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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9 1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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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炜先生您好!
您的观点本人不敢苟同。说出自己的看法仅与您探讨、不敢赐教。
门球竞赛规则有明文规定: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则撞中柱无效。但是在此规定之后又有另一句话:(请看2015规则一书第29页)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
说明:此处只简明运用了“有效移动球”五个字。
未过三门的球、是“有效移动球”;已过三门的球、仍然是“有效移动球”。已过三门的球与未过三门的球,均是“有效移动球”。在这里他们之间是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均应得分。
那么在执行中为什么会节外生枝的引发出一些奇异的理解呢?
我认为:原因在于有些“权威人士”,过于绞尽脑汁、过于偏执的理解。总认为自己是权威人士、在门球界似乎自己才是最正确的。不与其他权威人士进行交流,喜欢独自解答疑难问题造成的结果。
解答中有:碰柱先后之说;碰柱即死之说;碰柱过程之说等等。
我们说:是界外球碰柱在先!而后才有已过三门、有效移动球的碰柱。
如果是碰柱即死,也是界外球先碰柱未死,待已过三门、有效移动的球碰柱之时,要死也是同时死。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环境、同样的条件下,绝没有你死我不死的道理。
至于碰柱过程之说,什么千分之一秒、万分之一秒的传递差别,真的有吗?已过三门的界外球已经碰柱,是规则不允许他得分。经过有效移动球碰柱,规则明确规定: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应该得分。
规则既然已经说得再明白不过了,为什么还有人会强词夺理的解释说不得分!为什么还会有人去相信、去执行呢?
专家应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去解答疑难问题?
如何正确认识、对待专家个人的疑难问题解答?
这两者之间应该是有一定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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