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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16: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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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实例我只说两点:
1.此时的2#还是不是击球员?
2.裁判迂到规则模棱两可时,也需要和谐,不必一味强硬.
先说第1点:按规则规定呼号后取得本号击球权的队员即为击球员,这是时间上的起点.可是击球员身份的终点时刻在哪呢?规则里也有明确规定:自球无撞击,无过门,出界,撞柱(己过三门球),击球员犯规,被判罚比较严重妨碍比赛(这条是本人所加的)这六种情况时,击球权既告结束,也就是击球员身份结束的时刻.可是,这是个过程,并不是像很多人对本案例所分析的那样,说2#已经不是击球员了,我认为则恰恰相反,2#在触及7#球时的此刻还是击球员.其道理有许多,我只说其中之一就足以说明:因为2号(假定己过二门)正在场内滚向四角,这时从其它场地滚来一个无效移动的球,将2#猛烈碰撞并将其送过三门仃在界内,那么这个时候2#又有了续击权了.我的意思就是说,要判定他是不是击球员只有两个标准:1.自球已仃稳(除出界),没仃稳什么事都可能发生.2.裁判己呼下一号.二者必居其一.否则他还是击球员身份,本案例就完全符合以上两个标准,所以2#在那个时刻触7#球时还是击球员.至于他是否触球犯规,这就是第2点要谈的事.
第2点:裁判在执裁过程中,我们也希望和谐点,也不必一味的强硬死板,本案7#球是一个申请临时离开球,它并不是场内球和其它的界外球,虽说裁判法有要求立即恢复原位,但必竞只有立即两个字,没有量化具体,实为模棱两可,快点,稍慢点也都在规则范围之内,裁判员此时可将其2#击球员轻轻推开后再放置7#球,难道这样不好吗?不也符合立即恢复原位的规定吗?本案还有的人举张按妨碍比赛来判定,那就更不可取,因为规则定的妨碍比赛的行为更没有具体化,更模棱两可,全部是官腔,没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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