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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主裁判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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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1 08: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习《主裁判员的职责》,尊重主裁判员的权力
五月四日,辞海同志在网上提出:“闪击出去的球如何定位。一说定在左右10厘米处,一说定在前后10厘米处,两种说法哪一种正确?”引发了广泛讨论。
2011规则上说“界外球应放在出界点或距离犯规地点最近的边线外10厘米处”。我理解这是指一个出界球说的,如果两个球的出界点完全相同,两个球怎样放,规则没有明文规定。
2011规则第二十四条二(一)主裁判员的权力:“依据竞赛规则执裁。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主裁把两个球定位在左右10厘米处,或一个球放10厘米处另一个球放在这个球的后面,即距边线175厘米处,都是主裁的权力。
这样对待二十四条的规定,前提是:规则没有同一个出界点的两个球如何摆放的具体规定。
比赛规则,是裁判员执法的唯一根据,但规则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1987规则第41条,写着(主裁判员)“对规则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有权作出临时决定”。1990规则第41条、1994规则第45条,也都写着与87规则完全相同的条文。2004规则第二十四条:(主裁判员)“对比赛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作出决定”,同2011规则的规定一字不差。这告诉我们:凡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只有主裁具有裁决的权力。
多年前,网上曾讨论过“连进一、二门怎么判?”的问题。有说进二门不算得分,有说算得两分,有说应算双杆,等等。门球人都知道,规则有进一门的规定,也有进二门、进三门的规定,但没有连进一、二门的规定。如何裁决?这是主裁判员的权力,不管他判得一分、得两分,或判双杆,或其他别的处理,运动员都必须执行。可惜,当时有个别裁判,硬是说怎样判是对的,怎样判是错的,离开“主裁判员的职责”的规定说话,造成至今的负面影响。
通过这个讨论,提醒我们,我们还需要认真学习“主裁判员的职责”,凡是“比赛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一概由主裁裁决,(类此规定,从中国开展门球运动之始就有了,已经近30年了),运动员都必须执行。裁判员的权力是神圣的。

发表于 2014-5-11 19: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门球比赛,一般比较有规格的赛事,都要召开裁判员会议和领队会议,其实,除了讲解规则不容易理解的条文以外,还要统一可预知的问题的处理规定。这就是沟通共识,裁判员特别是主裁判员都应该当作规则的细则来执行,不能各行其是。比如,对开球过一门的规定,界外球摆放的规定,都可以赛会事先确定。那些赛场中未预知的,赛会没有明确的,当然应该按照刘老所言执行,裁判员也可以相互不一致,这些都是很自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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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1 10: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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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1 10: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奇卢坚决支持奇卢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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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卢老师说的太好了,坚决支持奇卢老师的观点。  发表于 2014-5-11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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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1 11: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规则第二十四条二(一)主裁判员的权力:“依据竞赛规则执裁。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这告诉我们:凡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只有主裁具有裁决的权力。
也就是说:
凡是“比赛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一概由主裁裁决,
  支持卢奇老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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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1 13: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老的意思,我理解,门球运动场上出现的不可预知的问题时,就应该由门球裁判员主裁依据门球规则的精神来裁定,运动员应该服从。
我支持这一观点。
但是,我们裁判员和门球人在可以预知的问题上应该事先有个比较合理的共识从而来规范我们裁判员的执裁。
就刘老列举的例子,
1,闪击出界点的他球摆放来说,这个问题是可以事先预知的,我们就应该有个统一的共识。如果裁判员认定是同一个出界点,就应该按照出界点垂直顺序摆放;如果裁判员认为不是一个出界点时,就按照并排摆放。至于是否是同一个出界点,就由裁判员权威认定,但是,摆放应该按照共识来摆放,不能乱来;
2、开球时,进一门的同时又进入二门,二门得分是否有效的问题,也是可以预知的问题,我们也应该事先有个统一共识,执裁时裁判员都应该按照共识来判定,主裁也应该如此。共识,就是,进二门无有效,因为权威人士(门球专家以及权威杂志都已经说明过了,我们共识建筑在这个基础上也是对的)。
据此,我们裁判员的主裁,应该规范自己行使规则赋予的权利,且应该认真行使,不可乱用职权!假如你这场这样裁,那场又是另一种裁;这个主裁这样裁,那个主裁又那样裁,门球人提出质疑也是合理的,应该的。
门球规则就是规范我们裁判员执裁的,规则没有规定的,但是可以预知的问题,达到统一共识来统一我们执裁也是非常必要的。不能认为我们事先谋求共识是多余的,多此一举的,甚至于指责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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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1 16: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有规定的,按规则办,规则没有规定的,按主裁的决定办,这里的关键是,是不是规则没有规定?!
