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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9: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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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闪半利刀 于 2016-6-30 19:56 编辑
2、闪击过程充许以下行为
(1)、(2)。。。(7)球在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
说明: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对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时,裁判员必须 将自球恢复原位,击球员才可进行闪击。“
你把规则允许情况和后面的说明(特别强调)的有意分割,这种孤立的理解,是极其错误的。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球在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是允许的。但是,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对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时,(就是不允许的,不允许怎么办?)裁判员必须将自球恢复原位,击球员才可进行闪击。这很好理解,顺理成章,你怎么就理不清呢?
首先表明我赞同《烨鹤》老师的观点!致于裁判员具体操作细节应视现场具体实例而定。
对说明的作用我认为不是(特别强调),只是具体操作过程的方法而已。况且把………击球员才能进行击球改为击球员才可进行闪击。是完全不应该的,不说是对规则原文的篡改,起码是对规则原文的不尊重。会使人误解闪击也是击球。
请看规则对击球与闪击的定义:15规则p22: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臂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15规则p30: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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