建议:把闪击犯规处理第三款:“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修改为:“犯规发生在抬脚时,他球移动有效”。即把“闪击成功后”5个字修改为“抬脚时”3个字即可。
      如此修改后,击球员从放球后,一直到闪击成功抬脚时的这段时间内,只要出现犯规,无需裁判去识别和判断闪击成功与否,也不管你脚下踩着的自球何时离开脚下,只要犯规发生在这个时间段,均按放球后发生犯规来处理,即:他球放回放球位置。
      做这种修改,实际上是把执裁中难于鉴别的“闪击成功”与否删掉,而把“放球后”发生犯规的处理规定,延续执行到抬脚时”,这样即简便实用,又效果显著。这与《2009规则》里“由于击球的原因自球离开脚下,按闪击第二阶段处理”以及“由于抬脚的原因自球脚下,按闪击第三阶段处理”的规定是异曲同工。
      修改后的文字语句,同前面两个闪击犯规的处理规定相比,表述一致,和谐统一。都是以闪击过程中行为顺序的某个动作为分界点来区分的。比如犯规发生在:
      1、放球前,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2、放球后,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3、抬脚时,他球移动有效。
      笔者在基层门球比赛活动中,已经多次试验,没有发现由于此处的修改,会给规则带来其它变化、副作用以及不良影响。
      若能如此修改,将使裁判员的判定容易,处理方便,简便透明,减少争议,大大降低执场裁判的心理负担和执裁难度。

点评

文字改得恰当、贴切,有道理。  发表于 2015-2-17 12:36
谢谢胡杨老师的转载,辛苦了。  发表于 2015-2-10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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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0 06: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5-2-10 07:45 编辑

                                               一点说明

        我干的工作,说好听点叫编辑,实际上就是一个裁缝。对选中的稿件修修补补,一要保证版面字数的要求,少则添、多则删;二要保留作者的观点,不能“整容”得面目全非,让人家不认识自家的“孩子”。
        一般情况下,我编辑完成后都要和作者沟通,让作者再予以确认。但对一些纸质稿件,因为信息不明,无法和作者交流,所以也就自以为是了;另外,后期的一些稿件,为了选发更多的建议,对所有来搞,只取画龙点睛之处,其余全部抡起板斧砍掉,望能理解,别背地里说“胡杨”就是“胡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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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0 06: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疆.红柳 发表于 2015-2-9 11:11
胡杨老师理论联系实际,真正干实事好表率、好典范的门球人。

红柳老弟跟帖必配照片,听说你为此收集了几千张照片,不服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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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0 07: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5-2-9 08:42
胡杨老师是中国门协和“门球之苑”的好表率、好典范,他是国家门协和“门球之苑”第一个来网上与网友 ...

        中山明老师过奖,我在《门球之苑》是个打工的,在中国门协是个打杂的,在网站是个潜水的,偶尔冒个泡,还是个干私活的。

点评

在一场好睇的大戏里,往往主角不一定做得好与受人欢迎,而打工“打杂”的“丑生”往往是主角与受人喜欢。  发表于 2015-2-10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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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0 08: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罗珊 于 2015-2-10 08:58 编辑

一个好裁缝大家都会跟踪、勤找,何况胡杨老师已经传扬门网之中的高级编辑。而在实地采访、编辑、完成前后、常与作者、群众沟通再以确认,工作认真负责。是我们相信欢迎的主角编辑!

京南赛事中与队员了解沟通改规的建议
京南赛事 017.jpg




京南赛事 04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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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1 05: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5-2-11 06:45 编辑

                                                         2014年第4期
                                       小组循环赛名次排列的修改建议
                                                        张文焕(安徽合肥市)   
     
  在众多的体育赛事中,有不少体育项目在计算循环赛成绩时,都遵循“先算大分,后算小分”的排序原则。即先计算各队循环赛中的胜场数,进行第一次排名;当有多支球队胜场次数相同时,第二步要“先算大分”,再依据胜场数相同球队之间的胜负关系,进行第二次排名。若还有多支球队胜场数仍相等,且出现循环胜负,如3支球队中出现 A胜B、B胜C、C胜A的情形时,则第三步“后算小分”,即通过进行计算相等队净胜分比较进行排名。
       可是,《2011规则》中计算成绩的办法却明显与这一原则不同,其规定为:
      (1)先计算各队获胜场次,多者名次在前。
      (2)若获胜场次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之间的净胜分(各队的总胜分减去总负分),多者名次在前。
       不难看出,这种计算成绩的方法,第一步比较“大分”后,直接进入第三步比较“小分”阶段,所以,常常会出现“大分多的下而大分少的上”的不合理情况。
       比如,在安徽省门球协会省直分会举办的“明福杯”门球比赛中(2011年4月19日~23日),第一阶段的比赛结束后,B组成绩的计算就出现了上述现象。见下表。
绘图1.jpg