我认为:规则没有规定同一出界点的两个球怎样摆放;也没有规定连进一、二门怎样裁决,所以,就必须按主裁职责办,这是没有疑问的啊。
主裁的决定,可能和球友有共识(预知一样),也可能没有共识(预知不一样),按主裁的决定办;同一个情况,这场主裁的决定,可能同另一场主裁的决定一样,也可能同另一场主裁的决定不一样,按主裁职责,并不要求两个主裁的决定一样啊!
体育比赛,裁判只认规则,只按规则办事,规则没有的,按主裁的决定办事(实质也是按规则办事)
离开规则,体育比赛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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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门球比赛,一般比较有规格的赛事,都要召开裁判员会议和领队会议,其实,除了讲解规则不容易理解的条文以外,还要统一可预知的问题的处理规定。这就是沟通共识,裁判员特别是主裁判员都应该当作规则的细则来执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5-12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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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1 16: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体育比赛时的不同身份
近日,读到了一篇网文,题目是《运动员、裁判员和观众的不同身份》,对中国门球运动,有现实指导意义。兹摘录如下,供球友评说。
“三种角色,不能混淆,不能摇摆,才能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最自由的是观众。可以大声喝彩,可以品头论足,可以鸡蛋里挑骨头……但自由度再大,不能影响比赛的进行。
最神圣的是裁判。裁判在比赛过程中,神圣不可侵犯。规则的作用,是为了比赛的公平,维护规则,就维护了公平,破坏规则,就破坏了公平。即使规则还有许多不完美之处,但一当比赛开始之后,它就是神圣的,这是运动员、裁判员和观众三方的共识。裁判员的职责,就是维护规则的神圣性,裁判员的神圣,就来源于此。裁判不是观众,除了维护规则,观众能做的,他差不多都不能做,不能有个人的好恶,更不许质疑规则。
运动员的最大职责,是在规则允许范围内,,最大可能地展示自己,取悦观众。不论规则如何不堪,只要同意进场比赛,即视作默认规则,也包括默认规则的不合理处,如何运用好规则,也是运动员的水平之一。运动员的边界,第一是不准侵犯裁判,实际上是不准侵犯规则,不论你的意见多么高明,多么合理,都要比赛结束以后再提,比赛进行当中,只有执行,这无话可说。
不论你是运动员、裁判员还是一名观众,最重要的是遵守规则,享受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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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1 20: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奇卢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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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2 07: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奇卢 发表于 2014-5-11 16:16
规则有规定的,按规则办,规则没有规定的,按主裁的决定办,这里的关键是,是不是规则没有规定?!
我认为 ...

我们门球比赛,一般比较有规格的赛事,都要召开裁判员会议和领队会议,其实,除了讲解规则不容易理解的条文以外,还要统一可预知的问题的处理规定。这就是沟通共识,裁判员特别是主裁判员都应该当作规则的细则来执行,不能各行其是。比如,对开球过一门的规定,界外球摆放的规定,都可以赛会事先确定。那些赛场中未预知的,赛会没有明确的,当然应该按照刘老所言执行,裁判员也可以相互不一致,这些都是很自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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