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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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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未密贴的球,必须先撞击后才有闪击权,现在的规则是:密贴球也要经过击打自球后才有闪击权(这个击打无论它球移动与否都视同撞击有效),这个撞击过程和未密贴球的撞击过程完全一样,既然一样何必要分出密贴与不密贴呢?我的意见是:无论密贴与否,都要通过撞击使它球震动,才有续击权,所谓密贴不可能借助器具来检测,只是一种粗略的观察,由于球表面沾有沙粒尘土等,从微观角度看是不可能真正密贴的。
“只是一种粗略的观察”不是“粗略的观察”,裁判员们是不能同意你的说法的,粗枝大叶不是裁判员的作风,应是认真细致的观察后才会作出判断的。这一点不要搞错呵!
“从微观角度看是不可能真正密贴的”——讨论(争论、辩论)问题。要重证据,“大概也许可能差不多”不能当证据用,更不能服人。“所谓密贴不可能借助器具来检测”这句话也不对,比赛现场时间不允许,但我们可以场下作实验,借助器具来检测实际情况,我们的很多判断是通过实验得出的。你后面又说“如果两球真正密贴了”不是自相矛盾么!
如果两球真正密贴了,通过击打自球后才有闪击权,在道理上也是说不通的,不如在理论上取消密贴球(不存在密贴球)。我讨论的是规则问题,不是如何判的问题。
“密贴”是客观存在,规则就必须要解决对他的处理办法。不知理论上如何取消密贴球?
“两球真正密贴了”这是前面的击球员造成的事实,本号击球员尚未击球,所以要击打自球,才能使闪击符合普通规则,如果一定要求要有“使它球震动”甚至移动的事实,真是这样规定也并非不可,但效果就没有这样精采。——门球多保留一些亇性,多保留一些精采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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