       成绩表中,有6支球队胜4场,这6支球队在循环赛中相互间的比赛场次共有15场,各队的胜场数是,A:4, B:2, C:3, D:2, E:2, F:2。(见表中红色块成绩)很明显,6支球队中A、C两支球队应当出线。但是,裁判组按照《2011规则》计算成绩的办法,以这6支球队之间的净胜分为依据,最终得出的结果是, C、F两支球队以前两名的身份出线。6支球队中胜场数最多,并在比赛中胜过C队、F队的A队,居然被淘汰的不合理现象。
       《2011规则》计算成绩的方法,沿用于国际规则,在国际门球比赛中,预赛阶段往往每个小组只有4支球队,所以用“相等队净胜分”判定胜负,不会出现上述现象。但是,我国的门球比赛,因为组内队数较多,循环赛后经常会出现多支球队胜场数相同的情况。因为球队的胜场数和它的净胜分并不存在正比例的关系,所以直接计算净胜分,必然会出现不合情理的结局。
       据此,笔者建议,将《2011规则》中循环赛的名次排列前两步修改为:
       1、先计算各队的胜场数,多者名次在前。
       2、若三支以上球队获胜场次相等,且各队之间不存在循环胜负,应当再次计算胜场数相等球队之间比赛的胜场数,多者名次在前。
       3、若三支以上球队胜场数相等,且各队之间存在循环胜负,则计算各队之间的净胜分(各队的总胜分减去总负分),多者名次在前。
       按照这种计算方法,上述所列举的比赛成绩,第2步比较A、B、C、D、E、F六支球队的胜负关系,便可得出A队排第1名,C队排第2名,不仅客观真实,而且方便快捷。

点评

评论排名方法有几点首先要清楚:1,所谓 “《2011规则》中计算成绩的办法却明显与这一原则不同 ”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们讨论的方法出于《门球竞赛手册》 而不是 《2011规则》。 2,而 《门球竞赛手册》 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2-11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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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1 06: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5-2-11 06:47 编辑

                                                                     2014年第4期
                                                       建议采用积分法计算比赛成绩
                                                                       崔双木  (北京市)

       2013年,北戴河“读者杯”比赛采用了积分法计算小组赛成绩。笔者认为这种方法比较科学,借用此方法针对《2011规则》提出修改建议,以供《2015规则》组参考。
       “读者杯”比赛用积分法计算比赛成绩的主要做法是:
       1、以积分替代胜场次。
       2、胜一场得3分,负一场得0分;若两队平分即为平局,双方各得1分。
       这种计算方法,历经了几百场的赛事检验,不仅收到了简便易行的效果,而且受到了多数参赛者的赞誉。在此基础上,我对循环赛计算成绩的方法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在循环赛成绩表中,同样以“积分”代替“胜场次”,其它项目不变。
       2、胜一场得3分,负一场得1分。
       3、平分,则双方各得2分。
       4、弃权或非法上场者得分为“0”。
       为什么要这样修改呢?通过以下实例加以说明。
       见表1。这是按照现行规则计算出的成绩。为了便于对比,表中罗列出了各队胜场次的得分(横线下方数字)。即胜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表1.jpg

       表2是按照新方法计算出来的成绩。同样在表中罗列出了各队每场的积分。

表2.jpg

       对比表1和表2的计算过程,新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优点:
       1、计算过程变得简便快捷
       表1的计算过程经历了三步。第一步:通过胜场次排出第5、6名;第二步:通过计算相等队净胜分排出了第1、4名;第三步:通过计算全阶段净胜分排出了第2、3名。
       表2的计算过程只有两步。第一步:通过积分排出第1、2、5、6名;第二步:通过计算相等队净胜分排出了第3、4名。不仅过程减少了,而且计算净胜分只在两个队之间进行,没有繁琐的运算过程,特别容易。
为什么会有这种效果?因为新方法对比赛结果设置了四个积分档次,积分范围的扩大,会大大减少积分相同情况出现的几率。所以,可使比赛结果的计算变得快捷。
       2、可在一定程度遏制“放水”行为
       表1中,戊队为小组第一名,表2中,戊队为小组第三名。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反差呢?关键在于戊队和甲队比赛时,因为弃权(比分0:15)得了0分。给弃权队以0分,使参赛队在任何情况下不敢轻易放弃比赛,能在一定程度遏制赛场的“放水”行为。
       3、简化了比赛的程序。
       比赛出现平分后,不用同分决胜的判定和罚点球,参赛队各积两分,减少了比赛用时,能使各个场地的比赛按照统一节奏进行。

