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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5 06: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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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书18页(七).2:“...立即放回原位。”,裁判员无过,应判白队两个“妨碍比赛”。一是白队指挥员无理取闹干扰执裁、影向比赛,构成了‘妨碍比赛’;二是二号队员触犯了对“妨碍比赛”直接处罚条件的‘3‘(裁判法12页)。2号击完球是非击球员本应立即退出场,他是在看球不是击球,看球的球员“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就是妨碍比赛,非击球员触球是属于无警告而直接处罚条件。
处理:1、2号在该轮击完球了,就得‘追加判罚’判取消待杆队员4号的击球权。2、指挥员言行已构成‘妨碍比赛’。二者已罚一次可以免罚;如果是该队的首次,应记‘警告一次’以便执行后续。但是,如果该指挥员不服判决继续寻衅闹事,应该继续‘追加判罚’再判下一个待杆球员6号停杆,执行到底。我才不信治不服你?这样的人就要依“法”治理,一定要树裁判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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