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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5-1-14 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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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您是对这样改觉得“不可思议”,我还相信,持您这种观点的肯定是绝大多数,因为30年来,一直都是想方设法把对方球打出界外,一下子把“奋斗的目标、追逐的成绩”定为犯规行为,这变化是太大了,翻天覆地,哪能没有不同见解?您这种认识,本质就是不承认这样改的合法性,这绝不是裁判员如何判罚“技术层面”的问题。如果承认”以任何方式造成对方球均为犯规行为“这一规定的合法性,规则只需在”击球犯规“和”闪击犯规“条款中列出”击球时,造成对方球出界(包括间接出界)和“闪击对方球出界(包括闪带另外他球出界)”即可,不需再做过多、过细的规定,就人人明白,您的6个问题,就都不是问题。
至于说此办法“行不通”,我不敢苟同,怎么叫行的通,什么叫行不通?若说当前不会“行”(入规),我认可;但是,只要“行”则必通,且“行”则门球兴。因为,目前门球比赛的一边倒、没看头、偶然性大、留球过多、民众看不懂等诸多问题,都来自“界外球过多”这一弊端,而此“行”,是解决界外球过多的唯一有效且简便易行的办法。
我承认,您在规则改上,是改革派,但规改若不改其设计理念,是改不好的。因为现规则的根本问题在这里,别的改革都是次要的,包括取消闪击那样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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