点评

胜2分,平各1分,负0分是最合理的。弃权没必要单独列出,因为弃权也算输。  发表于 2015-2-23 15:29
用积分法修改意见更合理,支持!  发表于 2015-2-17 12:41
刚才看到这个方案,我支持。如果改成胜一场记2分,负一场记0分,平一场记1分好像更合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2-12 15:48
作者提供的方案表现在表一和表二的差别上其实是两条原则的变化造成: 1,同分不用“高分多者胜”的原则,而是俩队各取相等分,这是很合理的事。(见上一回贴) 2,弃权者得 0 分 比输者少一分,我认为不尽合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2-11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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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1 06:2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5-2-11 06:33 编辑

                                                                                                  2014年第5
撞柱球重新进一门的修改建议
闫景义 (江苏徐州市)

       我建议:“撞柱球不拿出界外重新进一门,给撞柱球与过门球同等待遇,让其享有续击权。”
      《2011规则》中得分不封顶的规定,不仅加快了比赛的节奏,还促进了门球技术水平的迅猛发展,受到了普遍的好评。与之相反,撞柱球拿出界外重新进一门的规定则带来了一定的疑问。
      其一,撞柱球拿出界外,就相当于将撞柱球放入了保险箱,在撞柱球重新进一门时,一门前后、二门前后、三门前后都在它的有效射程范围之内,有居高临下封杀全场之势。可谓是一球在手,天王老子也奈何不了,特权太大。
      其二,如果撞柱球的性质是满分,拿出界外无可厚非,但现行规则规定撞柱球的性质是得分,既然是得分,就应该与进门球一样享有续击权。人为地将撞柱球拿出界外,暂时剥夺撞柱球继续比赛的权利,这与规则的规定自相矛盾。
      撞柱球能否在得分不封顶的情况下,保持优势、去其不当,使之更合理、更完善一些呢?
      为此,我们进行了如下试验性打法:给予撞柱球与过门球同等待遇,有一次续击权;撞柱球不拿出界外重新进一门,必须通过战术手段调动到一门前,才能再进一门。
      通过试验,这种打法带来的变化主要有:
      一、催生新的战术
      撞柱球必须要通过有效的战术调动,才能再次攻入一门,而对方在战术上就要防控一门,不让其轻而易举地再进一门,你争我夺的一门战术会应运而生。与此同时,因为自球擦中柱边缘得分后,可利用续击权攻击对方球,所以,己方下号球在相对安全的情况下被闪送撞柱的战术会减少,
      二、竞技性和观赏性有所提高
      撞柱球不拿出界外重新进一门,既增加了撞柱球再进一门的难度,也给予了撞柱球继续参赛的权利,比赛双方因此必须要全方位投更多的攻、防战斗,你攻我防的拉锯战会增加,继而提高了比赛的竞技性和观赏性。
以下是我们在试验中的一个战例,通过这个实例,我们可以体验到规则的这种改变为比赛带来的精彩和奥妙。
      如图。比赛接近尾声,双方比分16:10,红方领先(无关球未画出)。
战术图.jpg
      轮及⑧球起杆,⑧球闪送④球过二门,自球过二门撞击⑥球打出双杆,两杆过三门后撞柱。场上比分变为16:15,红方依然领先,此时,比赛时间不到20秒,只见8号球员瞄准一门前的⑨球挥杆一击,准确击中⑨球,接着撞击①球、自球进一门、冲二门无果出界,随着裁判员的一声“比赛结束”,场上比分16:16,白方以单球最高分获胜。
      这一战例以及其它实验性的比赛,都让我们感到,撞柱球不拿出界外重新进一门,有利于提高球员的技术和教练员的战术意识,有利于提高门球的竞技性和观赏性。为此,我建议:给撞柱球与得分球同等待遇,让其享有续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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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1 06: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5-2-11 06:44 编辑

                                                               2014年第5
                                康乐型和竞技型门球应适度分离
                                                  何炳生  (新疆五家渠)

