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门球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版主专区

社区广播台

楼主: 门球飞

请问老师们10号球该如何处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5-24 13:3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宁 发表于 2014-5-23 14:06
简单一点说:1.  我认为裁判员还是负责任的,两次观看并给予了判定。
2.  不同的意见是10号队员提出了异议 ...

中将水平高!坚持正义讲公道,很难得!论坛,论坛,没有论,哪有坛。一味跟风拍马,欺负处于弱势的一方,我认为不好。10号球的案例,我反复学习了2011规则,明显错误的是裁判员,他勾起了争议,自己判球又自己破坏争议球,捡球就不是他的事,这是严重违规,不遵守裁判规则的行为,还一味的说他很负责。判了个争议球,又立即破坏争议球,怎能是遵章守纪,遵守规则的好裁判?再说10号队员,当场就有权提出,何来无理取闹?人家给你一耳光,难道你会愿意白挨?呼唤正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5-24 18: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球飞 于 2014-5-24 19:20 编辑

      这次事件的后来经仲裁委员会裁定,维持裁判员的判定。以当时的成绩红方5:4胜。      谢谢各位老师们对本帖的关注,谢谢各位老师们各抒己见。论坛就是让大家来讨论对错,交流思想的,本贴至今刚好10日,除个别人有不同看法外,绝大多数老师支持裁判员的裁定,网友们心中自有一杆称。谢谢大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7 10: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4-5-27 15:05 编辑

      仔细看了每一位的发言,感觉真的不好。
       为什么不好?因为在赛场上“遵守裁判员的判罚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这个问题,如果放在其他项目上,可能就不是个问题,或者说其他项目类似的问题早就解决了。其他项目也有争议,但绝没有门球这么频繁。
       这个问题引申出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体育精神问题,也是这个问题的原则问题。裁判员在场上是干什么的?需不需要尊重裁判,很欣慰大多回帖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无条件服从裁判,这就是体育精神。裁判员就是对场上情况做出判断的, 就是场上执法的权威,没有这个权威,比赛就没有进行下去的基础。本案中,在裁判员已经做出明确判断的情况下,参赛一方公然推翻裁判的判决并罢赛,这关系到体育精神的问题。一般大型比赛开幕式都有一个宣誓的环节,运动员要宣誓,裁判员也要宣誓,为什么要宣誓?有的人把宣誓当做一个过场,其实不是,宣誓表明了我们的心愿,我们要遵照誓言执行,否则就是口是心非。
       第二个问题:现场裁定问题,这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与其他激烈运动项目不同,慢运动门球比赛现场有可追溯性,一些错判可以当场纠正。比如深圳中观赛中的“双杆门”,如果当时处理得当,就是一起可以当场纠正的错判。但是门球违规判决的可追溯性不是绝对的,有些判决还是要以当值裁判的判决为准,比如10秒、压线球,还有薄擦性撞击、微撞柱等需要适时判断处理的情况,就必须无条件服从当值裁判的判决。
       正是由于门球违规判决存在可追溯性,导致了门球人的一种错觉,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质疑裁判。这实在是一种遗憾。就本案来说,白方对代表公正的裁判公然予以否认并提出找裁判长,抛开裁判长的职责不说,如果说裁判长仍然得出界外球的结论,凭什么我们会认为他会认可裁判长的判决?如果他仍然不认可怎么办?要知道,争议的处理需要第三方,本来,比赛中的裁判就是比赛双方的第三方,现在的争议双方变成了比赛的一方和裁判的争议,裁判长是第三方吗?不是。他是裁判的领导,也就是说 他也是裁判的一方,按照常规的想法,裁判长和裁判学的是同一本规则,受教的是同一个老师,也许他们本来就是师生关系,他做出的判断有多大的可能与当值裁判会有不同?而且,本案的判决是一个不需要推理的状态判决,不是一个需要判断的是非判决,它无关裁判员业务能力。基于以上理由,白方的抗争实在是一种不成熟的表现。
       第三个问题:裁判黑哨问题。这个问题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却不是本案的关键。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门球场上很多争议,都给裁判有关,有的是黑哨问题,可是我宁愿相信是裁判的业务能力问题。但是有一点,裁判存在问题不是我们不尊重裁判的理由,裁判是确保比赛进行的基础,否则任何比赛都无法进行。曾经多次呼吁门协加强裁判管理,取消一考定终身,建立值裁档案,在评选优秀裁判的同时,对值裁中屡屡发生问题和屡遭投诉的裁判进行惩戒。只有这样,对于黑哨和业务不精的裁判才有警示作用,才能减少和杜绝比赛中的争议现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7 20: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同志的帖,说得很详细,向您致敬了!
不算题外话,裁判员和运动员在赛场上的所谓“争议”,多年来在帖子上甚是多见,其实“争议”是不应该存在的,如果发生,首先是裁判渎职,其次是运动员缺乏如老生畅谈同志所说的缺乏“体育精神”。

点评

主要是对规则不熟悉,不知道队员、敎练员、队长、裁判员、裁判长等各自的职责。  发表于 2014-5-28 07:4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8 09: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奇卢 发表于 2014-5-27 20:35
老生畅谈同志的帖,说得很详细,向您致敬了!
不算题外话,裁判员和运动员在赛场上的所谓“争议”,多年来 ...

刘老此说太客气,真不敢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