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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 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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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19: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次在大连打球休息时,几个裁判在探讨一个假设问题:(其中有国家级裁判及多名资深裁判在内。)
3号球在场外,4号球距离3号球一米左右,5号球在场外,6号球在中柱边,已过三门球。(4号与6号隔柱相对,)其它的球没有意义不用去叙述它。
时间还剩16秒(也是假设)。
红方领先。
现状:只要6号球不起杆,红方赢。6号球如果起杆,白方赢。
3号球采用大力击打4号球,使4号球滚动到球场的另一边,没有出界。
裁判呼号:3号球进场犯规,把3号球拿出界外。再过去拿4号球并恢复原位后,时间已到。4号起杆,没有作为。比赛结束。红方赢球。
白方抗议!红球3号故意犯规,因判白方赢球。
白方的理由:红方3号进场用时10秒,白方马上轻击4号,用时4秒,裁判呼号5号,这时时间到,5号进场,6号撞柱得分收杆。比赛结束。白方赢。
红方说规则上没有说明进场球不能击打球内球。合理运用规则,并没有冲撞规则。
多数人还是认为红方赢球。但同时也认为规则存在缺陷。

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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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队员的比赛行为是有效比赛行为(是符合规则的),3号队员的犯规比赛行为,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可继续进行。3号队员是一位熟悉规则、合理运用规则的优秀运动员。按规则,合理运用时间战术,红方取胜,无可厚   发表于 2016-3-2 14:08
这是红方3号,典型的利用拖时战术赢球的实例!规则允许的。不能算规则的漏洞!只能说明3号球员精通规则、充分利用了规则!  发表于 2016-3-2 05:37
发表于 2014-5-20 19: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红方赢球。这是红方准确适时适度采用了时间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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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6秒,3号起杆,6号肯定打不上!  发表于 2016-3-1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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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19: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红方3号故意击打场内的球,是故意违例,这是裁判应该马上停表,在处理恢复场上原来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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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2015规则p19第十条 一、有效比赛行为  发表于 2016-3-2 14:32
2015规则p19第十条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2.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违反了规则规定,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可继续   发表于 2016-3-2 14:05
3号球员又没犯规,为何停表?裁判若如此作,必定不公,有偏坦白方之嫌!  发表于 2016-3-2 06:32
正常比赛;界外球进场撞击球也是正常情况;裁判员判罚与处理球更属于正常情况;在这三种情况下、裁判员是没有临时停时的权限。有故意延时、犯规举动,裁判员在宣判犯规后,可以先呼号、后处理球。但是不能随意停表。  发表于 2014-5-31 09:08
正常比赛;界外球进场撞击球也是正常情况;裁判员判罚与处理球更属于正常情况;在这三种情况下、裁判员是没有临时停时的权限。有故意延时、犯规举动,裁判员在宣判犯规后,可以先呼号、后处理球。但是不能随意停表。  发表于 2014-5-31 09:07
停表,根据哪一条?规则规定裁判用时在30分钟之内。即使可以停表,但是裁判不可能注意到时间还有几秒,所以,不可能作出停表的决定。只能按平时一样处理好球后在呼号,但时间到,不能呼号了。 规则的毛病很明显,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5-2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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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19: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充分利用规则,我认为合理,不合理是规则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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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20: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击球员享受10秒的权利无可争辩,故意撞击场内球有妨碍比赛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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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规则p19第十条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2.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违反了规则规定,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可继续  发表于 2016-3-2 14:36
请看2015规则p19第十条 一、有效比赛行为  发表于 2016-3-2 14:35
有嫌,但是不能判!  发表于 2014-5-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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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20: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利 发表于 2014-5-20 19:18
红方3号故意击打场内的球,是故意违例,这是裁判应该马上停表,在处理恢复场上原来的局面。

停表,根据哪一条?规则规定裁判用时在30分钟之内。即使可以停表,但是裁判不可能注意到时间还有几秒,所以,不可能作出停表的决定。只能按平时一样处理好球后在呼号,但时间到,不能呼号了。

规则的毛病很明显,它使得裁判用时可左右胜负。得改一改了。办法如此简单:打轮次!
消灭丑陋的时间战术!(十秒认可保留,这是另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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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20: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红方3号击球员享受10秒的权利无可争辩,但故意击打场内的球,是属于故意破坏场上局面的严重妨碍比赛的犯规行为,裁判员应根据规则(裁判员认为妨碍比赛的其它行为)给予严重处罚(即取消3号球的部分得分),同时,也对采取此种行为取得不正当利益的球队予以警示!如此,根据综上所述情况必然是白方获胜。另外,规则中已有规定,只是裁判员不能好好的利用,才让象红方这样的“偷机”行为得逞。在这里,是否属于“故意”才是判定是否属于妨碍比赛的判定标准和重要依据。停表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因为,既没有规则依据,也体现不出裁判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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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规则p19第十条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2.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违反了规则规定,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可继续   发表于 2016-3-2 14:14
请绿园梧桐老师给“故意”与“非故意”作个明确的界定,不要为难裁判员了  发表于 2014-6-6 19:49
有什么理由盼合法击球为故意犯规?  发表于 2014-5-20 21:12
有什么理由盼合法击球为故意犯规?  发表于 2014-5-20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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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20: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例我与些资深同仁商讨过,但大多数人同意停表的意见,我真是想不明白,这种情况研究规则的教师们已经给出了答案,只是我们大家没领会好规则罢了。同意我意见的朋友请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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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规则p19第十条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2.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违反了规则规定,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可继续   发表于 2016-3-2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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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21: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温馨晓舞 于 2014-5-28 09:12 编辑