      
        80年代初,门球在引入我国时,是针对离退休老年人而定制的一项健身活动,这项集趣味性、竞技性于一体的运动项目,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普及,短短十多年时间内,便发展成为有500万人参与的一个群体项目。然而,时下许多地区门球活动却出现青黄不接、后继乏人的现象,其原因除了老年人的自然减员外,还有门球项目本身的问题,比如节奏慢、观赏性差、缺少对年轻人的吸引力等等。可见,从项目本身入手实施改革,促进其多样化发展,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参与到活动之中,事关门球的发展大计。
      实施门球多样化发展,就是要将康乐型门球和竞技型门球适度分离 ,在抓好康乐门球活动的同时,把竞技型的门球活动也开展起来,增强对青年人的吸引力,使部分青年人能利用业余时间融到门球运动中。
      这样,一是有利于改善门球人口的结构,形成良性循环,对门球持续、持久的发展有好处;二是竞技型的门球活动可以培养出更多的门球高手,有利于门球逐步实现商业化、职业化,并有可能使门球运动进入全运会、甚至亚运会、奥运会。
      关于康乐型和竞技型的分离问题,其实在《2011规则》修改中已有体现。比如,《2011规则》在通则中增加了得分不封顶的规定,在附则中增设了打轮次、取消超时犯规、得分仍然封顶的条款,这本身就是向着康乐型和竞技型的分离方向迈出的第一步。现在要解决的只是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康乐型的竞赛规则,我认为按照《2011规则》附则的规定即可,但要将五轮改成四轮。因为竞技型门球比赛,30分钟时间内通常打5轮左右,康乐型比赛因为其节奏较慢,如果打五轮,单场用时会超过30分钟。
      竞技型竞赛规则要在着力打造中国式竞技门球上下功夫。因为我国门球的现状和国外有很大的差别,比如场地条件,我们不可能全部在天然草坪球场打球,而且我国的人工草坪球场有平整、利于技术水平发挥、利于保养等优势。再如,国外的门球项目是以休闲娱乐为主的活动,但我国门球项目已朝竞技方向迈出了很大的一步,单人赛、双人赛、锦标赛、争霸赛、中冠赛等多种比赛层出不穷。所以,我们应该在打造中国式竞技门球上下功夫。为此,我建议:
      第一、“得分不封顶”的规定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因为实践已经证明,这一规定对提高门球运动的节奏,加大运动量,增强竞争性、激励运动员苦练基本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可尝试给界外球以进攻的权利。具体做法是,围绕中心柱设一个直径为30厘米左右的圆圈,姑且称之为“续击圈”,击球员凭着深厚的功底,把界外球打进续击圈,即可获得续击权,和界内球一样,即可打球,也可得分。
      第三、改进限双的方法。双杆要限,但是,只能限使用,不能限制打造的方式和次数。即无论是门前后的多杆还是撞击多球的多杆都予以承认,打多少次承认多少次,但所获取的多次续击权的使用要严加限制,只准其得分、接力,不准击打任何球,包括本方的球。这样既保留了造双、打双的精彩场面,又限制了多杆的威力,同时还为被动的一方留下了翻盘的机会。      
      第四、严格执行超时犯规的规定,但要把续击和闪击的起始时间加以区别。续击以球停稳为起点,闪击以捡拾它球返回为起点,这样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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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1 07: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胡杨老师把规则讨论汇总在这里发表,使网友能以最快的方式感知门球界重量级人物的对门球规则修改和发展设想的全貌。
这里的帖子涉及每一个门球人都关心的问题,和广大门球人一样,我以前也发表过些观点,借此机会,我将对学习了解他们的观点,并发表我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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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1 09: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杨 发表于 2015-2-9 06:49
2014年第1期锯掉“筐底”——面对无奈的超时犯规该怎么办?                                              ...

