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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门球门柱 于 2011-10-19 08:16 编辑
在11规则规定的“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事项”中“据实判定”的规定,引起了不少球友和网友的热议。
实际上,在“可以请求确认事项”中,引起争议最多的是“球与球是否接触”。为了减少争议09规则在说明中要求“球与球是否接触,必须先请裁判员确认”。而11规则删除了“必须确认”,而改为“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在赛场上又引起了不少的争议。如果规则一定要用“据实判定”一词的话,该条款说明就应改为:“球与球是否接触,必须先请裁判员确认,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为好。
话又说回来,11规则在该条款规定的“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这句话本身就是多余的一句话。什么是“据实判定”?该条款要“据实判定”,难道其他条款就不需要“据实判定”了吗?
我认为,11规则规定该条款要“据实判定”的原意是想要规范裁判员的行为,执裁要公正、准确。实际上大可不必在另行规定,因为规则在裁判员应具备的条件中,就有要做到“公正、准确”的要求。
同时,球与球是否接触不要求“必须申请裁判员确认”,与第15条撞击的说明“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不相匹配。对于自球确实与他球接触,但又没有经裁判员确认,击球员击打自球时他球又没移动,裁判员到底应怎样来判罚。判撞击他球吧不符合经裁判员确认.......的规定。不判撞击吧自球确实与他球接触,又不符合“据实判定”的规定。造成裁判员左右为难,比赛双方都有理由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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