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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想天开——利用11规则意外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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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8 10: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喜马拉雅山 于 2014-7-28 17:01 编辑

终场,2号最后一杆,2号是二门球,6号是中柱球,如果2号给6号撞柱则双方平局,但是红方有高分球红方获胜,2号球没有进二门的角度;2号球撞击6号球后离柱很近,击球员给6号球撞柱后没等裁判拿球就自己拿起球轻轻的抛向了二门前的方向,6号球缓慢的滚动当中击球员就击打了2号球,方向也是6号球滚动的方向,2号球追上了继续滚动的6号球并撞击了6号球,2号球分球角度正好进了二门。白方以一分之差获胜。分析:1、击球员给6号球撞柱后自己拿起6号球没有犯规;2、击球员把6号球缓慢的扔出也不犯规;3、因为6号是中柱球扔出还在继续滚动时击球员击打2号球也不犯规;4、2号球击打了6号无效移动的球2号进了二门滚动有效,2011规则第十一条 球体移动 一、有效移动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说明:若出现与有效移动无关的犯规行为,该移动仍然有效。●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5、是否涉嫌重复撞击呢,6号球已经属于界外球了应该不属于重复撞击了;6、最后就是涉嫌妨碍比赛了,这要看裁判员的理解了。 104923t1mj11pmoa3wa1p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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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X圆场地X平 + 2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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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8 11: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利川晨曲 于 2014-7-28 11:43 编辑

   这属于不规范行为,应该将⑥号拿出界外以后,②号才能起杆续击。如果这属于利用规则,那么都这样利用比赛还能继续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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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8 12: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政策就有对策!(因有的政策有空子可钻。)此案是个典型例子!还得判白方胜出! 161457uiff2cqevbp3fcbf.gif 145220nl3tfvflsafj1v3f.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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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8 14: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喜马拉雅山 于 2014-7-28 14:44 编辑

"这属于不规范行为,应该将⑥号拿出界外以后,②号才能起杆续击。如果这属于利用规则,那么都这样利用比赛还能继续下去吗?"

什么是不规范行为?如果规则不能禁止那这种行为就不能说不规范。法不禁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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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8 14: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喜马拉雅山 于 2014-7-28 14:52 编辑

法不禁即可为有何不对呢?我看过北京市的商业企业营业执照,他们规定的经营范围很好,“法律允许经营的”,也就是说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经营。我们打门球也是一样,只要规则不禁止那都是可以的,规则就是门球的法律。利用规则也就是利用法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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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8 15: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喜马拉雅山 于 2014-7-28 15:28 编辑

“设计成二号已过二门,先把6号撞柱,轻抛6号向四线外。然后击中它并进了3门,还可以撞柱。更合理。”你说的那样没有续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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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不一样?  发表于 2014-7-30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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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8 16: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球X圆场地X平 于 2014-7-28 16:49 编辑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做什么事都要讲规矩,只要按规矩办事就没错。有些时候做事要合情合理合法,起码保证合法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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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楼主的分析我没看到违反2011规则的地方。  发表于 2014-8-6 09:56
l楼主所说合法吗?  发表于 2014-7-3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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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11: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题目:妙,太妙了!!赞同你的观点。另外有人设计"2号过二门,侧击让6号撞中柱••••••"也同意你的分析,那2号就没有续击权了。(见规则p62下图)。
      建议版主多选用这种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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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11: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的哥”答题:异想天开的“想”法、无法做到的“做”法,裁判员不会让这种人获胜的。
当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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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30 08: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谁说让胜就胜的,是要根据规则办事的,法官判案也是要根据法律的。裁判判决也要根据规则的。我们是在讨论规则的严谨性,不是在讨论什么人,题目也说的很清楚“异想天开”,这只是一种不违反规则的情况下的一种假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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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0 09: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法真奇妙,门球高人,当律师肯定是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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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30 14: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吕梁山 发表于 2014-7-30 09:39
想法真奇妙,门球高人,当律师肯定是更有利。

呵呵,奇思妙想,异想天开吗。只是说有这个可能性,如果我说的案例成立,那么希望制定规则的门球泰斗们尽量避免有这种规则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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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0 15: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法很奇妙,但是机会很少。
1,裁判不拾球,让你拾,只有1/3机会。裁判不踩停6球,只有1/2机会,
2,先抛球,后撞动球进门,成功率不会超1/10。
所以规则不改,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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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31 08: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中”第十一条 球体移动 一、有效移动“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说明:●若出现与有效移动无关的犯规行为,该移动仍然有效。●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最后一项说明有点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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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10: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规则p27 第十四条 撞击中柱 (三)撞柱球应立即拿出场外,放置在限制外待进一门的位置。(撞柱球应由裁判员处理,不应由击球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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