我全面支持三位老师此处的观点。
补充几条理由:
1,10秒问题没有哪一次顶级赛会做到无可诟病。(可看录像来检验)
2,裁判员在此问题上永远处于被指责的地位,有说你快了有说你慢了,或说你前后不一致。
3,规则规定裁判员用时在30分钟内,于是裁判员用时就可能影响胜负,可以说没有一种体育运动的规则会有类似的条款。
4,产生了以消极取胜的丑陋的时间战术。这是所有体育项目都要防止的问题,而门球却允许公开存在。
5,用专用表计时的问题是: 增加裁判工作量或人数,也就是增加赛会的经济负担,导致参赛费用增加和赛会减少。并且仍很容易产生操作错误。而对门球比赛的观赏性,公平性,的改善有限。是得不赏失之举。
6,10秒超时者获利有限,击球的准确性和所用时间几乎不相关。
7, 参考台球不限时,乒乓球、排球 发球,不限时,冰壶实际上不限时,观赏性和公平性多没有影响,门球有什么理由作此画蛇添足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取消10秒不是提倡慢,体育运动永远提倡积极快速,积极快速应写入运动员守则,用以显示运动员的礼貌和绅士风度。
也可以规定判 故意拖时者“消极” 犯规。


打轮次,不限时 ,提倡积极、快速,一定能使门球比赛更公平,更和谐,更容易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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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1 11: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5-2-11 11:53 编辑
胡杨 发表于 2015-2-9 07:03
2014年第2期有关出界球的修 ...

我欣赏军旗老师的改革意见。
但是有一个问题是,这样改,闪带的风险太大,必然导致失去了闪带技术的应用。
我认为这一项改动只有在取消限双的同时才有其积极意义。
门球的 限双 和 一门不同于三门的处理,还有三次不进一门就枪毙,都是 大原则下的修修补补,这种修补规定降低了规则的统一性,显得规则只想规定,不想讲理。所以这类补丁应当越少越好。
但是现实是双杆球威力太大,所以多数人希望限制。我赞同路凡的减少双杆球的奖励入手来限双。军旗的方案减少了闪击的威力,我认为是减少双杆威力的有效措施。所以我主张实行军旗的方案,就要全面放开限双,这样进门有一次续击权,撞击一球有一次续击权的原则贯彻门球规则始终。规则简化,没有补丁。
如果认为由此减少双杆的奖励力度还不够,那也应当想出一个和闪击不许出界一样的,可以贯彻始终的方案来。避免各种不讲理的规定。
我希望门协在修规前把各种方案分配到基层门协,指令他们组织比赛,检验可行性,收集意见。这样修规的质量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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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1 19: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杨 发表于 2015-2-11 05:55
2014年第4期                                 ...

评论排名方法有几点首先要清楚:1,所谓   “《2011规则》中计算成绩的办法却明显与这一原则不同 ”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们讨论的方法出于《门球竞赛手册》 而不是  《2011规则》。
2,而  《门球竞赛手册》 的开宗明义就说是供“使用或借鉴”的。其法律地位和规则是不一样的。

当然《门球竞赛手册》的排名方法也是可以评论,研究的。

《门球竞赛手册》所以规定不同于其他运动的排名办法,原因在门球的大分(胜负)的计算有一条不同于 所有其他运动的规定。就是“同分时高分多者胜”。
这是一条怪癖的规定,篮球同分时,以三分球多者胜了吗?冰壶比赛结束时平分,查看有得高分的的局多者胜了吗?
同分时高分多者胜”,多数情况等同于 “同分时低分多者胜”。仅此一条就可以判断其不合理,低分多为什么要判他胜呢? 好,同分时低分多者胜  和  同分时高分多者胜 的原则在第一轮排比中给了胜方一个大便宜。第二轮排比继续给这个假胜方便宜好还是亮出小分不让假胜方便宜好? 我主张假胜方便宜一次就够了。这就是手册的方案。

如果循环赛同分就双方平分胜场次(个0.5个),或同分就点球决胜,并把点球分加入比赛分里,那样,作者的方案就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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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1 21: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杨 发表于 2015-2-11 06:08
2014年第4期                     ...

作者提供的方案表现在表一和表二的差别上其实是两条原则的变化造成:
1,同分不用“高分多者胜”的原则,而是俩队各取相等分,这是很合理的事。(见上一回贴)
2,弃权者得 0 分 比输者少一分,我认为不尽合理。
      一个队全程参加比赛,有一两次弃权,为什么要给出比输还要少的分呢?
     弃权为了给亲近的队加分,值得蔑视他们,大多数情况下你是难对其真实意图做判定的。而多数情况是交通问题,身体不适问题,造成缺员,此时判他得比输球还少的的分就不大合理了。

如果去掉这一点,把表一和表二对比,两者是可以换算的,这就是:
         胜场次   =  (积分 - 5 )/  2   ,    ( 5 是每队的 参赛场次。)
结果是甲到己的排名是:  5、4、1、3、2、6  。  (和表二比丁、戊换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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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2 15: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胡杨老师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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