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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0: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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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4-5-27 15:05 编辑
仔细看了每一位的发言,感觉真的不好。
为什么不好?因为在赛场上“遵守裁判员的判罚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这个问题,如果放在其他项目上,可能就不是个问题,或者说其他项目类似的问题早就解决了。其他项目也有争议,但绝没有门球这么频繁。
这个问题引申出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体育精神问题,也是这个问题的原则问题。裁判员在场上是干什么的?需不需要尊重裁判,很欣慰大多回帖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无条件服从裁判,这就是体育精神。裁判员就是对场上情况做出判断的, 就是场上执法的权威,没有这个权威,比赛就没有进行下去的基础。本案中,在裁判员已经做出明确判断的情况下,参赛一方公然推翻裁判的判决并罢赛,这关系到体育精神的问题。一般大型比赛开幕式都有一个宣誓的环节,运动员要宣誓,裁判员也要宣誓,为什么要宣誓?有的人把宣誓当做一个过场,其实不是,宣誓表明了我们的心愿,我们要遵照誓言执行,否则就是口是心非。
第二个问题:现场裁定问题,这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与其他激烈运动项目不同,慢运动门球比赛现场有可追溯性,一些错判可以当场纠正。比如深圳中观赛中的“双杆门”,如果当时处理得当,就是一起可以当场纠正的错判。但是门球违规判决的可追溯性不是绝对的,有些判决还是要以当值裁判的判决为准,比如10秒、压线球,还有薄擦性撞击、微撞柱等需要适时判断处理的情况,就必须无条件服从当值裁判的判决。
正是由于门球违规判决存在可追溯性,导致了门球人的一种错觉,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质疑裁判。这实在是一种遗憾。就本案来说,白方对代表公正的裁判公然予以否认并提出找裁判长,抛开裁判长的职责不说,如果说裁判长仍然得出界外球的结论,凭什么我们会认为他会认可裁判长的判决?如果他仍然不认可怎么办?要知道,争议的处理需要第三方,本来,比赛中的裁判就是比赛双方的第三方,现在的争议双方变成了比赛的一方和裁判的争议,裁判长是第三方吗?不是。他是裁判的领导,也就是说 他也是裁判的一方,按照常规的想法,裁判长和裁判学的是同一本规则,受教的是同一个老师,也许他们本来就是师生关系,他做出的判断有多大的可能与当值裁判会有不同?而且,本案的判决是一个不需要推理的状态判决,不是一个需要判断的是非判决,它无关裁判员业务能力。基于以上理由,白方的抗争实在是一种不成熟的表现。
第三个问题:裁判黑哨问题。这个问题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却不是本案的关键。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门球场上很多争议,都给裁判有关,有的是黑哨问题,可是我宁愿相信是裁判的业务能力问题。但是有一点,裁判存在问题不是我们不尊重裁判的理由,裁判是确保比赛进行的基础,否则任何比赛都无法进行。曾经多次呼吁门协加强裁判管理,取消一考定终身,建立值裁档案,在评选优秀裁判的同时,对值裁中屡屡发生问题和屡遭投诉的裁判进行惩戒。只有这样,对于黑哨和业务不精的裁判才有警示作用,才能减少和杜绝比赛中的争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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