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主裁判员的职责》,尊重主裁判员的权力 五月四日,辞海同志在网上提出:“闪击出去的球如何定位。一说定在左右10厘米处,一说定在前后10厘米处,两种说法哪一种正确?”引发了广泛讨论。 2011规则上说“界外球应放在出界点或距离犯规地点最近的边线外10厘米处”。我理解这是指一个出界球说的,如果两个球的出界点完全相同,两个球怎样放,规则没有明文规定。 2011规则第二十四条二(一)主裁判员的权力:“依据竞赛规则执裁。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主裁把两个球定位在左右10厘米处,或一个球放10厘米处另一个球放在这个球的后面,即距边线17。5厘米处,都是主裁的权力。 这样对待二十四条的规定,前提是:规则没有同一个出界点的两个球如何摆放的具体规定。 比赛规则,是裁判员执法的唯一根据,但规则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1987规则第41条,写着(主裁判员)“对规则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有权作出临时决定”。1990规则第41条、1994规则第45条,也都写着与87规则完全相同的条文。2004规则第二十四条:(主裁判员)“对比赛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作出决定”,同2011规则的规定一字不差。这告诉我们:凡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只有主裁具有裁决的权力。 多年前,网上曾讨论过“连进一、二门怎么判?”的问题。有说进二门不算得分,有说算得两分,有说应算双杆,等等。门球人都知道,规则有进一门的规定,也有进二门、进三门的规定,但没有连进一、二门的规定。如何裁决?这是主裁判员的权力,不管他判得一分、得两分,或判双杆,或其他别的处理,运动员都必须执行。可惜,当时有个别裁判,硬是说怎样判是对的,怎样判是错的,离开“主裁判员的职责”的规定说话,造成至今的负面影响。 通过这个讨论,提醒我们,我们还需要认真学习“主裁判员的职责”,凡是“比赛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一概由主裁裁决,(类此规定,从中国开展门球运动之始就有了,已经近30年了),运动员都必须执行。裁判员的权力是神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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