   这个问题应该很好解决的,现状是3号球距离4号球1米远,比赛剩余时间还有16秒,即便3号用足10秒,再瞄准4号球大力击球,撞击4号球,在撞击4号球后,顶多也就用时1秒,裁判马上判3号队员犯规,不必等球停稳即呼4号,4号轻击一下,时间可能还剩2~3秒,可以呼5号,有5号的杆就有6号的杆。    整个过程就看裁判的到位情况,及及时呼号、处理场面球的能力了,如果时间实在不够,也只能是红方胜了。
   因为红方充分利用了现有规则允许的拖延战术,合法,无可挑剔。
   裁判用时包含在30分钟之内,处理场面混乱的球是裁判用时。
如果裁判到位,可以及时拦住被撞击的球,尽快恢复场面,尽量减少裁判用时。    裁判可以根据情况适当采取暂停(停表)的措施,但暂停的时刻一定要用得合理,恰到好处,如果比赛时主裁没有计时表,对暂停就无法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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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队员只要申请放弃击球,裁判员可立即呼“5号”  发表于 2016-2-27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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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21: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真是难办,3号用足10秒是规则允许的,击打了4号4号球打出那么远,即是裁判马上呼叫4号,4号还得回复原为才能点一下,才能呼5号。但就16秒时间,怎嘛也呼不到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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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说法正确!  发表于 2016-3-2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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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22: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可以看看最近另一个讨论热烈的主题帖:http://www.menqiu.com/thread-10406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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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22:51:24 | 显示全部楼层



3号球进场撞到场内球是犯规了,但不能定性为“故意犯规”。 在各种各样的犯规中,如何判断“是故意犯规”或“不是故意犯规”?这根“尺子”又在哪里呢?因此,犯规就是犯规,没有故意与非故意之区分。
3号球进场重打场内4号球,充分体现了时间战术的应用,目的就是为了延长捡球复位的过程来消耗时间,不给5号、6号球起杆的机会,是一种智慧的表现。犯规是针对行为和动作而言,时间战术是由大脑思维产生的策略,时间战术和犯规是两个概念,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不要混为一谈。
结论:1.多数人认为红方赢,是对的。2.依照现行规则分析,是允许使用时间战术的,所以也不能因为这个案例而抱怨规则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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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规则p19第十条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2.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违反了规则规定,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可继续   发表于 2016-3-2 14:18
同意,犯规就是犯规,没有故意与非故意之区分。  发表于 2016-2-27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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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11: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4-6-6 20:29 编辑

       个人看法:       1、红方(谢手有余香提醒)“犯规”权利不可侵犯,利用规则取胜无可指责。
       2、停表之举不可为,是否任何犯规处理都停表?如果不是,此时停表有违公平。
       3、提前呼号不合适,即撞击后不宣判犯规直接呼4号,人为加快呼号节奏同样有违公平。
       4、规则无不妥,规则就是规则,篮球、足球等都有故意犯规战术,犯到哪里处理到哪里就是了,不要给规则较劲。
       5、按照大多数人的看法,此时白方巧妙处理得胜,是一种综合性实力的体现,应该得到承认。
       此外我很久就有一个想法,就是始终感觉不太成熟,今天借这个题目提出来,请大家拍砖吧。
       这个想法就是:面对两种犯规,裁判员是否可以提前有所作为。具体来说就是对于重复撞击和界外球进场撞击他球两种情况,裁判员可以预判自球走向,提前固定他球。这样的做法好处很多,且没有副作用。首先不妨碍公平;第二避免他球复位不准确;第三处理及时,加快比赛节奏。
       具体做法:裁判在预判自球要重复撞击或界外球进场即将撞击他球时,提前用脚踩住即将被撞击球,撞击后马上宣判犯规,呼叫下号击球,副裁处理自球拿出界外。
       这样处理最重要的原则是:前后一致。在比赛前期和中期遇此情况即照此办理,到后期如此办理才能避免偏袒指责。
       同时,这样处理对裁判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要能做到两条:第一具备预判能力;第二手疾眼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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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规则p19第十条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2.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违反了规则规定,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可继续   发表于 2016-3-2 14:20
在此案例中白方没有犯规,发表意见也要认真,不要把当事人搞颠倒了。  发表于 2014-6-6 19:39
您说的就是乙裁提前踩住4号球,此方法不可取。  发表于 2014-5-31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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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23: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界外球进场击打界内球是犯规,3号球有意重力击打界内4号球,是明知故犯,应按妨碍比赛重罚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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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规比赛行为也是有效比赛行为!  发表于 2016-3-2 14:21
2015规则p19第十条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2.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违反了规则规定,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可继续   发表于 2016-3-2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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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9 21: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完全同意“德哥”的意见,方显裁判的威严。另外,对3号给予重罚是有根据的,请持不同意见的网友们仔细研究一下规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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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规则p19第十条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2.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违反了规则规定,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可继续   发表于 2016-3-2 14:22
“对3号给予重罚是有根据的,请持不同意见的网友们仔细研究一下规则吧!” 重罚的依据是哪一款,哪一条,请直接说了吧。规则已订下了,还用“仔细研究”吗?  发表于 2014-6-6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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